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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丹--朱家角镇沙淀中路100弄43号202室--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文书送达公告 2025-02-08

陆丹:

依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月16日对你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行为,依法制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文书编号:沪青朱府责拆决字〔2024〕第090194号)附后。因:

□当事人难以确定

√难以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文书编号:沪青朱府责拆决字〔2024〕第090194号)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