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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浦街道办事处关于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施办法

主动公开

2009.04.17

 

索取号:QZ315000-2009-002  发文字号:青盈街办〔2009〕20号  发文日期:2009-03-16
各村、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盈浦街道办事处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对街道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村级经济组织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街道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的行政正职领导干部(或法人代表),村级经济组织的正职领导干部(支部书记)。
第二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街道财政审计科负责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直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括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弄虚作假,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应当负有的责任,以及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损失应当负有的责任。
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本部门、本单位在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经济效益差,经营管理混乱,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轮岗、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离任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在领导干部任期内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盈浦街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街道组织人事科、纪监委、财政审计科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成员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由社区(街道)党工委组织人事科牵头召开。联席会议成员为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科长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职责:讨论确定街道级行政企事业单位,村级经济组织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草案(包括计划之外确需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并报街道办事处批准,通过审计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同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班子人员进行联合反馈审计结果通报会,利用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交流了解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有关情况,分析研究、落实措施,整改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街道组织人事科工作职责:
1 、负责提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名单(包括计划之外确需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交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2 、负责利用审计结果,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解聘等提出处理意见。
(二)街道纪监委工作职责:
1 、负责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立案查处。
2 、负责对审计结果的落实和整改,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作出处理。
(三)财政审计科工作职责:
1 、根据联席会议确定并报街道办事处批准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依法独立实施审计。
2 、负责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上报街道领导并抄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九条     联席会议于每年年初、年底定期召开,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计划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社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意见,街道组织人事科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财政审计科提出下年度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名单,经街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确定,并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后,由组织人事科以书面形式出具委托书。财政审计科根据委托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实际审计年度为近期的两个会计年度,必要时追溯以前年度和延伸审计其他单位及有关资金。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根据需要,组织人事科,纪监委及有关部门应协助调查核实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依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组织人事科、纪监委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要按照审计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应积极配合审计,并及时如实向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单位财会人员应当对提供会计资料和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查明领导干部本人应负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在审计的基础上,检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财经法规和勤政廉政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入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及有关制度规定应当负有的责任;检查领导干部个人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集体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撰写审计报告。审计中如有发现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或经济犯罪嫌疑线索的应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意见。
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依据及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和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相关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查出主要问题应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四)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问题的处理意见。
(五)审计反映的其他情况。
(六)审计建议。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征求回复单送交审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通过报批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查明的事实,向社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和分管领导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组织人事科、纪监委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科应将审计部门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对干部调离任、免职、辞职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移交纪监部门,并根据问题的性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