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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巷镇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

QE4304000-2016-001

主动公开

赵府〔2016〕26号

2016.03.10

 

各村(涉农居):
为规范本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加强农业用地使用权的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有序推进城市化进程和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青农委201324号文《关于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的有关操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承包农户)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二、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村(涉农居)民委员会〉进行土地流转,由发包方出具统一文本格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双方签名或盖章进行确认。委托流转的土地面积应在该村(居)民小组公示一周。
三、流转的范围:凡2015年农户已确权并已颁发承包权证的土地和自留地等。(剔除进入镇保和自行养老人员的确权土地)
四、流转的价格:以2015年土地流转费为1458/亩(不包括区补贴200/亩)为基准,每年按递增1%结算。
五、流转期限:委托至二轮延包期末(2029年)。
六、土地流转费由镇、村两级共同承担,其中:村级承担每亩300元(按照历年标准),剩余部分由镇财政转移支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土地流转费。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受让意向登记表使用全区统一的文本格式。土地对外流转合同使用市工商局、市农委制定的统一格式文本。村(涉农居)新签的对外流转合同必需经聘请的律师审核把关。
八、流转后的土地必须服从政府职能部门的种植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不得占用耕地建设畜禽养殖和居住等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九、土地流转后的经营模式根据各村(涉农居)实际可选择本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由农业合作社统一经营。
十、本实施意见自 201611日起 施行,有效期为5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再作讨论后决定。
 

 
 

 

 
 

 

 
 

 

 
 

 

 
 

 

 
 

 

 
 

 

 
 

 

 
 

 

 
 

 

 
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

2016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