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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君、薛钰莹--朱家角镇康园路399弄510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文书公告送达 2025-04-18

陈晓君、薛钰莹:

本机关于2025年04月03日对你们擅自搭建建筑物的行为,依法制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文书编号:沪青朱府责拆决字〔2024〕第090215号)附后。因:

□当事人难以确定

√难以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文书编号:沪青朱府责拆决字〔2024〕第090215号)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25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