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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巷镇农村村民迁居安置工作实施意见(暂行)

QE4102000-2017-008

主动公开

赵府〔2017〕137号

2017.10.13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大型社区:
为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提高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宅基地置换政策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农民向城镇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以及《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主体
成立“赵巷镇农村村民迁居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分管建设及征收补偿的副镇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规保办、规土所、征收办、信访办、各村(居)等部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规保办主任兼任。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材料及推进过程中碰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规保办、规土所负责申请对象、认定面积的确认及政策解释等工作。
征收办负责房屋评估、协议签订、房屋拆除、房屋安置等工作。
信访办负责对群众的来访进行接待。
村(居)负责申请对象的初步确认,申请材料的收集、预审、报送及协调等工作。
二、实施原则
(一)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原则
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与;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二)先迁居、后补偿安置原则
原有房屋先评估备案及认定面积公示,待政府相关置换或农民集中居住政策出台后,再予以对接具体的补偿和安置。
(三)优先轮候原则
根据本镇实际情况可依据以下类型划分的先后次序按计划逐步对农村村民实施迁居安置工作。
1、重点类型
1)高压线走廊、高速公路沿线区域。
2)合法宅基地房屋经检测存在安全隐患。
2、一般类型
1)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新增户及其他符合安置政策规定的农村村民。
2)原有宅基地过小不能满足翻建要求。
310户以下自然村落。
4)其他有合法宅基地的房屋。
三、适用范围
原则上今后本镇区域内不再批建房屋,引导村民迁居安置。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1、集建区内及规划区外符合翻建条件的农户。
2、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新增户。
3、有合法宅基地(房屋)的非农户。
4、其他符合安置政策规定的农村村民。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
由符合申请条件的户主向所在村(居)书面提出自愿迁居安置的申请,并在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二)审批
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镇“迁居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公示
审批后符合条件的对象,在所在村(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四)签约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申请户至镇征收办(委托第三方签约)签订迁居安置协议。签约时镇征收办代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
签约同时,申请户应书面承诺:自愿退出原宅基地,并由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拆除地面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
五、迁居安置政策
1、符合条件的申请户应先自行拆除宅基地及周边全部违法建筑,并对其余附属物、自留地及责任田(流转给村集体)处置后,方可申请迁居安置。
2、可先行对原有房屋进行评估及备案,公示认定面积,待政府相关置换或农民集中居住政策出台后,再予以对接具体的价格补偿及房屋安置。
3、原迁居安置的房屋后期列入动迁范围且在政府政策出台前仍未得到任何安置的,可对接相关的基地动迁政策予以补偿及安置。
4、安置方式为期房安置,安置房价格参照本镇同期动迁安置房价格执行。
5、租房补贴
租房补贴计算方式为:按每户认定的有效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6元计算,直至通知拿房止。
六、法律责任
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相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1、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区政府宅基地置换或农民集中居住政策出台后,如有与本《意见》不符部分,按区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

                             2017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