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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
本机关于2025年7月18日对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沪(青)朱府责拆决字〔2024〕第090229号)筑物的行为,依法制作《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权益提示函》附后。因:
□当事人难以确定
√难以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权益提示函》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