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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巷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清理工作的通知

QE4303000-2015-002

主动公开

赵府办〔2015〕3号

2015.04.13

各事业单位、机关各部(办):

 

 

 

一、清理对象
(一)本次清理的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机关”)正在实施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为,包括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分为: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备案、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奖励、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规划、行政决策、行政复议、其他权力。
 由行政机关具体承担但由镇政府作出决定的事项,一并列入行政机关权力清单。
(二)本次清理的行政责任,包括过错责任和协同责任。其中:
 1、行政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工作制度,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理、行政处分、行政赔偿、组织处理等。
 2、行政协同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和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因独立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不能自行调查取得所需事实资料,或执行公务所需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等,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其他行政机关除依法或依职权的性质,或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提供协助外,应当予以协助的责任。
 二、清理范围
本次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的清理范围,为镇行政机关正在实施的行政权力和正在承担的行政责任。
三、清理原则
(一)行政权力清理原则 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和“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坚持从“高度透明、高效服务,少审批、少收费,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群众创造”入手,着力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层级、部门之间的关系,对现有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一律调整,该优化的一律优化。
1、由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机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称“三定”规定)、有权机关批准文件设定的行政权力,原则上予以保留;不符合上述设定依据的行政权力,原则上予以取消。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设定的行政权力,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设定。
2、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或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方向的,应予以取消或调整。
3、对以行政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或行政确认的,应予以取消或调整。
4、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实施且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可由一个单位承担的,应予以调整。
5、其他应予以取消或调整的情形。
(二)行政责任清理原则
1、行政过错责任,应按照有权必有责的原则,围绕拟保留的每项行政权力的行使程序和实体性规范,逐项明确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为、责任形式、追究情形、追究幅度、追究程序等。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则性规定,应结合部门和业务实际,予以细化。
2、行政协同责任,应由提出行政协助请求的行政机关,对已存在的行政协助情况进行全面梳理规范,依法明确行政协助的条件、内容、程序、方式、责任、费用、时限等。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当前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现状,提出需要行政协助的建议事项清单,设定依据可填为“工作需要”。(对于建议事项清单,区审改办报市审改办后将通过全市统筹、开展行政协助试点完善后,再逐一列入行政协助清单)
四、清理要求
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清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清理原则,对正在实施的行政权力和正在承担的行政责任进行全面清理,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统筹协调,确保“一个不错、一个不漏”。
请各单位参照参考资料附件1、附件2内权利类别的项目,对本单位现有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进行全面梳理,摸清镇层面实施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底数和基本情况,提出取消、调整、保留的建议。于 424 (星期五)前以电子表格形式(Excel表格)报送镇政府办公室。
   联系人:李健  RTXlijiand
联系电话:59755609, 13916975437  短号:65437
 

特此通知。 

 

 

 

 

附件:1.参考资料1

 

 

 

 

 

 

 

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3

 

                          

 

 

      2.参考资料2

 

 

 

    根据本市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镇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清单制度,现决定对本镇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进行全面清理。清理之后,本镇将对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实行目录管理。行政权力,不进目录,不得实施;凡要增加的,必须在实施前进行登记备案列入目录后方可实施。目录内的行政责任事项,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取消或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