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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土地的实施意见

QE41010002013006

主动公开

赵府〔2013〕122号

2013.12.05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根据赵府2013【84】、【88】号文件精神,以及镇政府在8月2日召开的土地流转工作专题会议的要求,就如何加快委托流转(流入)规范土地经营流转(流出),把现有的土地集中在村(居)委会手中,镇职能部门进行了充分的调研,经镇政府同意,特制定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土地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扶持对象:

村级集体农场、村级集体合作社

二、扶持条件:

1、经营流转合同文本规范(2013年区农委制定规范文本)

2、经营流转价格与委托流转价格持平。

3、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做账,会计聘用必须是镇记账中心或区农委合作社记账中心持证会计。

4、吸纳本村(居)工作适龄劳动力80%以上的。

5、经营范围必须符合镇农业布局规划,原则上以种上粮食作物为主。经营期间无农产品安全事故、无秸秆焚烧、无田间窝棚。

三、扶持方法及标准

1、经营面积为补贴标准:种植水稻---二麦(或绿肥),每年每亩补贴200元。种植季节性蔬菜,每年每亩补贴200元。

2、吸纳本村(居)劳动力为补贴标准:每人每年补贴1200元,以每人管理50亩为基数计算。经营小杂粮、蔬菜,劳动力补贴不享受。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上报农服中心,然后由农服中心组织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10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农服中心统一打申请,经镇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由镇财政转移支付给有关村(居)

五、附言

本意见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实施时间为2013年­—2015年12月30日。

 

 

  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

 201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