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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盈浦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盈浦街道“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QZ3310000-2015-003

主动公开

青盈街办〔2015〕20号

2015.03.19

 

各村(居)委,相关职能科室,经济小区:
《盈浦街道“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已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浦区盈浦街道办事处

 

 
 
 
盈浦街道“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抓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建设必须管安全”重要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街道党工委、各基层党组织、街道办事处、各居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和落实街道党工委、各基层党组织、街道办事处、各居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市政府、区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党工委、各基层党组织、街道办事处、各居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一)街道党工委、各基层党组织;
(二)街道办事处、各居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
(三)区相关职能部门派驻本街道下设机构和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章  遵循原则
第三条 本街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体责任原则。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经济小区在安全生产方面发挥指导作用,严格依法依规做好落户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党政同责原则。街道党工委、各基层党组织、街道办事处、各居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共同负有推进安全发展、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责任,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总体工作目标,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三)一岗双责原则。街道党工委、各基层党组织、街道办事处、各居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属地监管原则。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本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领导,街道党工委、各基层党组织、街道办事处、各居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对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五)分工监管原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齐抓共管原则。强化安全生产的社会治理,大力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专家和专业人员等社会第三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形成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体系。
第三章    
第四条  街道党工委和各基层党组织职责
街道党工委、各基层党组织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本市、本区和本街道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要求,推动本地区全面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街道党工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决定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任务、重大事故问责等事项。
(三)加大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权重。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任职考察及其他考核考察,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体系。
(四)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队伍建设,推进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干部培训和交流,强化依法履职能力,激发干部队伍活力。
(五)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体布局。将安全发展作为街道党工委、各基层党组织、街道办事处、各居村委员会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和教育培训内容。
(六)统筹协调街道人大联络室加强安全生产相关调研工作及后续执法监督。推动街道纪工委和综治、组织、宣传部门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综合治理、绩效考核、社会公益宣传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七)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新闻媒体等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
第五条  街道党工委、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职责
街道党工委、各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街道党工委、各基层党组织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各居村委员会及企业单位职责
街道办事处负责全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领导,各居村委员会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政府监管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有: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综合运用产业布局、运行调控、资金投入等各种手段,促进安全发展。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街道办事处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每半年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和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部门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并纳入各部门“三定”方案;强化网格化属地监管,完善先期发现、排查治理、普及宣传机制;发挥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平台作用,组织、督促、支持本地区安全生产相关工作部门、居村和企事业单位管理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并强化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突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本市、本区评比达标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健全和规范安全生产相关监管队伍,配置符合法定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的人员和装备,加强对各居村、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五)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力度;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足额提取并用好安全费用;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六)构建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管理,注重综合规划,加强管网管线、电网运行等与城区整体运行密切相关领域安全风险管理。
(七)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将事故隐患排查纳入网格化管理平台,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延伸到居村和基层单位,对网格内单位和场所实施全覆盖动态管理,对可能影响城市运行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制订年度督办计划并推进有效治理。
(八)推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状况作为企业信誉评级、项目核准、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确定等重要参考依据。协调和配合社会第三方参与安全生产技术审查、宣传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
(九)将安全文化纳入城市文化范畴。培育全社会安全文化自觉和自信,倡导“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理念。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提升社会公众主动发现风险、主动防范风险、主动消除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十)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强化不同层级应急救援预案之间有效衔接,推动应急资源整合,健全应急资源共享,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应急救援专业化水平。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各居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职责
街道办事处、各居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
街道办事处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协助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各居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直接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具体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措施,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区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担任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原则上由担任街道党工委委员的办事处副职兼任,同时承担联系党工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时调整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增加组织、综治等有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安管中心),具体负责本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各居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落实街道办事处和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负责各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及时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第九条  区相关职能部门派驻本街道下设机构和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安全生产相关工作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三定”方案,根据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要求,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街道安管中心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切实承担起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能,按照中央、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加强对本街道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居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
区相关职能部门派驻本街道下设机构和街道办事处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切实加强对主管行业和业务领域内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做好安全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培训、安全技术推广等工作。
第十条  区相关职能部门派驻本街道下设机构和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职责
区相关职能部门派驻本街道下设机构和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区相关职能部门派驻本街道下设机构和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签约承诺制度
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责任签约承诺制度。每年初,街道办事处与各居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督促党政领导干部增强依法履职、积极作为、敢于担当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同时,由各签约单位主要负责人递交安全生产承诺书和年度工作措施报告,向政府和社会作出严格履行安全职责、保障安全生产的公开承诺。
第十二条  年度述职履职报告制度
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履职报告制度。街道党工委、各基层党组织、街道办事处、各居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进行年度述职报告中,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街道办事处、各居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责任签约承诺的要求,向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实施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每季度通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和考核情况,并将通报情况报告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并抄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考核考察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选表彰先进时,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制度
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制度。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核街道有关职能部门、各基层党组织、各居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具体由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街道组织科、纪工委、社区办、财政审计科等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失职追责和尽职免责制度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失职追责和尽职免责制度。街道党工委、各基层党组织、街道办事处、各居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履职情况,作为履职尽责的重要考量依据。对“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进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优秀、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本市、本区和本街道评比达标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约谈警示制度
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约谈警示制度。有以下情形的,由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居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警示谈话:
(一)年度内发生死亡事故或较大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监管不力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一票否决制度
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凡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各基层党组织、各居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活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当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列入拟提任人选。凡年度内由于区相关职能部门派驻本街道下设机构监管、执行、处置不力而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街道办事处通报对应区级部门,该下设机构不得参加本部门本单位当年度各类先进评比活动,该下设机构党政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当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列入拟提任人选。
第五章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各基层党组织、各居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报送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报送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015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