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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强、朱敏君:
本机关于2024年09月26日对你们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行为,依法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文书编号沪青朱府告字〔2024〕第090247号)附后。因:
□当事人难以确定
√难以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权利义务告知书》(文书编号沪青朱府告字〔2024〕第090247号)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