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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浦街道关于加大促进就业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奖励的实施意见

QZ3104000-2019-001

主动公开

青盈街办〔2019〕22号

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办事处

2019.07.23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办:

根据市、区有关促进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各项政策,为了进一步做好本街道促进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就促进就业、稳定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积极推荐、招录本街道劳动力,倡导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加快推进就业和培训等工作。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促进就业奖励办法

凡在本街道区域的用人单位(含签约劳务派遣公司)或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介绍至外街镇用人单位招收本街道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录用手续,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的奖励。

(一)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本街道劳动力

凡招收一名本街道户籍劳动年龄段内人员,女40周岁以下,男45岁以下,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新录用本街道劳动力满一年后用人单位享受新增就业岗位奖励必须在本年度内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1、吸纳市、区认定“长期失业青年”的奖励标准

(1)认定条件:本街道户籍35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青年,重点是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青年”群体。

(2)奖励标准:吸纳“长期失业青年”就业,吸纳人员在市、区核准下发的名单内的,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2、吸纳有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农民”实现就业奖励标准

(1)认定条件:“建档立卡农民”是指本市原农村户籍(含原征地农民),年龄在16-60周岁,建档立卡排摸时外于未就业且有就业意愿状态,接受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前尚未处于养老状态的本区农民。

(2)奖励标准:吸纳有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农民”实现就业,吸纳人员在市、区核准下发名单内的,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吸纳市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奖励标准

(1)认定条件: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本街道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①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②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③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④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⑤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⑥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⑦刑事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2)奖励标准: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除享受上级奖励外,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鼓励用人单位吸纳特殊人员奖励标准

1、吸纳一名本街道当年度退伍人员或本街道残疾人员(挂靠人员除外),经街道社区服务办公室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2、吸纳一名本街道刑事解教人员,经街道司法所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3、吸纳一名本街道曾戒毒人员,经街道平安办公室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四)自主创业奖励标准

1、奖励对象

当年度在本街道注册成立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创业组织。成功创业并正常开业的业主,带动本街道劳动力就业满一年并以创业组织社保帐户为从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除享受市、区奖励政策外,街道再予以进行奖励。

2、奖励标准

(1)本区户籍(含35周岁以下青年和全日制高校毕业5年以内大学生)在本街道内注册成立创业组织并带动本区户籍劳动力2人以上就业的,满一年一次性奖励4000元;

(2)非本区户籍人员在本街道创业并带动本区户籍劳动力4人以上就业的,参照上述同类奖励标准执行。

(3)创业组织带动就业人数超过上述标准,每增加一名本区劳动力就业满一年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五)鼓励青年职业见习和创业见习奖励标准

凡本街道户籍人员,参加青年职业见习和创业见习岗位的,经区就业促进中心认定后,除按照市、区有关文件的规定奖励外,街道再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奖励。

(六)创业孵化基地奖励标准

按照市创建创业型社区的要求,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组织提供创业服务。经市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并规范运作的,考核后每年给予不高于8万元的运作费奖励;经市认定为创业园区并规范运作的,考核后每年给予不高于6万元的运作费奖励;经区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并规范运作的,考核后每年给予不高于4万元的运作费奖励。

考核要求: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按照最高运作费的60%给予奖励;创业组织的入住率达到70%及以上的,按照最高运作费的20%给予奖励;入住的创业组织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的,按照最高运作费的20%给予奖励。

二、关于职业技能培训的奖励办法

(一)注册地或经营地在本街道的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经鉴定合格,给予初级工(含上岗培训)300元/人的奖励;中级工600元/人的奖励;高级工2500元/人的奖励。以上人员经由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报送,凭当年度经培训获得的国家、市、区级职业资格证书与本人培训所在培训机构结算。

参加受理中心组织的竞赛活动,获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同样享受相应等级奖励。

(二)委托培训机构自主招生开展职业培训的项目列入区政府对本街道考核指标的,享受相应等级奖励。

三、对促进就业和技能培训等工作作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创建创业型城区中有贡献的企业、企业人事干部和培训机构相关人员。

(二)奖励金额:根据贡献大小,以精神鼓励为主,奖励金额在1000-6000元。

1、企业年度内录用人员的奖励。企业录用3至5人的,给予奖励1000元;企业录用6至10人的,给予奖励2000-3000元;企业录用10人以上的,给予奖励4000-6000元。

2、培训机构完成培训指标的奖励。完成培训指标50-100人的,给予奖励500-1000元;完成培训指标101-200人的,给予奖励1000-2000元;完成培训指标201人以上的,给予奖励2000-3000元。

3、有见习和创业基地的企业吸纳青年见习10人以上的,根据基地运行及评估情况,给予人事干部一次性按见习人数每人200元标准进行奖励。

四、就业援助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的奖励由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进行奖励。

五、本奖励实施意见由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审核并负责解释,经街道领导批准后兑现。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文日起实施,原青盈街办〔2012〕54号文件停止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盈浦街道办事处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