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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海芝、陆解民、陆国平、申乐莹:
本机关于2026年08月05日对你们擅自搭建建筑物的行为,依法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文书编号:沪青朱府告字〔2026〕第090038号)附后。因:
□当事人难以确定
√难以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权利义务告知书》(文书编号沪青朱府告字〔2026〕第090038号)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26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