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浦街道巩固国家卫生区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4)
QZ3319000-2023-001
主动公开
青盈街办〔2023〕32号
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办事处
2023.06.29
各居村(筹建组)、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盈浦街道巩固国家卫生区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4)》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盈浦街道办事处
2023年6月29日
盈浦街道巩固国家卫生区工作实施方案
(2022-202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区国家卫生区创建管理精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助力健康青浦建设,现根据《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全爱卫发〔2021〕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1〕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卫生区巩固管理办(2022年版)的通知》(沪爱卫会〔202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丰富工作内涵,创新方式方法,推动爱国卫生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二、工作目标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制度保障、全面覆盖”的原则,对标对表,查找差距,固强补弱,提升公共卫生环境治理水平,提高基层健康治理能力,大力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夯实新冠肺炎防控环境卫生基础。2022至2024年,青浦区国家卫生区通过全国爱卫办复审,各项指标全面达标并进一步优化。
三、组织领导
盈浦街道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工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李宾徐、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曹秋龙担任组长,相关街道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复审涉及的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街道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组织、协调和应急处理复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服务办。领导小组下设爱国卫生组织管理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组、市容环境卫生组、生态环境组、重点场所卫生组、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组、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组、病媒生物控制组8个工作组,具体职责分工和考评指标见《盈浦街道巩固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责任分解表》(附件1)和《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数据评价指标》(附件2)。工作组分工情况如下:
(一)爱国卫生和组织管理组
按照职责分工和任务,负责推进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街镇-村居-楼组-单位”四级工作网络,推动将健康融入各项政策。组长单位负责收集相关信息编撰巩固国家卫生区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专项报告,完成《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数据评价指标》第1-2项指标信息收集和分析汇总。完成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长单位:服务办
组员单位:盈浦街道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组
按照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负责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营造浓厚的健康促进宣传氛围,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组长单位负责收集相关信息编撰巩固国家卫生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专项报告,完成《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数据评价指标》第3-10项指标信息收集和分析汇总。完成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长单位:服务办
组员单位:盈浦街道健康促进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三)市容环境卫生组
按照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负责建立城乡环境整治长效常态管理机制,保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有序,市容环卫设施充足、完好,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等管理有序。组长单位负责收集相关信息编撰巩固国家卫生区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报告,完成《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数据评价指标》第11-22项指标信息收集和分析汇总。完成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组长单位:市容联办
组员单位:综合整治办、营商办、派出所、管理办、社发中心、水务所、文体中心、区市场监管所、城建中心、综合执法队、城运中心、各居村(筹建组)。
(四)生态环境组
按照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负责保持辖区生态环境良好,排污达标,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组长单位负责收集相关信息编撰巩固国家卫生区生态环境专项报告,完成《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数据评价指标》第23-28项指标信息收集和分析汇总。完成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组长单位:营商办
组员单位:社发中心、水务所、服务办、综合执法队、各居村(筹建组)。
(五)重点场所卫生组
按照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负责加强学校、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商超等重点场所卫生管理和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无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件和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组长单位负责收集相关信息编撰巩固国家卫生区重点场所卫生专项报告,完成《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数据评价指标》第29-35项指标信息收集和分析汇总。完成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组长单位:服务办
组员单位:营商办、管理办、市场监管所、各居村(筹建组)。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组
按照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负责加强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管理,倡导文明健康饮食习惯,落实餐饮单位清洗消毒制度,健全防蝇防鼠等设施,无重大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发生。组长单位负责收集相关信息编撰巩固国家卫生区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专项报告,完成《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数据评价指标》第36项指标信息收集和分析汇总。完成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组长单位:市场监管所
组员单位:党群办、水务所、服务办、综合执法队、各居村(筹建组)。
(七)疾病防控和医疗卫生服务组
按照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负责强化传染病防控,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提高人群健康水平,无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组长单位负责收集相关信息编撰巩固国家卫生区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专项报告,完成《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数据评价指标》第37-54项指标信息收集。完成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组长单位:服务办
组员单位:营商办、派出所、财管办、文体中心、党政办、市场监管所、管理办、各居村(筹建组)。
(八)病媒生物控制组
按照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机制,组长单位负责收集相关信息编撰巩固国家卫生区病媒生物防制专项报告,完成《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数据评价指标》第55-56项指标信息收集。完成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组长单位:服务办
组员单位:营商办、文体中心、市场监管所、管理办、城建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居村(筹建组)。
四、工作任务
(一)加强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认真贯彻《“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爱国卫生工作,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中有卫生创建、健康教育等内容。进一步完善基层爱国卫生组织网络,各级爱卫组织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得到落实和保障。扩大爱国卫生志愿者等群众性队伍,创设更多活动平台,引领广大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开展如爱国卫生月、周四义务劳动等爱国卫生活动,利用各种载体营造浓厚巩固卫生区宣传氛围,群众知晓度高,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提升群众满意度。
(二)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巩固全国健康促进县(区)创建成果,建立健全区域健康教育网络,强化各部门、各村居委和各单位健康促进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宣传阵地,以社区健康教育宣传、讲座等多种形式普及健康知识,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以社区、医院、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为重点,推进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推广“三减三健”等慢性病防控措施。鼓励居民参与健康自我管理小组活动,持续推进活动多元化、规范化发展。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严格落实《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禁止发布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全面推进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家庭等无烟环境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
(三)加强市容环境卫生
全面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着力抓好老旧小区、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餐饮单位、公共场所、建筑工地(含待建拆迁、在建等工地)、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可回收物回收点、绿化带等重点部位、场所的清脏治乱,清除卫生死角,做到城区和农村环境卫生质量以及基础设施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设施和招牌高度、大小符合规定标准。落实单位门责制度,加强占道设摊、跨门营业等违法行为的管理,消除乱设摊、乱堆物等现象。提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公园绿地面积,强化绿地管理。加大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和投入,推进“厕所革命”,提高二类公厕比例,强化公厕软硬件管理水平;完善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对照村居“五有标准”、单位“三规范一实效”要求,落实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实效;夯实道路、绿化、河道“一体化”养护保洁作业实效,扩大道路高标准精细化保洁作业范围,推进环卫新能源车辆应用,提高道路机扫率和冲洗率,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加强城区交通管理,实现城区道路交通、车辆停放有序、畅通、安全。整治和取缔无证废品收购站,规范有证收购。整治取缔流动食品摊贩,规范临时疏导点管理。禁止非法交易和宰杀野生动物。集贸市场布局合理,建设管理符合规范要求。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饲养畜禽和野生动物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居民文明规范饲养宠物。
(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加强企业环保管理,无黑烟排放现象,餐饮经营者油烟排放达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持续改善;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区域环境噪声控制良好,声功能区夜间环境质量达标。各级水环境功能区全部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水质不低于五类,无乱排污水现象,无黑臭水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区域内医疗废物集中规范收集和处理。
(五)强化重点场所卫生
整治小美容美发店、小旅馆、小浴室、小歌舞厅等场所秩序乱、卫生状况差、设施陈旧、行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各类公共场所证照齐全并亮证经营,量化分级管理,有卫生管理制度,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室内场所全面禁烟。防蝇防鼠等设施合格。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教室、食堂、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或规定。辖区内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申报。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六)加强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加强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积极推行明厨亮灶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大力倡导“光盘行动”。持续加大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整治力度,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和消毒监管,推进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管理。市政供水、居民小区供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七)提升疾病防控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强化重大传染病防控措施,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落实“四早”要求,压实“四方责任”,甲、乙类法定传染病发病情况稳定。多措并举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持续提升人均预期寿命。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呈下降趋势。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机构建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推动地铁站、公路(水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学校、景区、机关单位、商场超市等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配置和使用自动体外心脏除颤仪(AED)等医疗急救设备。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执业环境逐步改善。
(八)加强病媒生物防制
贯彻执行病媒生物防制规定,落实属地和单位主体责任,依托各类社会公益宣传平台,向市民普及病媒生物防制知识和方法。加强病媒生物防制示范街、示范小区、示范单位创建,推进“一网统管”平台建设,完善病媒生物防制常态化管理机制,加强监测,确保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控制达C级。依托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等各类爱国卫生活动,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清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完善街道二级病媒生物应急处置储备制度,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重大活动保障和日常公共卫生服务。
五、复审安排
按照全国和市爱卫办关于国家卫生区巩固工作要求,国家卫生区复审由市爱卫办进行监督管理和推荐申报,全国爱卫办在评审周期内随机抽查。全市将于2023年统一开展国家卫生区资料预申报和市级预评审工作。
(一)启动阶段(2022年8月-2023年3月)
1.由街道巩卫办牵头,按照新版评审管理办法和标准,起草《盈浦街道国家卫生区巩固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4年)》,对标准和评价指标进行性细化,明确各项指标任务所涉及的主要责任部门。
2.组织各类培训,全面熟悉、掌握新办法和新标准的具体要求和具体内容。
3.召开盈浦国家卫生区镇复审工作动员会,全面部署2022—2024年巩卫工作,各部门、各居村(筹建组)和各单位明确巩卫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严格对照工作责任表,制定部门、居村(筹建组)、单位的工作计划,层层动员,做到定岗、定责、定目标、定进度,稳步推进日常工作。
4.营造巩卫宣传氛围,通过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开展社会宣传发动工作。充分调动各类志愿者的积极性,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各类巩卫活动,提高市民的知晓率和满意率。
5.按照复审工作要求,启动本周期内申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二)常态化巩固阶段(2023年4月起)
1.推进各项工作。以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等工作为契机,以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食品“三小”和公共场所“四小”行业、环卫设施等场所为重点,各部门、各乡镇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针对薄弱短板,完善各项管理措施。
2.实施常态化明查暗访制度。巩卫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志愿者巡访等方式开展督查。根据职责分工,各责任部门对照标准开展行业检查,加强监管和指导。
3.实行例会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和联络员会议,及时传达上级精神、通报检查结果、协调研究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交流工作经验,督促、推进各项目标任务扎实落地。
4.随时迎接市爱卫办和全国爱卫办的评估。持续加强社会面宣传,强化迎检氛围,完善各项长效管理制度,各部门、各居村(筹建组)和各单位各负其责,查漏补缺,强化问题点位和薄弱环节的动态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各居村(筹建组)及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到巩固国家卫生区创建成果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效高效能治理的重要措施,要按照“条抓块管、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把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作为推进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抓手,加强与全国文明城区复审等工作结合,树立常抓不懈的工作作风,加强长期性、动态性管理,继续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完善统一领导、责任明确、协调有力、监督到位的创卫巩固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形成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各项任务。
(二)合力推进,对标达标
各居村(筹建组)及职能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细化工作措施,组建相应的迎复审办公室,明确责任人,通过例会、现场办公会等形式,对照新版国家卫生区标准及评价指标,逐项落实措施,采用销项管理方式,逐步攻破各类突出问题。要制定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对各类反弹现象紧抓不放、反复清理,共同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充分发挥文明城区复审工作优势及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完善“双复审”联动机制,深化国家卫生区巩固工作内涵,提升迎复审工作质量。
(三)强化督查,巩固成效
各居村(筹建组)要按照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的标准,对照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形成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全力推进问题整改和成效巩固,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职能部门要发挥指导、检查和执法职责,对行业卫生开展专项检查,排摸梳理突出问题,指导行业单位和场所开展整改和整治,形成常态长效管理。区巩固办要对照国家卫生区标准,对各街镇开展全覆盖督查,指导督促街镇落实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标准和任务,要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现场会,对市、区两级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逐一落实和解决,落实常态化管理。特别要加强老旧小区、集贸市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七小行业”等重点场所综合整治,保持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以优异成绩完成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任务。
附件:1.盈浦街道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责任分解表
2.国家卫生区数据评价指标
3.关于调整盈浦街道巩固国家卫生区领导小组的通知
4.2023年盈浦街道国家卫生区巩固管理工作要点
附件1
盈浦街道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责任分解表
一、爱卫管理组
项目 |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
1 | 1.1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 1.2需有爱国卫生规范性文件。 | 服务办 | 党政办、各居村(筹建组) |
2 | 2.1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 2.2爱卫会办公室机构、职能、人员、经费等有保障。 2.3街道(乡镇)、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 服务办 |
党建办、各居村(筹建组) | |
2.4村(居)民委员会要健全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推动落实好爱国卫生工作。 | 自治办 | 服务办、各居村(筹建组) | ||
3 | 3.1爱国卫生工作年度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3.2开展基层卫生创建活动,鼓励辖区范围内的镇积极开展国家卫生镇创建,逐步推进全域创建。 | 服务办 | 各居村(筹建组) | |
3.3广泛开展城乡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 3.4做好辖区范围内相关数据统计。 | 服务办 | 爱卫会成员单位、各居村(筹建组) | ||
4 | 4.1探索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推动将健康融入各项政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各环节。 | 服务办 | 爱卫会成员单位、各居村(筹建组) | |
5 | 5.1畅通爱国卫生建议和投诉渠道,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5.2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 | 服务办 | 信访办、城运中心、各居村(筹建组) |
二、健康促进组
项目 |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
6 | 6.1辖区内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利用健康科普专家库、资源库和报纸、电视、网络等主要媒体,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6.2大力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 | 服务办 | 党群办、自治办、融媒体中心、各居村(筹建组) |
6.3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 | 党群办 | 融媒体中心 | ||
6.4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 | 党群办 | 各居村(筹建组) | ||
7 | 7.1辖区内积极开展健康区、健康镇和健康村、健康社区、健康企业、健康机关、健康学校、健康促进医院、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 | 服务办 | 党群办、自治办、营商办、各居村(筹建组) | |
7.2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推广“三减三健”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 服务办 | 文体中心、各居村(筹建组) | ||
8 | 8.1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经常性的体育锻炼需求。 8.2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增进广大群众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意识,倡导居民维持健康体重。 8.3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 | 文体中心 | 自治办、文体中心、各居村(筹建组) | |
9 | 9.1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辖区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依法规范烟草促销、赞助等行为。 | 服务办 | 营商办、市场监管所、各居村(筹建组) | |
9.2全面推进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家庭等无烟环境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 | 服务办 | 各居村(筹建组)、辖区内各学校、医院 | ||
9.3积极推进控烟立法执法,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 | 服务办 | 各居村(筹建组) |
三、市容环卫组
项目 |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市容环境卫生 |
10 | 10.1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道路照明及景观照明设施整洁、完好,运行正常。 | 管理办 | 城运中心、城建中心 |
10.2垃圾桶(箱)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分类标志统一规范,满足当地垃圾分类要求。 | 服务办 | 各居村(筹建组)、美都公司、欣城公司 | ||
10.3主次干道和街巷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无卫生死角,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 | 服务办 | 综治办、综合执法队、各居村(筹建组)、美都公司 | ||
10.4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及时进行保洁,保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服务办 | 各居村(筹建组)、美都公司、欣城公司 | ||
10.5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 服务办 | 水务所、河长办、各居村(筹建组)、美都公司、欣城公司 | ||
10.6建筑工地(含待建、拆迁、在建等工地)管理到位,卫生整洁,规范围挡,无扬尘、噪声污染,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处理,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 管理办 | 城建中心、综合执法队 | ||
11 | 11.1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设施和招牌的高度、大小符合规定标准,不遮盖建筑物外观轮廓,不影响建筑物本身和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不造成光污染。 | 管理办 | 各居村(筹建组) | |
11.2建筑玻璃幕墙的可见光反射比及其对周边建筑和交通的影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 管理办 | 各居村(筹建组) | ||
12 | 加强绿化工作,提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公园绿地面积,强化绿地管理。 | 管理办 | 各居村(筹建组) | |
13 | 13.1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再生资源回收基础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 13.2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完善,生活垃圾、粪便分类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实现密闭化、规范化,生活垃圾、粪便及时清运。 | 服务办 |
美都公司、欣城公司 |
项目 |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14 | 14.1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 14.2因地制宜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有效覆盖。 14.3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14.4建有港口的城市,应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船—港—城”“收集—接收—转运—处置”衔接和协作制度。 | 服务办 |
各居村(筹建组)、美都公司 | |
15 | 15.1积极推进厕所革命,公共厕所设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干净整洁,实现卫生厕所全覆盖。 | 服务办 | 社发中心、各居村(筹建组) | |
15.2主次干道、车站、医疗机构、机场、港口、旅游景点、集贸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厕设施不低于二类标准。 | 服务办 | 营商办、文体中心、管理办、各居村(筹建组) | ||
15.3生活污水有效收集处理。 | 水务所 | 城建中心、各居村(筹建组) | ||
16 | 16.1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农产品市场布局合理,建设管理符合规范要求,科学设置经营区域,实行生熟分开、干湿分离;兼营零售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做到批发与零售业务分区域或分时段经营。 16.2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要求,应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环卫设施齐全、干净整洁。 16.3市场活禽销售区域应相对独立设置,实行隔离宰杀,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逐步实现市场无活禽交易。 16.4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要结合实际预留消杀防疫空间。 | 营商办 | 市场监管所 | |
16.5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 16.6流动商贩管理规范。 | 综合执法队 | 营商办、服务办、各居村(筹建组) | ||
16.7无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现象。 | 市场监管所 | 营商办 |
项目 |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17 | 17.1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饲养畜禽和野生动物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居民文明规范饲养宠物,畜禽粪污得到有效处置。 | 社发中心 |
营商办、各居村(筹建组) | |
17.2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各类集贸市场、花鸟宠物市场及动物交易市场无非法交易和宰杀野生动物现象。 | 市场监管所 | 营商办、各居村(筹建组) | ||
18 | 18.1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推行垃圾分类,垃圾及时清运,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 | 服务办 | 城建中心、各居村(筹建组)、美都公司 | |
18.2社区和单位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 | 管理办 | 派出所、综治办、服务办、综合执法队、各居村(筹建组) | ||
19 | 19.1城乡结合部建有配套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设施和充足的垃圾收集站(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公共厕所等设施。 19.2卫生清扫保洁及时,日常管理规范,垃圾及时清运,普及卫生户厕。 |
服务办 | 综治办、水务所、各居村(筹建组) | |
19.3城乡结合部道路硬化平整。 | 管理办 | |||
19.4城乡结合部主要道路配备路灯。 | 管理办 | |||
19.5城乡结合部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 | 综治办 | 派出所、管理办、服务办、综合执法队、各居村(筹建组) |
四、生态环境组
项目 |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生态环境 | 21 | 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 营商办 | 城运中心 |
22 | 22.1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空气质量良好或持续改善。 22.2无烟囱排黑烟现象,无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现象。 22.3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 营商办 | 综合执法队、城运中心、市场监督所 | |
23 | 区域环境噪声控制良好,声功能区夜间环境质量达标。 | 营商办 | 城运中心 | |
24 | 24.1各级水环境功能区全部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水质不低于五类。 24.2无乱排污水现象,无黑臭水体。 | 营商办 | 水务所、河长办、各居村(筹建组) | |
25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辖区内重点河湖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达标。 | 水务所 | 河长办 | |
26 | 26.1辖区内应建有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各类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应满足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置需求。 26.2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26.3对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 26.4医疗污水收集、处理、消毒和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要求。 | 营商办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五、场所卫生组
项目 |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重点场所 |
27 | 27.1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 27.2卫生许可证件齐全有效,卫生管理规范,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市场监督所 |
28 | 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管理、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 | 市场监督所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29 | 29.1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或规定。 29.2学校按照规定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配备比率达标,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 29.3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健全并严格执行。 | 服务办 |
市场监督所、辖区内各学校 | |
30 | 30.1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达标。 30.2中小学生每天校内体育活动时间充足。 30.3学校眼保健操普及率达标。 30.4中小学生近视率、肥胖率逐年下降。 | 服务办 |
辖区内各学校 | |
30.5近3年辖区内无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件。 | 市场监管所 | 服务办、辖区内各学校 | ||
31 | 31.1辖区内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申报。 31.2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依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1.3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32 | 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 营商办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六、食品安全组
项目 |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食品和生活饮用水 | 33 | 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依法报告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信息。 | 市场监管所 | 城运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34 | 34.1加强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 34.2无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现象。 | 市场监管所 | 城运中心 | |
35 | 35.1积极推行明厨亮灶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 35.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35.3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 35.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 市场监管所 | 城运中心 | |
36 | 36.1辖区内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大力倡导“光盘行动”。 | 市场监管所 | 营商办、党群办、各居村(筹建组) | |
36.2辖区内无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现象。 | 市场监管所 | 城运中心、各居村(筹建组) | ||
37 | 37.1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供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 | 水务所 | 城建中心、各居村(筹建组) | |
37.2二次供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37.3开展水质监测工作,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符合相关要求。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水务所、城建中心 |
七、医疗卫生组
项目 |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 |
38 | 38.1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实现健康目标相适应的卫生健康事业投入机制。 38.2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持续降低。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39 | 39.1强化重大传染病防控措施,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落实“四早”要求,压实“四方责任”,甲、乙类法定传染病发病情况稳定。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服务办、各居村(筹建组) | |
39.2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置公共卫生科和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预检分诊符合有关规定。 39.3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服务办 | ||
40 | 40.1多措并举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持续提升人均预期寿命。 40.2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服务办、各居村(筹建组) | |
40.3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健康发展。 40.4推进医养结合服务。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服务办、各居村(筹建组) | ||
41 | 41.1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呈下降趋势。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41.2健全重大事件处置中的社会心理健康监测预警机制,强化心理健康促进和心理疏导、危机干预。 41.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规范。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服务办、各居村(筹建组) |
项目 |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42 |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机构建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千人口的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公共卫生人员数、药师(药士)数和万人口全科医生数等指标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43 | 43.1推动机场、地铁站、火车站、公路(水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学校、景区、机关单位、商场超市等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配置和使用自动体外心脏除颤仪(AED)等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 43.2对公安、消防、安保、交通和教育等重点行业人群开展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引导全社会逐步提高全民急救能力。 | 服务办 | 营商办、派出所、文体中心、管理办、各居村(筹建组) | |
44 | 44.1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具备安全的工作条件,执业环境逐步改善。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44.2辖区内无重特大刑事伤医案件。 | 派出所 | 服务办 | ||
44.3临床用血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44.4无无证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服务办、各居村(筹建组) | ||
45 | 45.1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制。 45.2掌握辖区病媒生物孳生地情况、密度变化和侵害状况。 45.3湖泊、河流、沟渠、景观水体、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标。 |
服务办 |
各居村(筹建组) | |
45.4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 | 服务办 | 营商办、市场监管所、各居村(筹建组) |
附件2
国家卫生区数据评价指标
序号 |
指标名称 |
目标值 |
定义 |
计算公式 |
责任单位 |
备注1 |
备注2 |
1 |
国家卫生县或国家卫生乡镇 |
≥1个 |
经全国爱卫会命名的国家卫生县或国家卫生乡镇 |
无 |
区卫健委 | 申报国家卫生城市的统计国家卫生县,创建城市应有1个及以上县获得国家卫生县命名。申报国家卫生县的统计国家卫生乡镇,创建县应有1个及以上乡镇获得国家卫生乡镇命名。 |
按辖区 统计 |
2 |
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 |
≥90% |
创卫城市群众对城市卫生状况满意程度。 |
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对该城市卫生状况满意的群众数量/该城市参与卫生状况满意率调查的群众数量)*100% |
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 | 开展卫生创建的城市或县可委托有资质的调查机构或第三方组织,通过抽样调查,随机抽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社区居民、单位职工、学生、游客等群体,采取问卷调查、电话随访、街头拦访等多种形式,调查群众对城镇卫生状况的满意程度。 |
按建成 区统计 |
3 |
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
≥23%或持续提升 |
18岁及以上人群中具备基本健康素养者的比例。 | 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某时期某地区具备基本健康素养的人数/同期该地区健康素养调查总人数)*100% |
区卫健委 |
无 | 按辖区统计,可填报最近1—3年数据 |
4 | 建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社区比例 | 100% | 建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社区比例。 | 建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社区比例=(年末建有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社区)/年末该地区社区总数*100% | 区体育局 | 应设置一种及以上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包括球类运动场地、健身步道、室外健身器材、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公共体育场馆等。 | 按辖区 统计 |
5 |
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的比例 |
>38.5% |
某时期某地区经常体育锻炼人数占比该地区同时期常住人口数的比例。 |
经常参加提锻炼人数的比例=(某时期某地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该地区同时期常住人口总数)*100% |
区体育局 | 参照国家体育总局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的制度,报经本地区统计部门批准开展本地区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得出本地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情况。根据本地区调查样本各年龄组统计结果,按年龄人口总体构成进行标准化换算后,综合统计计算所得。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频度3次及以上,每次体育锻炼持续时间30分钟及以上,每次体育锻炼的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人。 |
按辖区 统计 |
6 |
人均体育场地面积 |
>2.2平方米 |
某时期某地区人均拥有的体育场地面积。 | 人均体育场地面积=某地区年末体育场地面积总数/辖区内年末常住人口数 |
区体育局 | 体育场地面积是指除军队和铁路系统外,可供我国居民开展运动训练、比赛和健身活动的场地有效面积。体育场地既含室内体育场地,也含室外体育场地。 |
按辖区 统计 |
7 |
每千人口社会体育指导员数 |
≥2.16名 |
某时期某地区每千人口拥有的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 |
每千人口社会体育指导员数=(年末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总人数)/年末常住人口数*100% |
区体育局 | 国家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以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管理平台统计数据为准。 |
按辖区 统计 |
8 |
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 |
<20% | 指调查时吸烟的人口占15岁以上人口的比例 | 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 (某时期某地区15岁以上现在吸烟者的人数/该地区同时期15岁以上调查总人数)*100% | 区卫健委 | 无 | 按辖区统计,填报最近一次调查结果,并注明 调查年 份 |
9 |
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建成比例 |
≥90% |
指调查时该地区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建成比例。 | 无烟党政机关建成率= (无烟党政机关建成数/党政机关总数)*100%;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成率=(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成数/医疗卫生机构总数)*100%;无烟学校建成率=(无烟学校建成数/学校总数)*100% |
区卫健委、区教育局 |
无 |
按辖区 统计 |
10 |
全面控烟法律法规规定 |
有 | 国家卫生城市要求有全面控烟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卫生县要求出台规范性文件或被市级全面控烟法律法规规定覆盖。 |
无 |
区卫健委 |
无 | 按辖区统计,请提交pdf格式法律法规规定1份 |
11 |
道路装灯率 |
100% | 所有道路规范安装路灯,全面消除道路暗盲区。 |
无 |
区建管委 |
无 | 按建成 区统计 |
12 | 主次干道每日保洁时间 | ≥16小时 | 对主次干道全天进行清扫保洁的时间长度。 | 无 | 区绿化市容局 | 无 | 按建成 区统计 |
13 | 街巷路面每日保洁时间 |
≥12小时 | 对街巷全天进行清扫保洁的时间长度 |
无 | 区绿化市容局 |
无 | 按建成 区统计 |
14 |
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
≥80% | 城市主要道路中使用扫路车(机)、冲洗车等大小型机械清扫保洁作业的比例。 | 道路机械清扫率=(机械化清扫保洁作业的道路面积/道路总面积)*100% |
区绿化市容局 |
本指标适用于城市。大陆总面积指符合机械化清扫条件的道路总面积。 |
按建成 区统计 |
15 |
城市管理信息化覆盖率 |
≥90% |
城市管理信息平台覆盖面积比例 | 城市管理信息化覆盖率=(城市建成区城市管理信息化平台覆盖面积/城市建成区面)*100% |
区城运中心 |
本指标适用于城市。 |
按建成 区统计 |
16 |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38% | 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与建成区面积的比例。 |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建成区面积)*100% |
区绿化市容局 |
无 |
按建成 区统计 |
17 |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 ≥9平方米 | 人均拥有的公园绿地面积 |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建成区内的公园绿地面积/建成区内人口总数 | 区绿化市容局 | 无 | 按建成 区统计 |
18 | 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 |
>35% | 城市生活垃圾回利用量占城市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 | 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量/生活垃圾产生总量)*100% | 区绿化市容局 |
无 | 按建成 区统计 |
19 |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100% | 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生活垃圾量占本地区城市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 |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生活垃圾量/本地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100% |
区绿化市容局 |
无 |
按建成 区统计 |
20 |
窨井盖完好率 |
≥98% | 完好窨井盖数量占窨井盖总数量的比例。 | 窨井盖完好率=(完好的窨井盖数量/本地区窨井盖总数量)*100% | 区建管委、区水务局、电信公司等相关部门 |
本指标适用于城市。 | 按建成 区统计 |
21 | 主城区回收网点覆盖率 | 100% | 城区内回收网点覆盖居民户数的比例 | 主城区回收网点覆盖率=(城区内回收站点覆盖居民户数/本地区居民总户数)*100% | 区绿化市容局、区商务委 | 本指标适用于城市,城区每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设立流动回收车),具体参考《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19)计算。 | 按建成 区统计 |
22 |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 |
≥75%或持续提高 | 向城镇污水厂排水的城区人口占城区用水总人口的比例。 |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向城镇污水厂排水的城区人口/城区用水总人口)*100% |
区水务局 |
本指标适用于县。 | 按建成区统计,可填写过去1—3年数据 |
23 |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不超过100的天数 |
≥320天或持续改善 | 行政区域全年有效监测天数中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的天数。 |
无 |
区生态局 |
县目标值为≥300天或持续改善。 | 按建成区统计,可填写过去1—3年数据 |
24 |
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 | 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二氧化硫60μg/按建成区统计/m3;颗粒物(PM10)70μg/m3;颗粒物(PM2.5)35μg/m3 |
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在一个日历年内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 |
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全年主要污染物日均值之和/全年 有效监测天数 |
区生态局 |
全年365天(闰年366天)中至少有324个日平均浓度值,每月至少有27个日平均浓度值(二月至少有25个日平均浓度值) |
按建成 区统计 |
25 |
区域环境噪声控制平均值 |
≤55分贝 | 城市建成区内经过认定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算术平均值。 | 区域环境噪声控制平均值=环境噪声有效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之和/有效网格总数 |
区生态局 |
无 |
按建成 区统计 |
26 |
声功能区环境质量夜间达标率 |
≥75% |
行政区域内夜间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的点次达标比例。 | 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夜间声环境质量达到或优于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要求的监测点次/夜间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总点次×100% |
区生态局 |
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
按建成 区统计 |
27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100% | 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比例。 |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个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总个数 |
区生态局 | 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
按辖区 统计 |
28 | 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 |
100% | 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量占产生量的比例。 | 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量/医疗废物产生×100% |
区生态局 |
无 | 按辖区 统计 |
29 |
学校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配备比率 |
>70% | 某地某年配备学校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的中小学校比 例。 | 学校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配备比率=(年末配备学校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的中小学校数/年末中小学校总数)×100% |
区教育局 | 寄宿制中小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统计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情况。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统计专(兼)职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情况。 |
按辖区 统计 |
30 | 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 |
100% | 某地某年开展体育与健康课程的学校比例。 | 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的学校数/学校总数)×100% |
区教育局 | 本指标按学年统计。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符合《〈体育与健康〉教学改革指导纲要(试行)》要求。 |
按辖区 统计 |
31 | 中小学生每天校内体育活动时间 | ≥1小时 | 指中小学生每天在学校参加体育活动的时间。 | 无 | 区教育局 | 无 | 按辖区 统计 |
32 | 学校眼保健操普及率 | 100% | 某地某年组织学生做眼保健操的中小学校比例。 | 某地某年组织学生做眼保健操的中小学校比例。 | 区教育局 | 某地某年组织学生做眼保健操的中小学校比例。 | 按辖区 统计 |
33 |
中小学生近视率 |
逐年下降 |
某地某年中小学生近视人数占全部中小学生的比例。 |
中小学生近视率=(中小学生检出近视人数/中小学生总数)×100% |
区教育局 | 本指标按学年统计。6岁以上儿童青少年裸眼远视力<5.0时,通过非睫状肌麻痹下电脑验光,等效球(SE)≤-0.50D判定为筛查性近视。无条件配备电脑验光仪的地区采用串镜检查,正片(凸透镜)视力下降、负片(凹透镜)视力提高者,判定为筛查性近视。 |
按辖区统计,并注明年份 |
34 | 中小学生肥胖率 |
逐年下降 | 某地某年中小学生肥胖人数占全部中小学生总数的比例。 | 中小学生肥胖率=(中小学生检出肥胖人数/中小学生总数)×100% |
区教育局 | 本指标按学年统计。儿童肥胖参照《学龄儿童青少年超重与肥胖筛查》(WS/T586—2012) | 按辖区统计,并注明年份 |
35 |
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 |
>90% | 指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其职业病危害项目的比例。 | 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总数)×100% |
区卫健委 |
无 |
按辖区 统计 |
36 |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率 |
≥90% |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状况,实施不同级别的监督管 理的比例。 |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率=(辖区内实施食品生产经营分级管理的户数/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总户数)×100% |
区市场监管局 |
无 |
按辖区 统计 |
37 | 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 |
≤25%或持续降低 | 某年某地区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 | 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某年某地区个人卫生支出总和/该年该地区卫生费用总和)*100% |
区卫健委 | 卫生总费用是某地区某时期(多为一年)全社会用于医疗卫生服务所消耗的资金总额。由政府卫生支出、社会卫生支出和个人卫生支出三部分构成。 |
按辖区 统计 |
38 |
甲、乙类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率 |
不高于近5年平均水平 |
某年某地区甲、乙类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人数占同年该地区总 人口数的比例。 |
甲、乙类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率=(某年某地区甲、乙类法定 传染病报告发病人数/同年该地区人口数)×100000/10万 |
区卫健委 | 纳入的甲、乙法定传染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规定执行。统计包括“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诊断病例”,不包括“疑似病例”和“病原携带者”。统计报告病例为“已审核卡”,不包括“未审核卡”。 | 按辖区统计,填写最近5年的数据,并计算平均水平 |
39 |
婴儿死亡率 |
≤5.6‰或持续降低 | 某年某地区未满1岁的婴儿死亡数与当年该地区活产数的比例。 |
婴儿死亡率=(某年某地区未满1岁的婴儿死亡数/当年该地区活产数)×1000‰ |
区卫健委 | 婴儿死亡数是指出生至不满1周岁的活产婴儿死亡人数。活产数是指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体征之一的新生儿数。 | 按辖区统计,填写最近1—3年数据 |
40 |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
≤7.8‰或持续降低 |
某年某地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与当年该地区活产数的比例 |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某年某地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当年该地区活产数)×1000‰ |
区卫健委 | 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是指出生至不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人数。活产数是指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体征之一的新生儿数。 |
按辖区统计,填写最近1—3年数据 |
41 |
孕产妇死亡率 |
≤18/10万或持续降低 | 某年某地区由于怀孕和分娩及并发症造成的孕产妇死亡数与同年该地区活产数的比例。 | 孕产妇死亡率=(某年某地区孕产妇死亡数/同年该地区活产数)×100000/10万 |
区卫健委 |
孕产妇死亡率=(某年某地区孕产妇死亡数/同年该地区活产数)×100000/10万 | 按辖区统计,填写最近1—3年数据 |
42 |
人均预期寿命 |
≥78.3岁或逐年提高 | 各年龄组死亡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同一时期出生的 人出生后预期能继续生存的平均年数。 |
根据本地区数据基础,采用完全寿命表或简略寿命表计算。 |
区卫健委 |
又称出生预期寿命,简称预期寿命。 | 按辖区统计,可填写最近1—3年数据,并注明年份 |
43 |
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
≥90% |
年内辖区内某疫苗应接种适龄儿童完成该疫苗免疫接种的比例。 |
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年内辖区内某疫苗实际接种人数/年内辖区内某疫苗应接种人数)×100% |
区卫健委 |
以街道(乡、镇)为单位计算。应接种人数是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程序规定应接种某疫苗的适龄儿童人数。实际接种人数是某疫苗应接种适龄儿童中实际接种该疫苗的人数。报告的疫苗种类及数量根据国家免疫规划规定执行。 | 按辖区统计,统计范围包括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含麻疹成分疫苗、乙肝疫苗、甲肝疫苗、乙脑疫苗和流脑疫苗共8种,以乡镇为单位分别统计8种疫苗的接种率,填报其中最低的疫苗接种率值。 |
44 |
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 |
≥95% | 年内辖区内居住满3个月以上适龄儿童中已建立预防接种卡、 证的人数比例。 | 建卡、建证率=(年内辖区内居住满3个月以上适龄儿童已建立预防接种卡、证儿童数/年内辖区内应建立预防接种卡、证人数)×100% |
区卫健委 |
应建立预防接种证人数指年内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岁—6岁儿童数。 |
按辖区 统计 |
45 |
辖区内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 |
≥90% | 年内辖区内3岁以下儿童按年龄要求接受生长监测或4:2:1(城市)、3:2:1(农村)体格检查(身高和体重等)的儿童数占该辖区内3岁以下儿童管理总数(建卡人数)的比例 |
辖区内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年内辖区内3岁以下儿童完成系统管理人数/年内辖区内3岁以下儿童管理总数(建卡人数)×100% |
区卫健委 |
无 |
按辖区 统计 |
46 |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率 |
≥90% | 年内辖区内接受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率0—6岁儿童人数占该辖区内0—6岁儿童总数的比例。 |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率=(年内辖区内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人数/年内辖区0—6岁儿童总数)×100% |
区卫健委 |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人数指0—6岁儿童当年接受1次及以上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的人数。 |
按辖区 统计 |
47 |
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 |
呈下降趋势 | 某时期某地区30岁—70岁人群因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 呼吸系统疾病和糖尿病死亡的概率。 |
通过30岁—70岁人群四类重大慢性病合并的年龄别(5岁组)死亡率来推算。 |
区卫健委 |
过早死亡概率计算公式参照《人口死因监测工作指导手册》。 | 按辖区统计,可填写最近2年或3年的数据,并注明年份 |
48 | 过早死亡概率计算公式参照《人口死因监测工作指导手册》。 |
≥85% | 年内辖区内登记在册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中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管理的患者所占比例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年内辖区内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年内辖区内登记在册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100% |
区卫健委 |
规范指《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
按辖区 统计 |
49 | 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 | 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 年末每千名常住人口拥有的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 | 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年末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年末常住人口数)×1000 |
区卫健委 |
无 | 按辖区 统计 |
50 | 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 | 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 年末每千常住人口拥有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数。 | 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年末执业医师数+年末执业助理医师数)/年末常住人口数]×1000 |
区卫健委 |
无 |
按辖区 统计 |
51 | 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数 | 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 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 | 每千人口常住人口注册护士数=(年末注册护士数/年末常住人口数) ×1000 |
区卫健委 |
无 | 按辖区 统计 |
52 | 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 | 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
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 | 每千人口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年末公共卫生人员数/年末常住人口数)×1000 |
区卫健委 |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 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 | 该指标青浦区现无规划要求。 |
53 | 每千常住人口药师(药士)数 | 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 年末每千常住人口拥有的药师和药士数 | 每千常住人口药师(药士)数=[(年末药师数+年末药士数)/年末常住人口数]×1000 |
区卫健委 |
无 | 该指标青浦区现无规划要求。 |
54 | 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 | 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 年末每万常住人口拥有的全科医生数。 | 每万人口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年末全科医生数/年末常住人口数) ×10000 |
区卫健委 |
无 | 按辖区 统计 |
55 |
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 |
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 |
指建成区范围内室内和室外环境中蚊、蝇、鼠、蟑的密度。 | 鼠类、蚊虫、蝇类和蜚蠊密度控制水平的计算方法,分别按照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鼠类》 (GB/T27770—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蚊虫》(GB/T27771—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蝇类》(GB/T27772—2011)和《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蜚蠊》(GB/T7773—2011)规定的统计方法计算。 |
区卫健委 |
蚊、蝇密度包括卵、幼虫、蛹和成虫的密度。蟑螂密度包括 卵、若虫和成虫密度。餐厅、后厨、超市食品区等大通间,按每15m2作 为一个房间计算。 |
按建成 区统计 |
56 |
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 |
≥95% | 指建成区范围内单位食堂、宾馆饭店、餐饮店、食品店、食品 加工场所以及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的食品点位等重点行业和 单位防蝇防鼠设施的合格程度,用百分率表示 |
防蝇防鼠设施合格率=(合格房间数/应建立防蝇防鼠设施房间总数)×100% |
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 |
防蝇防鼠设施房间数按自然房间数计算,商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的食品点位,按每15m2作为一个房间计算。 |
按建成 区统计 |
附件3
关于调整盈浦街道巩固国家卫生区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各居村(筹建组)、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经研究,党工委、办事处决定调整盈浦街道巩固国家卫生区领导小组。调整后的街道巩固国家卫生区领导小组由下列同志组成:
组 长:李宾徐 曹秋龙
副组长:叶 岚 陈锦花 肖永芹 喻晓东
成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 赟(综合行政执法队)
王 婷(融媒体)
卢彦姣(武装部)
刘美红(服务办)
许瑞强(党政办)
许红莲(党群办)
朱 莉(党建办)
朱伟斌(河长办)
朱庆云(卫生服务中心)
陈 宇(市场监督管理所)
杜春云(营商办)
张 莉(城建中心)
沈晓静(文化活动中心)
季 蓉(社发中心)
屈爱民(派出所)
唐千根(管理办)
徐艳丽(自治办)
顾长鹰(城运中心)
戚仁玉(综合整治办)
曹 燕(规划资源所)
虞陈岚(财管办)
蔡建军(水务管理所)
蔡明明(信访办)
各居村书记、筹建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服务办。
今后,巩固国家卫生区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的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附件4
2023年盈浦街道国家卫生区
巩固管理工作要点
各居村、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国家卫生城区创建新要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推进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完善爱国卫生运动社会动员机制,健全各级爱国卫生工作网络体系和人员队伍,推动实现本街道国家卫生区创建复审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动态化,持续巩固创建成果,根据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2023年是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再出发和健康青浦行动再深化的关键之年。卫生城区创建是爱国卫生运动的一项重要工作,国家卫生区巩固管理工作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爱国卫生运动和巩固国家卫生区建设的新形势新内涵,进一步落实区政府《健康青浦2030规划纲要》和《关于深入推进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提升健康青浦能级,健全工作队伍体系,普及全民健康生活用爱国卫生运动新发展新成效,推动构建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健康治理新格局,不断满足市民多样化、高品质健康需求。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推进健康青浦建设,城市卫生管理纳入长效常态机制,城市各项工作管理效能显著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不断改变,城市生态环境不断优化,居民健康素养、文明素养持续提升,有力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逐步形成古文化、水文化和生态文化并现的青浦城市新风貌,为建设现代化枢纽门户城市和新时代幸福青浦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三、工作重点
(一)健全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
1.建立健全复审工作网络;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网络队伍,国家卫生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率先建立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工作网络,指导辖区内机关、居村(筹建组)、企事业单位建立爱国卫生运动工作组织,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人员队伍,健全街道、村居、楼组、单位四级工作网络。
2.建立健全各类会议制度;优化完善街道巩固国家卫生区领导小组会议、办公室会议、联络员会议、专项整治会议以及相关职能单位协调会议制度,随时掌握卫生区复审工作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提高巩固国家卫生区工作实效。
3.建立健全督查检查机制;持续加强国家卫生区复审工作检查和工作督查,形成季度督查、月度检查指导、专题和专项检查、行政执法检查、市民巡访检查和基层单位创建质量自查制度,实现复审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达到长效管理的目标。
4.建立健全来信来访制度;加强对来信来访工作的管理,及时正确地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切实保障来信来访人员合法权益,建立来信来访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来信来访工作秩序。
5.建立健全宣传信息制度;加强国家卫生区复审宣传信息工作,努力营造爱国卫生运动、健康促进行动的浓厚氛围,增强居民群众卫生健康理念,积极参与复审各项工作、活动,共建共治国家卫生区,共享共荣国家卫生区巩固发展成果。
(二)强化重点工作,抓实各项行动
1.全面强化点位管理;各居村(筹建组)、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新标准要求,认真开展备查点位的遴选,建立明查点位库,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明查点位工作对标达标。要注重过程性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做好随时接受国家、市级抽检评估准备。
2.注重宣传氛围营造;各单位要立足常态化宣传要求,按照“谁管理,谁宣传”的原则,结合全国文明城区巩固,坚持资源共享、阵地共用,开展同步化、整合式、广覆盖宣传。创全办可以将国家卫生区宣传内容纳入文明城区宣传口号和宣传载体。各居村(筹建组)、各部门要充分发掘和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和阵地,在主要道路、商业街、农贸市场、车站、社区(村居)等点位和窗口单位,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频次。
3.落实行业日常监管;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农贸市场、小餐饮单位等是存在问题相对集中的重点场所,始终存在着发现问题反复整改、整改后问题反复出现的情况。各居村(筹建组)、各部门要针对上述短板和弱项,提高标准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加大管理力量,确保长效落实。
4.精心做好台账准备;街道巩固办建立分类科学、重点突出、责任明晰的工作台账,坚持书面台账和电子台账双轨制,加强对基层资料工作的指导;各居村(筹建组)、各部门要坚持分管领导具体抓,主要负责人亲自把关审核,做到申报及时、质量保证。同时各居村(筹建组)、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台账目录,动态做好内部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工作台账质量。
5.切实抓好工作调度;各居村(筹建组)、各部门要及时跟进、调整工作状态,进一步完善组织管理,明确负责部门和联络员,建立定期自评制度,自找差距,克服短板,保持长效常态迎检状态。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指导监管责任,强化日常检查指导,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街道巩固办。巩固办每月抽取一定比例的居村(筹建组),单位、沿街商铺加强常态化专项工作动态督查,建立反馈通报机制,不定期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工作。
(三)加强部门协作,落实管理责任
1.党群办:推广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组织发动志愿者、市民巡访团开展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和环境卫生巡查活动;整合创全和卫生区复审,落实爱国卫生宣传,提升市民文明健康素养。
2、融媒体中心:设置爱国卫生或健康教育宣传,对卫生区复审工作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加强爱国卫生和健康科普知识的普及,加大典型案例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服务办:加强环境卫生和环卫设施管理,做好主次干道和背街小巷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转运等工作;提升公厕建管水平,做到标识规范,设施齐全,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卫生区复审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加强计划免疫门诊、预检分诊、发热与肠道门诊和医废处置的管理。加强对公共场所“四小行业”的监管,做到环境干净整洁,行业管理规范、控烟措施落实。做好企业职业病防治及健康教育。指导学校落实创卫巩固工作。各学校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换内容;加强学校教室、食堂、宿舍、厕所等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落实病媒防制措施;传染病、常见病(包括近视、肥胖等)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学校控烟监管。
4.营商办:指导农贸市场、商超做好卫生区复审工作。市场内有健康宣传栏、卫生制度上墙、农残检测公示并及时更新、病媒防制消杀措施到位。市场内管理有序,干净整洁。市场内禁止吸烟,禁烟标识张贴规范,落实吸烟劝阻。指导各旅游景区(点)、宾旅馆等单位做好创卫巩固工作,做到环境干净整洁,行业管理规范,病媒防制达标,控烟措施落实,确保公共环境卫生健康。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推进噪声等生态环境治理等工作。
5.管理办:加强在建工地管理,做到环境卫生整洁、宣传氛围浓厚、施工文明规范。协调做好区管道路照明设施日常维护工作,确保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高效运行。指导汽车站、交通站点等交通枢纽做好卫生区复审工作;设置爱国卫生、健康宣教和卫生区复审宣传载体。加强控烟管理及公共交通工具的控烟执法,禁烟标识及时更新。加强市容环境管理,做好城市立面、园林绿化工作。
6.自治办:推动村(居)民委员会健全下属公共卫生委员,把卫生健康融入社区治理。
7.社发中心:围绕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提升行动和村庄全域清洁攻坚行动,深入开展村庄清洁行动,有效改善村庄环境,实现村庄干净、整洁、有序。
8.文体中心:完善社区、场所体育健身设施配置与管理;指导体育场馆做好卫生保洁、病媒防制、控烟、健康宣教等工作。加强健身步道、健身苑等设施建设;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健身活动。
9.城建中心:指导物业做好创卫巩固工作,督促居住区物业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落实垃圾分类、病媒防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居民区破墙开店、违法建筑情况积极劝阻并及时上报居委会及城管部门。
10.水务所、河长办:做好河道、湖泊公共水域及河渠卫生管理,保持公共水体水面清洁,坡岸整洁完好。
11.市场监管所:指导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大对跨门经营、无序设摊、小三乱、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以及违规运输渣土等常见市容问题的执法整治力度。督促单位、门店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12.综合执法队、综合整治办:加大对“十乱”现象的整治力度。积极开展市容环境整治以及老式居民区、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等监管薄弱区域的专项整治行动。
13.派出所:配合各居村(筹建组)做好防范工作,辖区内不发生重特大刑事、伤医案件。
14.各居村(筹建组):要全面落实属地责任,结合推进上海市卫生健康街道创建,全力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15.其他部门:指导行业管理相对人做好爱国卫生工作,保持环境整洁,营造卫生区复审氛围,加强病媒防制,落实控烟措施,开展爱国卫生合格单位评比,推行文明健康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