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巷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赵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QE4102000-2019-004
主动公开
赵府〔2019〕41号
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
2019.06.04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新城一站大居:
现将《青浦区赵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
2019年6月4日
抄送: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成员,机关各部、办。
赵巷镇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4日印发
青浦区赵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赵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上海市及青浦区相关部门之相关规范规定,结合赵巷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赵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建立健全赵巷镇政府领导、上海赵巷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赵巷建管公司)管理、村级组织配合以及运行维护单位提供服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五条青浦区水务局是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资源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指导做好赵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赵巷镇暂定赵巷建管公司为赵巷镇部分农村生活污水长效维护管理单位,赵巷建管公司应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落实专职人员,监督管理运行维护单位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赵巷水务所作为地方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落实、协调、监督、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赵巷镇村级组织应当在赵巷镇政府领导下,配合赵巷建管公司及运行维护单位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八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订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章运维管理
第九条赵巷镇根据赵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规模、工艺类型和实际情况等,通过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方式,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第十条赵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窨井、化粪池、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
(二)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窨井、化粪池、调节池、出水井进行清渣清淤维护;
(三)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四)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每年全覆盖监测不少于1次),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
(五)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农污底泥进行定期监测(每年全覆盖不少于1次),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
(六)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赵巷建管公司通报。
第十一条赵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管道窨井: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违章占压、私自接管;窨井与井盖完好,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
(二)化粪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隔栅完好无堵塞,无水流漫溢;
(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
(四)出水井: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
(五)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作物;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
(六)农污处理站底泥稳定达标。
(七)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十二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包括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记录;
(四)农污底泥的检测数据报告;
(五)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十三条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每月向赵巷建管公司和赵巷镇政府上报运行维护情况。运行维护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运行维护报表(包括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十四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村居适当位置公示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区水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赵巷镇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赵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结合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出水水质全覆盖监测,建立健全日常督查、专项检查、年终考核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监督考核机制。
第十六条赵巷镇应当从组织管理、规章制度、管养成效、水质监测、台账资料、社会评价、区级考核等方面,量化考核内容,细化考核要求和评分标准,建立对运行维护单位的考核奖惩机制。
第五章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赵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经费由区、镇两级财政承担。区财政按照200元/户的标准进行补贴,赵巷镇应当根据所辖赵巷镇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实际需要,补足不足部分。
第十八条赵巷镇应当加强对赵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附则
本办法由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