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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博: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4日对你于朱家角镇绿洲江南园222号北侧存在搭建建(构)筑物的行为,依法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文书编号:沪青朱府告字〔2025〕第090060号)附后。因:
□当事人难以确定
√难以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权利义务告知书》(文书编号:沪青朱府告字〔2025〕第090060号)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