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福祥、黄娟-朱家角镇珠安路77弄39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文书送达公告 2025-03-24
刘福祥、黄娟:
依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03月11日对你们擅自搭建构筑物的行为,依法制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文书编号:沪青朱府责拆决字〔2024〕第090206号)附后。因:
□当事人难以确定
√难以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文书编号:沪青朱府责拆决字〔2024〕第090206号)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25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