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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巷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赵巷镇关于促进就业创业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见习工作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QE4306000-2016-001

主动公开

赵府〔2016〕9号

2016.02.15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大型社区:
《赵巷镇关于促进就业创业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见习工作奖励的实施意见》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

                          2016年215

 

 

 

 

赵巷镇关于促进就业创业和加强职业技能
培训见习工作奖励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镇促进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为招录及推荐本镇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现根据市、区有关促进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各项政策,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以下奖励办法:
一、用人单位吸纳本镇劳动力的奖励办法
凡注册地及经营地在本镇的用人单位(镇财政供养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当年度吸纳本镇户籍劳动力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登记、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促进就业奖励。注册地在镇外,经营地在本镇的企业奖励减半。
(一)新增录用奖励
1、当年度新招录用本镇户籍失业、无业、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奖励。每录用一名一次性奖励2000元。
2、当年度新招录用本镇户籍退伍军人的奖励。经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认定,每录用一名再一次性奖励 2000 元。
3、当年度新招录用本镇户籍全日制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奖励。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认定,每录用一名再一次性奖励 2000 元。
4、当年度新招录用本镇户籍残疾人员的奖励。经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认定,每录用一名再一次性奖励 2000 元。
5、当年度新招录用本镇户籍刑释解教、戒毒人员的奖励。经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认定,每录用一名再一次性奖励 2000 元。
(二)就业困难人员录用奖励
1、用人单位录用经市、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市、区有关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每录用一名本镇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再一次性奖励2000元。
2、用人单位录用区认定的就业困难应届高校毕业生,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确认,并报区就促中心审核通过的,在区有关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每录用一名本镇户籍的就业困难应届高校毕业生再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办法
对具有本镇户籍的失业、无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当年度在本镇注册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等各种创业组织,其注册地与经营地同在本镇的,开业时间满一年,并带动本镇户籍劳动力就业满一年的,在享受市、区有关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再进行奖励: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带动一名就业人员一次性奖励2000元。非本镇户籍的劳动者来本镇创业并带动本镇劳动力5人及以上就业的参照享受。
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奖励办法
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全面提升我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报送的培训人员,除市、区政府补贴以外的剩余培训费用由镇政府财政负担。按标准根据实际培训项目和等级给予培训费用补贴和奖励。
(一)培训机构费用补贴
上岗证和初级500元、中级800元、高级为学费的50%及奖励1500元。
(二)用人单位组织培训补贴
1、定向培训
用人单位职前定向培训30人及以上,经考试合格并获得上岗证书,同时办理录用手续,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200/人。
2、中小微平台培训
中小微企业通过与局职业技能培训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签订服务三方协议,组织实施企业内部员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鉴定并颁发证书,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300-500/人。
(三)培训学员误工补贴(考证鉴定合格)
1、上岗证和初级工:奖励300-500 元。
2、中级工:奖励600-800元。
3、高级工:奖励1200-1500元。
四、青年职业见习和创业见习奖励办法
16-25周岁(有特殊需要可适当延长至30周岁)的本镇户籍青年,参加赵巷镇见习基地的青年职业见习或创业见习的,经区就业促进中心认定后,除按照市、区有关文件的规定给予补贴外,镇再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见习补贴。
五、对就业促进和职业技能培训、见习工作作出贡献的奖励办法
(一)青年见习基地的奖励
完成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下达的年度青年见习指标数的青年见习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每家见习基地推荐见习人数不少于5人)
(二)录用青年见习学员单位的奖励
为鼓励见习基地录用见习青年,提高就业率,用人单位当年度每录用一名本镇户籍的见习人员,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六、审批程序

 

以上实施的奖励经用人单位申报,由镇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镇政府批准后兑现。本意见于 2015 1 1 日起实施,原实施意见赵府〔2012103号文件废止。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相关政策变动,则本意见作相应调整和修改。本办法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