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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龄统计核实工作的意见

主动公开

赵府〔2011〕78号

2011.09.29

各村(居):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077号)、青府办发[2011]32号、青农委【201190号文件精神,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也为推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打下基础,经研究决定,在全镇开展农龄统计核实工作。现就开展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1.坚持加强领导、有序推进的原则。

        2.坚持尊重历史、尊重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

        3.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

        二、统计对象

        按照沪府发【199634号和沪府发【199855号及青农委【201190号文件精神,集体资产处置中可以享受分配的对象是:自农业合作化始,户口在村(队)、劳动在册且参加劳动累计3年以上(含3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根据目前农村实际情况,确认农龄对象应注重户口在村的农业人员,淡化劳动在队(含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与劳动累计3年以上(含3年)这两个条件,现确定农龄统计的具体对象如下:

        1、自19561120101231之间,户口在村、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业成员。年龄上实行封顶,男、女均到60周岁,按实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插队知青按户口迁入村时起至户口迁出村为止(按镇派出所户口为准,下同),计算农龄。

        3、服役军人的军龄应计算农龄,提干后的军龄不计算农龄。

        4、支援边疆和内地建设的知青(云南、新疆、西藏、内蒙古、黑龙江等),其工龄计算农龄。

        5、外来媳妇及其他不是本市户口的成员应从户口迁入村时起计算农龄。

        6、本市婚嫁进出的农民以户口迁入村时开始,迁出村时终止计算农龄。

        7、土地换镇保的农民,按落实镇保时起终止计算农龄。

        8、户口在村的非农成员,只计算以前农业户口期间的农龄。对已列编落实保障的人员,自落实列编、保障时起终止计算农龄。

        9、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国有企业等接班顶替的,前辈户口迁入村成为农业户口,退休时享受国家城保待遇的,不属于确认农龄的对象。

        10、对已撤制的队,且进行集体资产处置的,不再进行农龄统计。对已撤制的队,尚未进行集体资产处置的,按上述政策原则统计农龄。

        三、操作方法

        1、镇成立由分管副镇长为组长,由镇财管中心、派出所、农服中心、经发办(财政所)、信访办等部门组成的农龄统计核实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镇农龄统计核实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财管中心内,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所属村(居)的农龄统计核实工作;各村(居)要成立由村(居)支部书记或村(居)主任为组长、农业副主任为副组长、财经统计员、电脑录入员、村(居)民小组长等成员组成的农龄统计核实工作小组,完成调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龄、组织会议、进行公示、汇总上报资料归档等具体工作。

        2、各村(居)工作小组成员名单于915之前报镇农龄统计核实工作办公室。

        3、农龄统计基础表的填写,必须在进行入户调查的基础上,与村(居)有关档案资料核对,与派出所户籍资料核对、与农户核对,然后由各村(居)工作小组组织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对各成员的农龄总年数进行确认并形成书面决议。

        4、将各成员的农龄总年数确认结果在村(居)务公开栏及各组进行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为7天,若有异议,经核实修改后,再进行7天公示。

        5、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农户代表签字确认。

        6、农龄统计结果逐级汇总、上报。

        四、工作要求

        1、根据市农委要求,我镇农龄统计核实工作列为全区先行试点镇必须在2011年底前完成,鉴于时间紧、任务重,各村(居)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程序,有序推进,落实专人负责,落实专项经费,力争年底完成。

        2、具体工作时间节点安排如下:

        ①915日之前完成镇、村(居)、组三级农龄调查工作机构建立;

        ②925日之前完成工作部署、动员、业务培训;

        ③101日至1020日开展入户调查,完成农龄统计基础表填写工作;

        ④1020日至1030日完成农龄核对工作及户代表会议;

        ⑤111日至1120日完成村(居)、组公示等工作;

        ⑥1130日之前完成公示以后后续调整及签字确认等工作;

        ⑦1215日之前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对各成员的农龄总年数进行确认并形成书面决议;

        ⑧1220日之前各村(居)上报调查结果等相关资料;

        ⑨1225日之前镇向区上报调查结果、总结等相关资料。

        3、农龄统计核实工作面广量大,时间跨度长,情况复杂,各村(居)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和规定,要坚持统一确认条件,统一计算口径。对各村(居)存在的未尽事宜和个案,必须由村(居)、组通过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

        4、各村(居)应将工作进展情况、碰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及时汇报镇农龄统计核实工作领导小组,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完成。

        5、农龄统计工作全部完成后,所有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

        

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