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赵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QE431300020250001
主动公开
赵府〔2025〕6号
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
2025.09.23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新城一站大居:
现将《赵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3日
赵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优化农村人居品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赵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养护工作,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青浦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水〔2022〕131号),且结合赵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际,制定本管理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管理实施方案适用于已建成的赵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养护和维修。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青浦区水务局是本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赵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对赵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立健全赵巷镇政府领导、赵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村(居)委会协助以及运行维护单位提供运行维护服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运行维护体系。
第六条赵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落实专职人员,监督运行维护单位日常运维工作,指导督促村(居)委会协助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第七条赵巷镇村(居)委会应当在赵巷镇政府领导下,协助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的巡查、检查、养护、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工作,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村民自觉将房屋生活污水接入污水处理设施,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协助清除、告诫、劝阻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运行维护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运维手册、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养护技术要求严格按照最新<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管理要求(暂行)>》等相关标准执行,做好赵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的日常巡查、检查、养护、维修等运行维护工作,保障赵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三章运维管理
第九条赵巷镇根据赵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规模、处理工艺类型和实际现场情况等,通过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招标的方式,确定赵巷镇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第十条赵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窨井、化粪池、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
(二)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窨井、化粪池、调节池、出水井进行清渣清淤维护;
(三)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四)对现场有条件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量进行记录,对出水水质进行日常检测。每年对本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全覆盖监测不少于2次。赵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应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T1163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一级B标准)要求;
(五)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由专业单位实施贮存、处理、处置,落实污泥转运联单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农污底泥,杜绝污泥运输过程中发生跑冒滴漏现象。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每年按排水管道污泥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分别进行检测,全覆盖检测不少于1次,可根据检测结果,采取安全、合理的处理处置方式;
(六)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路面维修、道路拓宽等可能影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赵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报告。
第十一条赵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管道窨井: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违章占压、私自接管;窨井与井盖完好,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
(二)化粪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隔栅完好无堵塞,无水流漫溢;
(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
(四)出水井: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
(五)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作物;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
(六)处理站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十二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包括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记录;
(四)农污底泥的检测数据报告;
(五)年度检修记录。
第十三条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每月向赵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上报运行维护情况。运行维护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运行维护报表(包括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十四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村居适当位置公示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区水务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并结合每年不少于2次的区级出水水质监测、管网抽查检测等工作,建立健全日常督查、专项检查、年终考核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监督考核机制,对赵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赵巷镇应当从组织管理、规章制度、管养成效、水质监测、台账资料、社会评价、区级考核等方面,量化考核内容,细化考核要求和评分标准,建立赵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实施方案。
第五章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赵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经费由区、镇两级财政承担。区财政按照200元/户的标准进行补贴,赵巷镇应当根据所辖赵巷镇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实际需要,补足不足部分。
第十八条赵巷镇应当加强对赵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附则
本管理实施方案由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管理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赵府〔2019〕41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