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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巷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行养老人员养老补贴的通知

QE4302000-2017-001

主动公开

赵府〔2017〕124号

2017.09.01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大型社区:
为了贯彻落实《青浦区关于贯彻〈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青府发〔201717号)、《关于青浦区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以及征地养老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1718号)文件的精神,保障本镇范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农业户籍人员享受自行养老待遇,在【赵府(200530号】、【赵府(200873号】、【赵府(201167号】、【赵府(2013109号】文件的基础上,现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如下通知:
一、对象范围
1、拥有本镇法定退休年龄农业户籍人员;
2、已在本镇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已签订《土地换保障协议书》。
二、待遇调整
1、自行养老金补贴标准。当年度养老金发放标准为1475/月,下年度以上年末实际养老金发放标准为基数。今后凡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的基础上给予镇自行养老补贴。
2、自行养老人员高龄补贴。按年龄段给予高龄补贴,60周岁-69周岁增加15/月,70周岁以上增加47/月。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91日起执行。
四、其他
本通知解释权归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
 

 
 

 

 
 

                                    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   

                             201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