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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朱家角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QF03070002014002

主动公开

青朱府〔2014〕56号

2014.08.28

 

各村: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07]22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发[2012]7号)以及区委区府《青浦区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委办[2014]1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新旺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结合本镇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农业部、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府有关文件为指导,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为核心,以明晰产权、规范管理、保障权益、促进发展为目标,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要尊重农民意愿,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改革方案须经过充分论证,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讨论和表决,确保改革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

    (二) 坚持规范操作、依法推进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合作社法》规定组建新的经济实体,明确各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要严格改制程序,规范有序地推进改革,加强对改革的指导与监督。

(三)坚持发展集体经济、维护成员权益的原则。要盘活用好集体资产,实现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确保资产收益稳定增长,使农民通过改革,共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四)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具有复杂性,要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三、目标任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朱家角镇在新旺村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从9月份开始对6个经济薄弱村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争取年内完成。2014年10月起全面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2015年全镇实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应改尽改的目标。

  四、改革形式

 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村经济合作社,即由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机构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集体资产作为村经济合作社的总资产,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后,按农龄量化折股,由区政府发放登记证书。

五、改革程序

(一)建立班子。镇成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改革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主要领导任组长,政府主要领导任常务副组长,纪委书记和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经管、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员,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下设办公室(设在镇经济管理事务中心内)负责日常工作。拟改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首先应在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领导下制定改制工作计划,向镇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要成立由村支部书记为组长,其他班子人员、财经统计员、财监小组组长为组员共同组成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村改制领导小组”)和由村支部书记为组长,其他班子人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共同组成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村改制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具体工作。

    (二)制定方案。村改制工作小组要制定改制方案,其主要内容为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资产处置和股权设置等。改制方案必须张榜公布,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和区农委备案。

    (三)清产核资。村改制工作小组要在区、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力量成立清产核资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清产核资结果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确认,确认后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并报镇改革领导小组备案。清产核资时,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按有关规定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股权设置。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清产核资、农龄统计的基础上,根据村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范围和股权设置办法。股权设置原则上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龄为依据,并兼顾好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关于集体股的设置,要区别不同情况。对撤制村原则上不设立集体股,未撤制的村可设立集体股,主要用于公益事业等开支。集体股占总股本的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按沪农委[2012]104号文件规定,原则上掌握在总股本的20%左右。

    (五)股份量化。按照股权设置办法,将村集体资产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改制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持股成员出具相应的股权证明,作为享受收益分配的凭证。至于市级帮扶的经济薄弱村,可将市、区政府下拨的帮扶资金形成的资产,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收益分配。

    (六)建章立制。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章程,建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章程的内容应包括组织名称;成员资格、成员权利和义务、股权设置和量化;组织机构设置、产生办法和职责;资产经营和管理、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等。

    (七)办理登记。成立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应按照《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2]20号)的规定,准备相关材料,到区农委申领《证明书》,经区政府盖章同意后,凭《证明书》向区质量技监部门申领《机构代码证书》。

    (八)资产运营。改制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合作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财务预决算报表、重大开支项目,须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审议通过。

    (九)收益分配。改制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成员拥有股权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同股同利。集体股的收益应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开支。要按照《关于完善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农委[2012]105号),确定合理的收益分配方式和水平。

    (十)监督管理。完成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报表及时上报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发挥好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监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加强对集体资产的投资、经营、收益分配等的有效监督。

    (十一)归档备案。完成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同时,要将改制的申请、清产核资结果等相关材料提交镇、区农委进行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放到重要议事日程上,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坚持思想教育和积极引导的工作方法,认真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和支持改革工作。

    ()推动经济发展。经济合作社应切实履行职能,致力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各村要充分利用“198”区域减量化的政策,通过土地指标平移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办法,在“工业园区”、新城、西虹桥开发区、轨交沿线站点参与开发建设;或通过参股、回购有稳定收益的物业等,为村级经济发展开辟新路径。对于区政府扶持村级经济发展的资金,务必做到专款专用,集中用于有稳定回报的发展项目。

   (三)做好宣传发动。各村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宣传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有关政策法规,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使已具备条件或经济基础较好的村,能积极参与改革;暂不具备条件的村、干部、群众也能了解改革,正确对待改革。

()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加强业务指导,认真贯彻改制工作的政策,正确把握改制工作方向,履行好审查、监督、管理的职能;要帮助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产权登记完善工作;要帮助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依法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要加强监督,督促做好村务公开工作,确保改制工作在阳光下进行。

()加强考核机制。为了有效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高质量完成此项工作,将该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特此通知

 

 

 

 

                                          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