盈浦街道办事处关于转发《青浦区“两个实有”全覆盖管理社区实施工作规范》的通知
QZ3202000-2015-003
主动公开
青盈街办〔2015〕54号
无
2015.08.25
各村(居)委:
现将《青浦区“两个实有”全覆盖管理社区实施工作规范》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街道人口办联系,联系电话:69220953。
特此通知。
附件:1.青浦区“两个实有”全覆盖管理社区实施工作规范
2.各村(居)“两个实有“全覆盖管理社区实施工作材料目录清单
青浦区盈浦街道办事处
附件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公安指导、部门司职、社区实施”属地化、社区化的运作机制,提升村(居)委社区实施管理工作效能,建立和完善村(居)委实有人口管理长效常态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村(居)委实有人口信息质量,有效支撑基层社会治理,服务本区人口综合调控工作,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两个实有”全覆盖管理工作的社区实施,是指根据“两个实有”全覆盖管理长效常态工作要求,将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纳入村(居)委日常工作,以村(居)委“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室”为载体,落实村(居)委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责任,加强村(居)委实有人口管理工作,提高实有人口信息质量。
本规范所称实有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人员(以下称来沪人员)以及境外人员。
本规范所指村(居)委实有人口信息质量管理,是指为实现村(居)委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率、准确率达标工作目标,在明确村(居)委及其人口管理工作人员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信息质量管理制度,并对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评估的行为和过程。其中,境外人员以及宾旅馆住宿人员管理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街镇应当将村(居)委执行“两个实有”全覆盖管理社区实施工作规范情况及成效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各街镇人口办应当加强对村(居)委落实“两个实有”全覆盖管理社区实施工作及实有人口信息质量管理的指导、检查。
各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街镇人口办指导村(居)委落实“两个实有”全覆盖管理社区实施工作,并协助街镇落实对村(居)委落实“两个实有”全覆盖管理社区实施工作情况的日常考核。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街镇人口办、公安派出所在“两个实有”全覆盖管理社区实施工作中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共同负责指导村(居)委落实“两个实有”全覆盖管理社区实施工作,并协助街镇落实对村(居)委社区实施工作情况的日常考核;
(二)共同负责指导、检查、考评村(居)委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室社区综合协管队员日常工作;
(三)共同负责指导村(居)委落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信息登记等工作措施;
(四)共同组织开展对村(居)委干部、社区综合协管队员等人口管理工作人员定期业务工作培训;
(五)共同组织落实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村(居)委社区实施工作的检查、考评;组织落实每月不少于一次对村(居)委实有人口信息质量开展检查、考评,并开展村(居)委、社区综合协管队员、社区民警实有人口信息质量捆绑考核;
(六)共同组织开展重大案(事)件涉及人员及在押对象信息登记情况日常核查、倒查;
(七)共同会同政府其他部门,开展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宣传工作;
(八)公安派出所要负责执行实有人口信息质量测查制度、重点房屋(区域)“挂牌”整治制度,会同街镇人口办每两周不少于一次组织开展重点房屋(区域)“挂牌”集中整治;
(九)公安派出所要负责开展对违反居住登记行为的处罚。
第五条 村(居)委应当在社区实施工作中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成立村(居)委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由村(居)委书记或者主任担任组长,副组长由治保主任和社区民警担任,组员由其他村(居)委干部、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室社区综合协管队员负责人担任;
(二)在街镇领导下,统筹本村(居)委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各项工作任务,完成街镇人口办(公安派出所)布置的有关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任务;
(三)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有效的村(居)委“两个实有”全覆盖管理社区实施工作规范及实有人口管理工作制度;
(四)建立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室,负责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室日常工作,书记或主任为信息采集室第一责任人;
(五)组织开展“两个实有”全覆盖管理工作,协助街镇人口办和公安派出所落实对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室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使用、指导、考核;
(六)每月开展实有人口数据分析,准确把握本村(居)委实有人口动态状况,研究解决人口管理问题、信息质量问题、人口综合调控管理问题,并形成分析报告;
(七)每月召开实有人口管理工作例会,通报人口状况、工作情况、落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八)组织落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信息登记等工作措施,结合实际,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形式落实房屋租赁管理房东责任制;
(九)依靠村民组长、楼组长、社工、平安志愿者、治安积极分子、物业安保等其他群众力量,建立信息员队伍,不断扩展实有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渠道,配合街镇人口办落实《青浦区社会化采集奖励实施细则》;
(十)组织开展人口综合调控管理和服务工作,严格落实居住房屋“合法住所证明”村(居)委审核制度、房屋编码管理“合法性”认定审核制度;
(十一)整合社会资源,会同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宣传;
(十二)安装“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二期)”,按规定登陆使用,每个居(村)委应至少开设1个用户,每月每个用户至少登陆5次(同日登陆量计为1次),且每次登陆至少使用查询和统计模块1次;
(十三)完成其他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信息采集室建设标准及工作制度
第六条 村(居)委应当按照规范建立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室,建设标准如下:
(一)每个村(居)委应建立一个“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室”,可单独设置房间,也可与村(居)委或其他办公室共用房间;
(二)村(居)委具体负责信息采集室日常工作,街镇人口办和公安派出所负责业务指导、日常检查和考核;
(三)村(居)委书记或主任为信息采集室第一责任人,每个信息采集室应配备不少于1名信息采集专门人员和1名信息录入员,实有人口数大于1000-1500人的村(居)委,应配备不少于2名信息采集专门人员;
(四)有专门文件柜存放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相关资料,有独立的办公桌和台式计算机;
(五)独立房间的“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室”标示悬挂在信息采集室门上、门外墙上或其他显眼位置,合并办公的可放在办公桌上;
(六)信息采集室墙面悬挂或张贴“信息采集室工作规定”、“工作职责”、“信息录入工作人员工作制度”等必要的工作制度;
(七)信息采集室作为村(居)委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窗口,应当放置实有人口工作相关宣传资料,提供政策咨询;
(八)信息采集室应当安装来沪人员、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信息录入系统,实现来沪人员、人户分离人员信息的采集即录入,以及应当安装并使用“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二期)”系统;
第七条 “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室”应当规范信息采集、录入工作,严明组织纪律,相关工作制度如下:
(一)信息采集室标识醒目,电脑、办公桌椅、文件材料摆放整齐、有序,办公环境整洁;
(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着装,服装整洁,持证上岗,做好政策咨询及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宣传工作;
(三)工作人员对配置的电脑、数码相机、办公桌椅、文件材料柜等设备做好保养维护,保障设备正常使用。发现设备损坏的,应当及时报修;
(四)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严禁泄露纸质人口信息和数字人口信息等资料;
(五)有关部门或个人需查询人口信息,工作人员应告知凭相关证明到公安机关查询,严禁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人口信息资料;
(六)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村(居)委或社区民警报告,发现重大嫌疑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
(七)工作人员对采集、录入的人口信息资料,应当按照要求装订并归档存放;
(八)信息录入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采集人口基础信息,做到不缺项、错项、漏项;
(九)信息录入员应当一人一账号操作系统,非工作人员不得操作系统;
(十)对转递的人口信息,信息录入工作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录入系统,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完整,人像信息符合标准。
第四章 信息采集维护质量
第八条 实有人口基础信息包括实有人口的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实有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维护的标准如下:
(一)按照发现即采集的原则,对发现居住在辖区的来沪人员、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要及时采集信息,并于采集后2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
(二)《来沪人员信息登记表》、《本市人户分离人员信息登记表》登记项目信息应当做到与人员实际情况一致,系统录入信息与登记项目内容一致;
(三)按照规定的来沪人员和人户分离人员信息维护要求定期开展信息核对,对已离开居住地的,应当及时采集并注销信息;
(四)对特定人员的信息采集、录入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实有房屋基础信息包括门弄牌信息和居住房屋信息。实有房屋基础信息采集、维护的标准如下:
(一)按照发现即采集的原则及时采集信息,并于采集后的2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
(二)《居住房屋信息采集表》登记项目信息应当做到与房屋实际情况一致,系统录入信息与《居住房屋信息采集表》登记项目内容一致;
(三)按照规定的房屋信息维护要求定期开展信息核对,对房屋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采集并维护信息。
第十条 村(居)委实有人口信息质量达标标准为:实有人口信息登记率、准确率大于或等于90%。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一条 村(居)委工作人员及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室社区综合协管队员,在落实社区实施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街镇应当落实目标管理加分措施;符合奖励标准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一)在工作中采集信息比对或提供可疑情况,经查证协破案件、抓获在逃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
(二)发现有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等重大嫌疑,上报情况及时,或者及时制止灾害事故,避免对他人生命、财产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发挥其他突出作用,应予表彰、奖励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街镇应当追究村(居)委工作人员及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室社区综合协管队员的管理责任,视情给予目标管理扣分、批评、通报、纪律处分。
(一)在重大案(事)件涉及人员以及在押对象案前管控倒查工作中,发现因不履行工作职责而造成人员漏登记的;
(二)村(居)委实有人口信息质量登记率和准确率连续三个月不达标的;
(三)上级部门在测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因村(居)委未落实管理职责而造成实有人口信息质量问题,被下发“告知书”、“整改建议书”的;
(四)多次违反信息采集、录入标准和时效规定,经提示不改的;
(五)违反纪律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未及时报告的;
(七)多次受到社会各界或者群众有责投诉,查证属实的;
(八)受到上级通报批评或者区人口办检查通报批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区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村(居)“两个实有”全覆盖管理社区实施工作材料目录清单
1.每月人口调控管理分析报告;
2.每月人口工作例会台账,包括会议目录、会议记录、会议照片;
3.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4.社区人口信息员队伍花名册;
5.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实施台账,由村居人口管理站负责登记;
6.每月“实有人口二期平台”使用情况统计台账(登陆时间,使用次数),村居主要负责人要学会系统登陆,菜单查询;
7.每月来沪人口调控动态汇总表;(由街道人口办统一在网上公布,请注意查收)
8.每月人口考核成绩汇总表;(由街道人口办统一在网上公布,请注意查收)
9.“两个实有”全覆盖管理社区实施村(居)工作职责;
10.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室工作制度;
11.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室建设标准;
12.“两个实有”信息采集质量维护标准;
13.开具《合法居住证明》记录台账,由村居人口管理站负责登记;
14.群租整治工作预案,对有群租现象的村(居)要有排查表,整改结果;
15.“两个实有”工作实施方案;
16.年度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