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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浦街道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QZ3109000-2021-004

主动公开

青盈街办〔2021〕56号

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办事处

2021.09.29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街道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浦区河湖长效管理养护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青水〔2020〕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按照“管建并举,重在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河道管理体系和河道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河道管理质量。巩固城乡水环境治理成果,把河湖水质好坏作为衡量管理优劣的核心指标,全面完善一体化养护机制,全力实现“污水无直排、两岸无违建、水域无垃圾、河底无淤积、绿化无损毁、水质无恶化”的工作目标,更好服务“绿色青浦、上善之城”城市建设和“上海之门”城市形象。

二、实施原则

坚持“长效管理、水质为重,河长负责、水岸联动,公共服务、公益属性”的原则。

(一)分类分级管理原则。按照河道不同性质对各级河道实施分类分级负责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河道维修养护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河道养护管理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监管考核原则。河道维修养护工作和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落实考核结果运用。

三、对象和范围

河湖管理养护对象为区、镇、村三级河湖(包括省际界河),区管河道10条,总长度17.74公里;镇管河道1条,长度约1.73公里;村管河道46条,总长度34.38公里。(相关数据根据遥感测绘数据作适时调整。)

河道管理养护范围为区、镇、村级河道的水面及两侧河道管理范围线。

四、维修养护内容

街道河道维修养护工作具体标准参照《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执行,主要内容包括绿化养护、岸线管护、河面清护、等三个方面。省际界河按相关协议轮换合作养护。

五、职责分工

河湖养护涉及生态维护、水质保护、绿化养护、岸线管护。河面清护、河床修护等多个方面,需要统筹兼顾。以河长办为平台,落实河长职责,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应各尽其责。

(一)河长办需强化统筹协调,建立完善各级河长巡河制度,充分依托“一网统管”,推进协调镇村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管理工作。牵头对养护企业的绩效考核,定期召开例会听取养护企业工作汇报,全程监管河湖养护管理工作。

(二)水务所为河道管理养护行业管理部门,指导、督促责任单位细化养护内容,明确养护技术标准和要求,审查养护实施方案,落实考核措施。

(三)服务办为一体化养护项目行业管理部门,指导、督促责任单位细化一体化养护项目内相关河湖的养护内容,明确养护技术标准和要求,审查养护实施方案,加强监督管理,落实考核措施。

(四)财管办负责河湖维修养护资金的落实保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社发中心负责镇、村级河道项目的招投标申请,参与考核监督,统筹安排工作。

(六)养护企业要强化养护巡查责任,建立问题清单及定期报告制度,将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推送责任河长、管理部门。以水质维护为导向,发现河湖问题即知即改,高效处置。

六、资金政策和使用范围

街道办事处所属的镇、村级河道维修养护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河湖维修养护资金主要用于:

(一)水域保洁。包括水面及坡面垃圾的清除,硬质护岸迎水面冲洗等。

(二)绿化养护。包括河湖管理范围内绿化的养护、补种、品质提升,浮床的维护等。

(三)设施养护。包括陆域保洁、堤防护岸维修养护、防汛通道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拦截设施的设置及维护等。

七、管理要求

(一)项目实施

1.制定相应的河道维修养护实施办法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辖区内河道维修养护工作。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项目招标文件格式文本》的有关要求,引导养护企业提升养护设备自有率,择优选择维修养护单位。

2.河道管理养护项目应按照《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落实合同管理,合同内容应包括维修养护范围、内容、标准、进度、考核监督、奖惩、资金结算等内容。

(二)监督考核

1.河长办应充分利用河长制平台,加强河道维修养护工作的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问题及时发现、处置、通报的工作制度,组织定期维修养护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水务所、财管办备案。

2.水务所、社发中心联合各职能部门,加强对河道维修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定期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

3.明确养护成效与绩效挂钩,养护期间河湖水质变化作为考核养护企业绩效的主要标准。

(三)资金管理

1.根据河道维修养护实际需求,及时足额落实资金,编制年度资金使用预算,抓紧预算执行进度,规范使用管理资金。

2.加强对河道管养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有权终止计划执行并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收回;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盈浦街道办事处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