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浦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意见
QZ3316000-2015-002
主动公开
青盈街办〔2015〕58号
无
2015.09.17
各社区居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完善和规范社区居委会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区居委会各项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街道实际,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就加强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务管理
(一)社区居委会的财务结算统一由街道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财务监督管理。社区居委会必须在“中心”的指导下,配合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二)社区居委会银行存款帐户由街道“中心”统一开设,并应严格遵守开户银行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银行的监督。银行存款帐户只限本单位统一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三)社区居委会不设专职会计,只设兼职报帐员,会计业务核算由“中心”统一管理。报帐员必须接受“中心”的业务培训、指导,配合“中心” 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和本单位的理财工作。
二、收入管理
(一)社区居委会为开展业务及其他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性办公经费收入、财政性专项经费收入、财政性财力结算收入、上级拨入补助(补贴、奖励)、社会各界捐赠收入(捐助款、赞助款、共建款、各类活动费)、房租等财政性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服务性收入,必须作为本单位的集体收入,严格按照街道有关文件精神与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二)社区居委会的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存入“中心”银行帐户,纳入“中心”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以存折或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严禁坐支、截留或挪用。各项收入归各自居委会按规定支配使用。
(三)社区居委会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必须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使用办事处统一管理的收款收据或税务统一发票,实行统一管理。
三、支出管理
根据街道预算安排,本着“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在可支配资金使用范围内的支出管理作出相应规定。
(一)办公经费及其他支出管理规定
1.办公经费支出管理
各居委会应按照节约原则,对日常必需的办公用品(包括笔、记事本、文件夹、茶杯、饮用水等其他必备用品)、水电费、办公电话费、培训资料、报刊、杂志费、横幅、标语、发放的宣传资料等费用开支,凭统一发票及购物清单按街道财务规定和报销程序,经签字审批后报销入帐。如果是税务定额发票的,应附购物清单并由居委会负责人签字确认,方可报销入帐。
2.临时聘用其他人员发放支出管理
居委会专职干部以外的平安志愿者补贴发放,各居委会应按照规定的巡逻班次,不得超过街道相关部门核定的发放标准,编制发放清单,并由领款人亲自签名,方可予以发放。
其他单项性补贴发放,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按照事项内容、实际参加人数及班次,编制发放清单,并由领款人签名,方可予以发放。在年度内对楼组长及其他人员发放物品的事项,应列明发放人员清单和发放金额,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3.购置财产支出管理
对实行政府采购项目支出的管理,在采购范围内的办公费、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报街道财政执行管理与监督办公室,由财政执行管理与监督办公室送区采购中心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居委会凭政府采购手续和采购的货物发票报销入帐。
4.业务招待费支出管理
各居委会在可支配资金使用范围内,严格参照执行沪委办发【2014】4号《上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青财行【2014】97号《青浦区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35号《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5.外出活动费支出管理
根据街道有关规定,严格参照执行青财行【2014】80号《青浦区区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各居委会应办理好外出活动的相关手续,方可组织外出。事后应凭街道领导批准同意后的书面申请及相关发票凭证办理报销手续。
(二)居委会专职干部工资及福利发放规定
1.居委会专职干部的工资奖金的发放,均由“中心”按照街道社区党建办公室相关政策规定的工资奖金负责制单,并按规定实行统一发放。
2.居委会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发放值班费、加班费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报销管理
(一)社区居委会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日常支出、经营服务性支出、专款支出等,都必须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各社区居委会必须根据本单位实际,指定审批人员,确定审批权限、审批程序,报街道分管领导审核批准签字后的有效原始凭证(报销的原始凭证不得涂改),由报帐员在每月下旬定期到“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二)社区居委会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必须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中心”进行专项核算,并按要求定期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接受上级部门检查和监督。
(三)社区居委会应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借、白条抵库。
五、监督管理
(一)由街道组织对各社区居委会的年度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中心”应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及时予以纠正,有权拒接不规范的原始凭证,做到严格把关,有效地发挥财务监督作用。
(三)“中心”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财务检查工作,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财务检查,按时向各社区居委会提供本单位所需的会计信息。
六、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处理
对于弄虚作假、瞒报收入、乱发奖金补贴、变相发放福利等违反本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及违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七、青盈街办(2012)63号《盈浦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意见(试行)》文件同时废止。本意见从二0一五年
一月一日起
试行,如本意见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八、本意见由财政执行管理与监督办公室负责解释。
青浦区盈浦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