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自行养老办法的补充意见
QE43020002013010010
主动公开
赵府〔2013〕109号
无
2013.10.18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镇范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农业户籍人员实施养老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他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本镇自行养老的待遇,在【赵府(2005)30号】、【赵府(2008)73号】、【赵府(2011)67号】文件的基础上,根据【青府发(2011)5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全面对接市、区有关政策精神制定如下补充意见:
一、调整享受镇自行养老待遇的年龄条件
本镇自行养老待遇的年龄条件统一调整为年满60周岁且符合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退休条件的农村户籍人员。
二、实施平稳过渡政策
为确保本镇自行养老政策的平稳过渡,结合本镇实际情况,设置过渡期,即本补充意见实施起至
2015年12月31日
期间,女性农业户籍人员年满55周岁、符合农保退休条件,并按时办理“农保”退休手续后,仍可按原规定享受“农保”基础养老金+“农保”个人账户退休金+“以土地换保障”补充养老金(月征地养老金—月“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月养老金待遇。
2016年1月1日起
按本补充意见执行,女性农业户籍人员享受本镇自行养老待遇的年龄统一调整为60周岁,男性退休年龄不变。
三、本补充意见解释权归赵巷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