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赵巷镇村民住房面积认定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QE4304000-2018-002
主动公开
赵府〔2018〕54号
无
2018.07.19
关于赵巷镇村民住房面积认定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村(居)、规保办、信访办、征收办、房管所、建管公司:
《赵巷镇村民住房面积认定实施办法(暂行)》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9日
赵巷镇村民住房面积认定
实施办法(暂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镇农村村民住房面积认定工作,并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宅基地置换政策的意见》(沪府办[2014]12号),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府第71号令)、《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青府发[2016]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镇村民住房面积认定操作口径,结合目前的工作热点、突出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户一宅)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因历史原因造成一户拥有多处有效宅基地的,应作为一户认定,有效面积可进行叠加认定。
第三条(计户标准)
(一)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户口簿、门牌号码或者户内成员自行分家析产等因素不作为村民建房分户的依据。
(二)主屋为四上四下的,认定标准如下:
1、本《办法》颁布日前已列入征收补偿计划或各村(居)已调查核实并备案的四上四下房屋,按二户认定,每户认定面积按二上二下计算。
2、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未列入征收补偿计划或各村(居)未调查核实并备案的房屋,按以下标准认定:
(1)四上四下主房分二次批复的或发放二本宅基证的,按二户认定。
(2)四上四下主房为一次批复或只发放一本宅基证的,经审核户内二个及以上子女仍符合农村村民建房标准的,按二户认定,每户认定面积按二上二下计算。反之,则认定为一户,认定面积按四上四下房屋批复面积或宅基证面积综合认定。
(三)农村村民申请分户需符合《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中建房分户申请条件之规定。
(四)符合计入人口的父母应跟随农业户口子女共同计户,不予分户。
第四条(面积认定计算标准)
农村村民户房屋面积认定可按原有房屋批复或宅基证面积及计户人数面积取最大值综合认定,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一)原有房屋可按批复或宅基证面积综合认定。其中主屋面积按批复或宅基证上的主屋面积最大值认定;棚舍及小屋面积按批复面积认定,宅基证上登记的棚舍面积不计入有效面积。
(二)按计户人数认定面积可参照《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三十三条(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中关于个人建房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定予以认定。具体标准如下:
1、计户人数计算标准
(1)户内农业户口及镇保转非人员,可计入户内,未婚独子按2人计算。
(2)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的人员,可计入户内。
(3)父母无独立宅基地且未享受过动迁安置的,可计入子女一方,但不得重复计算。
(4)出生即为非农户籍子女,如父母一方(户内)为农业户口或镇保转非人员,可计入户内。
(5)除征地转非外其他类型的户籍转非人员及其下一代子女,均不得计入人数。
(6)村民户内在本市他处已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或者因宅基地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人数。
2、面积认定标准
(1)1至4人户(含4人),认定面积为
180平方米
。
(2)5人户认定面积为
225平方米
。
(3)6人户认定面积为
270平方米
。
(4)6人以上户认定面积为
300平方米
。
第五条(离婚人员安置标准)
(一)本《办法》颁布日前符合我镇原离婚户申请条件的离婚人员,按原离婚户认定标准认定,即认定面积为
180平方米
。
(二)本《办法》颁布日前仍不符合我镇原离婚户申请条件的离婚人员,按以下标准认定及安置:
1、安置条件
村民户内离婚人员(包括已再婚人员)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对其进行住房安置,但不作为“户”认定。
(1)农业户籍或本经济组织镇保转非人员。
(2)离婚满5年或离婚双方有一方再婚。
(3)原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共同申请过建房。
(4)本人未在本市享受过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5)再婚人员配偶方未在本市单独享受过建房及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2、安置方式
(1)符合计入人口的离婚人员认定面积为
45平方米
/人;符合计入人口的子女按实际人数计算,认定面积为
45平方米
/人。
(2)1人可安置60平方米住房,安置房价格为1680元/平方米(参照同期动迁安置房基本面积基价执行)。
(3)2人可安置
90平方米
住房,3人可安置
135平方米
住房,4人可安置
180平方米
住房,最高安置面积不超过180平米,安置房价格为1680元/平方米(参照同期动迁安置房基本面积基价执行)。在实际拿房中,根据不同的房型面积,可在原有的安置面积基础上超面积安置,超面积部分不得超出
10 平方米
,超安置面积价格为:9000元/平方米(参照同期动迁安置房超安置面积价格执行)。
(4)不享受任何宅基地费及补偿费。
第六条(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动迁安置及面积已认定公示的村民户不适用本细则。
符合村庄规划的原址翻建户及迁居安置户自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住房面积的认定方式按本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如内容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则按上级政策为准。
第七条(应用解释部门)
赵巷镇建房会审领导小组对本规定中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