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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丽、李文康--朱家角镇绿舟路228弄290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文书公告送达 2025-02-08

聂丽、李文康:

依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们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行为,依法制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文书编号:沪青朱府责拆决字〔2025〕第09201号)附后。因:

□当事人难以确定

√难以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文书编号沪青朱府责拆决字〔2025〕第09201号)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