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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盈浦街道农业农村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QZ331600020240002

主动公开

青盈街办〔2024〕12号

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办事处

2024.04.19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办、部门:

现将《盈浦街道农业农村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青浦区人民政府盈浦街道办事处

2024年4月19日

盈浦街道农业农村设施财政性

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为促进盈浦街道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推进盈浦街道农业水平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农业农村设施财政性资产管护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障财政投入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管理范围

笫一条本办法中的农业农村设施财政性资产是指由市级或区级审批、各级财政资金(包括市级、区级、镇级)单独投入或共同参与投入的农业农村建设项目所形成的农用房屋、生产设施、设备等资产。农业农村建设项目主要指设施莱田、高标准农田、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提升项目。

笫二条农用房屋、生产设施、设备等资产的实物形态主要包括道路(场地)、输配电、排灌、农业用房、围墙、温室大棚、生产(加工)流水线、鱼塘(池)、防疫、生态处理、公共服务等设施(设备)等。农业农村建设项目中发生的间接费用应合理摊入工程实物单体计价。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对2022年及以后年度核验确定的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管护移交、登记造册、权属界定、运行维护和规范处置等各项工作;对2022年以前年度核验确定的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在规定使用年限之内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梳理完善资产管理各环节工作。

笫四条不直接形成固定资产的农业直补类资金、产业化贴息贴费资金、考核奖补类资金等,不属于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盈浦街道办事处作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责任主体,街道社发中心作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的具体管理单位,按照“谁使用、谁养护”的原则,建立长效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负责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运行、养护,应与农业设施经营使用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经营内容、设施使用具体约定、双方权责义务、违约追究等事项。

笫六条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经营使用主体作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实际使用人,负责资产使用和长效管护,确保财政性资产的完整。

第四章权属界定

第七条盈浦街道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按照“谁投入、谁所有”的原则,根据项目财务决算和投资来源界定资产权属,由各级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为财政性资产,按照竣工项目的投资比例或投入资产的实物形态予以界定明确,属于政府或国资所有;社会主体、集体企业投资而形成的资产按相应比例归投资方所有。

第五章移交程序

笫八条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或购置核验)后,应及时做好相应的使用权移交手续。移交各方应清点资产后签署《盈浦街道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使用权移交清单》及《盈浦街道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使用和管护协议》。

第九条涉及社会主体及集体企业投资的项目,盈浦街道办事处负责与社会主体、集体企业确认财政性资产中自筹资金的确认份额,将《财政性资产确认协议》连同上述使用权移交清单、协议报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备案。

笫十条使用财政资金、以相关合作社作为立项主体的涉农项目,由该合作社负贵日常经营养护等管理工作。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管护资金。农田建设项目、设施菜田建设项目财政性资产由盈浦街道办事处根据市、区两级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要求落实管护资金并由街道社发中心建立管理维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其他农业建设项目中的财政性资产桉照 “谁使用、谁养护”原则落实管护资金。

第十二条其他资金。盈浦街道办事处每年安排农业财政性资产管理工作经费,用于资产管理过程中培训、评估、处置、绩效评价等合理必需的开支。

第七章 资产年限

笫十三条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设定最低使用年限,并自项目竣工验收(或购置核验)之日起计算。对于使用年限尚不明确的其他农业设施,参照行业标准、设计标准等确定使用年限,确实无法提供的,由盈浦街道办事处在区农业农村委指导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合理评估并确定使用年限。主要设施最低使用年限如下:

第八章资产处置

笫十四条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处置和重建,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稳妥推进,规范履行各项程序。

第十五条对达到使用年限的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以及未达到使用年限的不包含市级财政资金的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进行报废、开发、转让等处置,由盈浦街道办事处提出处置方案、经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对未达使用年限的包含市级财政资金的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进行报废、开发、转让等处置,须报请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向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报备。

笫十七条拟处置的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存在权属纠纷的,须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农业农村设施,应当视情继续使用。

笫十八条盈浦街道办事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对拟处置资产开展评估确定价值。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交易佣金等费用后,财政投入部分所取得的残值或补偿资金应根据项目归属上缴对应的市、区两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对于市级审批处置的区属项目农业财政性资产取得的残值或补偿资金,按照市、区两级财政投入比例上缴对应的两级财政国库。应在资产完成处置后的二个月内,将资产处置总结向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报备。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盈浦街道办事处负责财政性资产登记和入账、处置等管理工作,落实专人做好项目档案收集、组卷、存档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同时,加强资产运维过程的档案管理,及时反映农业设施资产价值和实物变动情况,对资产相关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章绩效管理

笫二十条盈浦街道办事处应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使用绩效管理,合理制定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绩效目标,定期开展专项绩效自评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定期开展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理以及管护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确定盈浦街道农业建设项目资金以及农业农村财政性资产管护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为维护农业农村设施和管护资金的安全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虚报冒领公共资金,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农业资产或管护资金,未按规定缴纳处置收益,以及违反相关规定造成财政性资产资金资产流失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杜绝各种非法处置、占用、丢失、人为损毁农业农村设施(设备)现象的发生,在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盈浦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实施中,如与中央、市、区颁布的政策意见不一致,按照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