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赵巷镇促进就业和推进培训见习工作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无
主动公开
无
无
2012.09.10
各村(居)、公司、事业单位:
现将《赵巷镇促进就业和推进培训见习工作的奖励办法》批转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九月六日
赵巷镇促进就业和推进培训见习工作的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镇劳动就业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为劳动就业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现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对在当年度中招收本镇劳动力、组织职业技能培训、见习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特制订以下办法。
一、关于促进就业奖励办法
(一)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本镇劳动力
1、奖励范围及条件
(1)范围:注册地在本镇的企业当年度招收本地劳动力的;注册地在外街镇,经营地在本镇的企业招收本镇劳动力的奖励减半。
(2)条件:凡在本镇区域的用人单位,在招收员工时要积极考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本镇劳动力(原则上不少于30%的比例),凡招收一名本镇劳动力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办理好用工录用手续,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协保人员办理好录用手续的给予适当的奖励,镇政府出资支付工资的岗位除外。
2、奖励标准
(1)对招收失业、无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奖励。每录用一名失(无)业人员奖励2000元;每录用一名农村富余劳动力一次性奖励3000元。
(2)对招收2011、2012年度退伍军人的奖励。经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认定,每录用一名再一次性奖励1000元。
(3)对招收刑释解教、戒毒人员的奖励。经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认定,每录用一名再一次性奖励1000元。
(4)对招收2011、2012年度全日制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的奖励,每录用一名再一次性奖励1000元。
(5)对招收残疾人员的奖励。经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认定,每录用一名再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本镇劳动力中“就业困难人员”
1、吸纳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
(1)认定条件:本镇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男35周岁、女30周岁以上)农村富余劳动力、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家庭条件困难,自身条件差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并且连续处于实际失业3个月以上的人员。
(2)补贴条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全日制岗位就业,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镇政府出资支付工资的岗位除外。
(3)本镇或外街镇用人单位本年度内吸纳本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按青府办发〔2010〕100号文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用工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实际用工月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另外用工满1年的,我镇再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每人1000元。
2、吸纳市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
(1)认定条件:“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①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②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③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市农委认可);
④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⑤经鉴定为中度残废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⑥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⑦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2)补贴标准(镇政府出资支付工资的岗位除外):
①“就业困难人员”属于上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除按沪人社就〔2010〕16号文件补贴每人每年10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另外用工满1年的,我镇再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每人2000元。
②“就业困难人员”属于上述其他类人员的,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除按沪人社就〔2010〕16号文件补贴每人每年5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另外用工满1年的,我镇再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每人1000元。
二、关于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办法
对具有本镇户籍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当年度在本镇注册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等各种创业组织,其注册地与经营地同在本镇的;其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指需吸纳3人及以上本区户籍的劳动年龄段劳动者就业)并须在创业组织内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创业组织能正常经营的给予奖励:
(一)创业带动就业,按照青府办发[2012]72号文件精神给予奖励。
(二)创业组织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后,未享受到青府办发[2012]72号文件规定奖励的自主创业业主,创业组织正常经营满一年后我镇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4000元。
另外非本镇户籍的劳动者来镇创业并带动本镇劳动力3人及以上就业的参照享受。
三、关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奖励办法
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全面提升我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由镇社保中心报送的培训人员,除市、区政府补贴以外的剩余培训费用由政府财政负担。整合培训费用补贴、培训学员奖励和用人单位组织奖励三方费用标准为上岗证和初级500元、中级800元、高级为学费的50%及奖励1500元。按标准根据实际培训项目和等级给予培训费用补贴和奖励。
(一)培训费用补贴
上岗证、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等学费按当年度参加政府培训项目实际收费情况给予部分补贴。
(二)培训学员考证鉴定合格后奖励
1、上岗证:奖励100元。
2、初级工:若属于政府培训项目补贴奖励直接返还培训学员个人帐户;若不属政府培训项目补贴的奖励300元—500元。
3、中级工:若属于政府培训项目补贴奖励直接返还培训学员个人帐户;若不属政府培训项目补贴的奖励600元—800元。
4、高级工:奖励直接返还培训学员个人帐户,再一次性奖励1200元—1500元。
(三)用人单位组织技能培训奖励
对委托开展本地劳动力、农民工参加上岗证培训或定向培训考核的用人单位,或对委托开展内部员工参加初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考核的用人单位,给予用人单位100元/人的组织奖励。
四、青年岗位见习和创业见习奖励办法
(一)凡16-30岁的本镇户籍青年,参加赵巷镇见习基地的青年岗位见习或创业见习的,经区培训科认定,学员个人见习期间奖励100元/月;
(二)赵巷镇见习基地吸纳本镇户籍见习学员参加青年岗位见习或创业见习的,经区培训科认定,每吸纳一名见习学员,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奖励100元/月。
五、对就业促进和职业技能培训、见习工作作出贡献的人员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为就业促进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作出较大贡献的相关人员。
(二)奖励的金额:按照贡献大小,以精神鼓励为主,奖金在1000-5000元。
六、审批程序
以上实施的奖励经用人单位申报,由镇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镇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兑现。
七、本意见实施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如今后市、区级有相同补贴项目出台,申请人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提出申请,但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具体由赵巷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