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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葛民莉--朱家角镇浦祥路377弄一支弄3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文书送达公告 2025-01-23

刘巍、葛民莉:

依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2日对你擅自搭建构筑物的行为,依法制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文书编号沪青朱府责拆决字〔2024〕第090187号)附后。因:

□当事人难以确定

√难以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文书编号沪青朱府责拆决字〔2024〕第090187号)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25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