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盈浦街道加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QZ3321000-2020-005
主动公开
青盈街办〔2020〕50号
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办事处
2020.08.26
各居村,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办、部门:
现将《盈浦街道加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盈浦街道办事处
2020年8月26日
盈浦街道加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青浦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保障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在盈浦街道范围内得到顺利推行,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市、区长护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协调各职能部门资源,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在街道范围内构建宣传、申请、受理、评估、服务等各环节良好的管理和工作体系,着力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失能老人的护理需求。
二、组织领导及分工
1.成立领导小组
根据试点工作要求,街道成立以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党群办、服务办、平安办、信访办、财政监督办、受理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各居(村)书记为组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受理服务中心。
2.职责分工
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申请受理。督促居(村)委做好长护险政策宣传、申请人情况核实、评估结果公示工作。
服务办:负责梳理老年人基本情况,统筹街道养老服务资源,负责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的行业管理;落实家庭医生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对象的签约服务责任;落实低保人员长护险享受人员资金补贴保障;落实护理机构的监管工作,选择服务质量好、反映满意度高的护理机构为街道范围内的享受人员提供服务。
党群办:充分发挥融媒体的作用,组织宣传资源,大力宣传长护险相关政策。时刻关注长护险试点中可能产生的舆情。
平安办:负责长护险受理、服务等环节中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的稳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医保诈骗予以打击。
信访办:负责做好长护险试点信访矛盾的接访和化解工作。
财政监督办:负责工作推进所需资金支持,监管、规范资金使用。
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家庭医生协助居(村)委,做好老人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时身体状况的核实把关。
居(村)委:负责宣传引导,排查辖区内老年人信息。预先核实居住地所属老人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时的身体状况,负责公示、告知居住地所属老人评估结果。
三、适用对象和申请受理方式
1.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待遇享受条件和服务形式等根据沪府发〔2017〕9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2.申请受理方式
有护理需求的参保人员,到街道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应选择一家护理服务机构作为申请人的服务机构。受理服务中心做好申请材料初审、信息录入等工作。
申请人申请初次评估、状态评估、期末评估的,应当预先到所在居(村)委会(住养老人可到所在养老机构)核实情况,由居(村)委会(或养老机构)核实申请人最近3个月内急诊留观病历或出院小结等材料或实际身体状况,出具核实意见。
经居(村)委会(或养老机构)核实情况后,申请人可持身份证、社保卡等至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申请手续。受理服务中心应认真审核居(村)委会(或养老机构)对申请人的核实意见。
非本人办理申请的,受理服务中心应严格按规定登记代办人身份信息。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申请人代办初次评估、状态评估、期末评估申请手续。
四、需求评估管理
1.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及评估标准
定点评估机构正式提供评估服务,由区医保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进行遴选,遴选方案由三部门制定;评估人员,由评估机构聘用,经全市统一培训合格后,具体实施统一需求评估的专兼职人员;评估标准按照《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分级标准》的相关要求执行。
2.评估费用
评估费用标准为200元/人次,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所发生的初次评估、期末评估和状态评估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评估费用严格执行市级政策。低保、低收入等经济困难对象个人承担的评估费用可申请财政补贴,补贴办法按照《关于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有关个人负担费用补贴的通知》(沪民规〔2018〕2号)执行。对于涉及争议裁决的复核、终核等评估费用,不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
3.护理服务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流程,经评估审核通过后,与市医保中心签订护理服务协议,成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人员,应当是执业护士,或参加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等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开展与其资格相符的工作。
经评估失能等级达到2-6级的申请人,由申请时选择的护理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选择养老机构暂无床位的,可先享受社区居家照护服务,同时在青浦区综合为老服务平台上进行轮候。享受社区居家照护服务的对象因本人需要(限居住地址变更)或与提供护理服务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商后,可申请变更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4.护理费用
护理服务内容、时间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比例等按照沪府发〔2017〕97号及本市相关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发生的服务费用,属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记账,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自付。
五、工作要求
1.加强政策宣传,增强长护险试点工作认知程度
要加强宣传力度,从长护险的申请流程、服务内容等内容进行深入宣传,对于居民群众对前期长护险推进过程中对长护险申请前置核实及评估等方面产生不满的问题进行着重解释。通过宣传进一步提升居民群众对长护险认知程度,做到应知尽知。同时要加强对困难人员能享受的补贴政策进行全覆盖宣传,做到应享尽享。
2.严格审核评估,确保长护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各居(村)委要会同家庭医生认真梳理好辖区内老年人基本情况,为申请的老年人提供政策宣传,核实情况。尤其是要提醒对申请状态评估的申请人要提供最近3个月内急诊留观或出院小结等病史记录,要结合病史记录核实申请人的实际身体状况,通过核实避免不必要的矛盾产生,促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要积极探索各居(村)委、家庭医生、整业评估机构联审评估机制。受理服务中心在受理的同时要严格审核申请人相关资料,避免出现遗漏、错误。
3.加强服务监督、提高长护险试点工作服务质量
在具体开展长护险试点工作的推进过程中,要切实保证服务质量。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长护险申请人的服务工作,在申请、受理、服务等环节上尽可能提供优质服务,保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顺利申请、评估、享受服务。要积极探索建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估考核,优胜劣汰的筛选机制,选定若干优质的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要落实相应的工作措施,监督为享受人员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通过有效的工作措施督促服务机构为享受人员提供高质量的护理照护服务。
4.做好预防措施,化解长护险试点工作中产生的社会矛盾
长护险试点开始以来,由于第二轮评估标准比第一轮评估标准更严,可能有部分人员无法通过第二轮评估,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在申请人享受着服务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各种矛盾,带来投诉、信访等矛盾现象。主要表现为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服务质量甚至于对申请等环节等方面的不满。各单位要保持信息互通,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与预防措施,要第一时间沟通涉及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不满意见进行解释以化解不满情绪。在评估机构、服务机构和申请人之间尽可能建立沟通渠道,以保障申请人的合理权益。长护险试点在申请人得到服务的同时也给部分居民群众提供了就业岗位,要关注在辖区内提供服务的护理人员,发生社会矛盾要第一时间介入、化解。对突发的群体性信访群访问题,纳入街道维稳风险防控体系,确保安全稳定。
附件:盈浦街道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盈浦街道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宾徐 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 组 长:徐 波 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喻晓东 办事处副主任
成 员:吴锦新 受理服务中心主任
刘美红 服务办主任
许红莲 党群办主任
戚仁玉 平安办主任
邱漪琼 信访办主任
虞陈岚 财政监督办主任
朱庆云 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各居村(委)书记
街道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区受理服务中心,由吴锦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美红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今后,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