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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修订《盈浦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QZ311600020250002

主动公开

青盈街办〔2025〕11号

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办事处

2025.03.25

机关各办、各企事业单位、各村居、各集体经济组织:

为进一步落实盈浦街道固定资产管理,重点聚焦固定资产处置流程,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决议修订《盈浦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盈浦街道办事处

2025年3月25日

盈浦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完善和规范本街道资产管理工作,明确在申购、采购、使用、维护和报废等环节中各部门和单位职责,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明晰产权关系,优化资产配置,防止资产流失,降低资产损耗,保障工作的顺利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政拨款的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党政办职责)党政办是本街道固定资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落实本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程序组织固定资产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办理固定资产的配置、调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并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报告街道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第四条(经服办职责)经服办(财管)负责固定资产财务核算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定期统计汇总资产统计报表,组织开展固定资产采购等工作。并会同党政办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区有关固定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预算单位职责)各预算单位为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申购、领用、使用及保管等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明确每项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人。

2.执行固定资产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固定资产完好、清洁和安全使用。

3.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固定资产的领用、调出、报废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时报党政办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变卖。

4.根据党政办的统一安排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盘点,做到账、卡、物三相符。

第六条(管理原则)在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过程中应做到定人、定岗、定责,明确分工,严格手续,定期对账,确保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条(数据维护职责)资产数据维护单位负责管理本级及下属单位的固定资产信息数据,原则上各预算单位应使用预算内资金采购固定资产,管理权限按资金列支渠道划分。

1.党政办通过《上海市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负责机关各办、各部门资产信息数据维护。

2.各事业单位通过“一体化系统”负责本级资产信息数据维护。党群服务中心通过“一体化系统”另负责居委会、社工所等相关单位预算内采购的固定资产信息数据维护;城运中心通过“一体化系统”另负责市容协管、社区安保大队、社区安保大队(人口)、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整治)等相关单位预算内采购的固定资产信息数据维护。

3.居委会使用结余资金采购的固定资产信息数据,由经服办(财管)归口维护。

4.市容协管、社区安保大队、社区安保大队(人口)、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整治)等单位使用结余资金采购的固定资产信息数据,由各单位自行维护。

第三章  预算申报

第八条(配置标准)本街道通用资产配置应当遵守《青浦区区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提高效能。凡是能通过内部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再重新购置,严禁重复购置,浪费财政资金。

第九条(配置流程)固定资产配置流程:

1.部门预算编制前,由各预算单位提出下年度固定资产配置计划,明确拟购置固定资产的品目、数量。机关及各事业单位配置计划报党政办初审,居委会配置计划报社会工作办初审。

2.各预算单位固定资产配置计划经初审后,报党政办汇总,经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区机管局、区财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列入街道下年度部门预算。

3.年度预算批复后需新增购置固定资产的,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资产购置

第十条(集中采购要求)购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区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购置原则)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按照先有预算、按需购置、严格审批、规范采购、及时登记的原则。

第十二条(分散采购流程)各预算单位拟添置无需政府集中采购的固定资产的,需填写《盈浦街道添置办公设备家具申报表》。各居委会报社会工作办、经服办(财管)、党政办依次审核后按有关规定自行采购。其他预算单位报经服办(财管)、党政办依次审核后按有关规定自行采购。

第十三条(集中采购流程)根据市、区政府采购中心有关政策规定,必须政府集中采购的固定资产,由各预算单位填写《盈浦街道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各居委会报社会工作办、经服办(财管)、党政办依次审核后由经服办(财管)采购专员线上采购。其他单位报经服办(财管)、党政办依次审核后由经服办(财管)采购专员线上采购。

第十四条(账务与登记)固定资产采购完成后,经服办(财管)负责账务处理,资产数据维护单位负责登记实物资产。

第十五条(受赠资产处理)接受慰问、捐赠、无偿转让或调拨的固定资产,接收单位应向捐赠、转让或调拨单位调取调拨单等相关凭证,并进行账务处理及资产信息系统登记。

第五章  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系统管理要求)资产数据维护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管理“一体化系统”,准确详细地记载卡片编号、资产名称、规格型号、金额、使用部门及使用人、购置日期及使用状况等。依据“按物设卡,物移卡随”的原则,填制卡片,铭记标签。经服办(财管)应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与“一体化系统”同步更新,保证账账相符。

第十七条(数据核对机制)资产数据维护单位定期下发固定资产明细数据,供预算单位核对清查。

第十八条(专人管理要求)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账实相符,配合党政办做好各类资产清查盘点等管理工作,对贵重物品要落实专人保管。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处置定义)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条(处置条件)符合下列情形的固定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1.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2.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3.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灭失的;

5.因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智能、业务调整等情形而移交的;

6.发生产权变动的;

7.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达到处置条件的固定资产依据《青浦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青财采〔2024〕110号)依法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处置程序)固定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集体决策和审批程序,不得违规自行处置资产。

第二十二条(权属清晰)拟处置的固定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第二十三条(涉密资产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固定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处置审批权限)资产处置审批管理权限流程:

(一)机关各办、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的,均需通过街道党工委会议决议。

(二)机关各办、各部门处置房屋及构筑物和车辆,以及处置单位价值(账面原值,下同)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者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固定资产,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决议后需报区机管局审批。

机关各办、各部门处置上述以外的固定资产,区机管局授权街道进行审批(一年一次),机关各办、各部门应在街道党工委会议决议后将相关文件报送区机管局备案。

(三)各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及构筑物,以及处置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者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固定资产,经街道党工委会议决议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各事业单位处置上述以外的固定资产,区财政局授权街道进行审批(一年一次),各事业单位应在街道党工委会议决议后将相关文件报送区财政局备案。

(四)预算单位处置电脑,按上述审批管理权限处置前,须报区数据局审批。

(五)预算单位处置办公用房和公务车辆,按上述审批管理权限处置前,须报区机管局审批。

(六)预算单位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置固定资产,不得任意分解资产处置批量,一个年度内分散处置的固定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

第二十五条(特殊资产处置)预算单位处置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的,《上海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青浦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公物仓管理制度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应急处置)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预算单位可以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报街道党工委会议决策后处置固定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将有关处置情况按照规定权限报送区相关单位备案。

第二十七条(报废定义)报废是指预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固定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固定资产处置行为。已超过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报废处置原则)预算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置报废资产,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有相关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也可以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废旧物资回收机构进行处置。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等资产的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市及本区的有关规定。对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废旧家具环保回收处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报废评估机制)预算单位对资产购置的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折旧情况、报废数量以及报废原因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后报党政办,由党政办决定报废资产的处置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条(报废申请材料)预算单位申请固定资产报废,应当准备以下材料:

1.资产申请报废文件或报废处置方案(报废资产的基本情况、报废原因、处置方式等);

2.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如涉及);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片、竣工决算报告、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

4.《青浦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通过“一体化系统”打印);

5.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资产评估的);

6.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房屋拆除要求)房屋及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需要拆除的,应当经房屋安全质量管理部门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建设项目需要拆除的,应当按照国家、市及本区有关规定,经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并出具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房屋及构筑物因动拆迁需要拆除的,应当提供签订的房屋征收或者动拆迁协议等证明材料。

涉及强制报废的资产,应当提供强制报废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预算内固定资产报废流程)预算内资金采购的固定资产报废流程:

(一)使用预算内资金采购的固定资产需要报废的,预算单位应按固定资产编号,锁定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二)社会工作办(居委会处置资产涉及)、党政办、经服办(财管)等部门实地查看、清点待处置资产,确认资产无误。

(三)预算单位提交相关材料通过街道党工委会议决议。

(四)预算单位根据按照资产处置审批管理权限流程报送相关单位审批。

(五)党政办会同预算单位对实物资产进行处置。完成资产处置后及时核销资产卡片、台账等相关资产管理信息,同时经服办(财管)应当做好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三十三条(预算外固定资产报废流程)结余资金采购的固定资产报废流程:

(一)使用结余资金采购的固定资产需要报废的,预算单位应按固定资产编号,锁定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填报《盈浦街道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结余资金)》。

(二)社会工作办(居委会处置资产涉及)、党政办、经服办(财管)等部门实地查看、清点待处置资产,确认资产无误。

(三)预算单位提交相关材料通过街道党工委会议决议。

(四)党政办会同预算单位对实物资产进行处置。完成资产处置后及时核销资产卡片、台账等相关资产管理信息,同时经服办(财管)应当做好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三十四条(损失核销定义)损失核销是指预算单位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核销的固定资产处置行为。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第三十五条(损失核销材料)预算单位申请资产损失核销事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资产报损申请文件;

2.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如涉及);

3.固定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4.《青浦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5.资产损失情况说明、资产损失鉴证报告、证明材料、相关部门文件等;

6.单位对资产损失事项的责任认定情况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决定(如涉及);

7.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特殊损失材料)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和特别事项外,固定资产损失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损失鉴证报告(包括经济鉴证证明、技术鉴定证明等)。

固定资产损失涉及保险理赔的,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固定资产因盗窃等毁损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固定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固定资产损失涉及仲裁或者诉讼的,应当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生效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损失的,应当提供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股东会议决议、单位注销文件及财产分配方案等证明对外投资实际发生损失的相关材料。

固定资产损失涉及债务追偿的,应当提供相关债务追偿记录。因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等情况,导致无法获得债务清偿的,应当提供证明有关情况的相关法律文件。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和关闭等情况,导致无法获得债务清偿的,应当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财产清算报告以及单位、机构的法人注销或者企业营业执照注销等证明有关情况的相关文件。

第三十七条(账销案存管理)预算单位应当对经批准核销的固定资产损失进行专项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并依法继续追偿。对“账销案存”资产收回或者取得补偿的,应当及时入账,补偿取得的货币性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区级国库。

第三十八条(处置收入定义)处置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固定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资产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收益等。

第三十九条(处置收入管理)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国家、市和本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区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冲突解决原则)本办法其中如有与上级相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盈浦街道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青盈街办〔2019〕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