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朱家角古镇旅游区经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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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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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2
索取号:QF0306000-2010-007 发文字号:青朱府(2010)77号 发文日期:2010-11-05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朱家角古镇旅游区经营户管理,提升古镇旅游区的形象与品质,打造朱家角古镇旅游品牌,促进朱家角镇旅游产业发展,特制定《朱家角古镇旅游区经营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朱家角古镇旅游区经营户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朱家角古镇旅游区经营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朱家角古镇旅游区经营户管理,提升古镇旅游区的形象与品质,打造朱家角古镇旅游品牌,促进朱家角镇旅游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经营户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户是指在朱家角古镇旅游区规划范围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 管理机构
朱家角古镇旅游管理委员会是古镇旅游区管理的领导机构,下设朱家角古镇旅游管理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工作执行机构。朱家角古镇旅游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在部门权限内承担古镇旅游区的管理职责。
镇综合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古镇旅游区经营户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古镇旅游区的日常管理与工作协调。
第四条 报批管理
古镇旅游区经营户从事经营活动须符合古镇管理和保护古镇要求,以下行为须向镇综合管理办公室办理报批手续,获得书面许可后方可实施:
1、开业经营申领营业执照及其变更有关登记事项;
2、经营场所的维修、装修和店面装饰;
3、店招店牌、广告牌、标志牌等户外设施的设立;
4、涉及维护古镇传统历史文化风貌的其它行为。
第五条 经营管理
古镇旅游区经营户须自觉遵守和维护古镇旅游区的经营秩序:
1、不得无证无照非法经营;
2、不得超越核准经营范围经营;
3、不得跨街、跨门面经营;
4、不得经营假冒、伪劣、侵权商品;
5、不得有其它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治安消防安全管理
古镇旅游区经营户须严格遵守治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古镇旅游区的社会治安和消防安全:
1、在经营场所配备足够灭火器、沙子等消防器材;
2、对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要按照规定及时检查维护;
3、店铺的装潢以及门板等物品的存放不得覆盖、遮蔽消防栓等消防设施;
4、按照要求规范用水、用电、用气;
5、不得有其它违反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市容市貌管理
古镇旅游区经营户须自觉保护古镇旅游区市容市貌:
1、店招店牌、广告牌、标志牌、空调外机等户外设施必须与古镇传统历史文化风貌协调,并且端正整洁;
2、不得有乱设摊的经营行为;
3、不得有乱搭建的经营行为;
4、不得有乱堆放、乱吊挂、乱张贴的经营行为;
5、不得有其它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第八条 环境卫生管理
古镇旅游区经营户须自觉做好古镇旅游区公共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整洁,自觉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1、积极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确保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2、严禁向古镇街道、河道等公共区域倾倒、丢弃、抛洒垃圾和废物;
3、经营产生污水须纳入污水处理管道,不得未经处理排放至河道或者街面;
4、不得有在河道倾倒废物、清洗拖把、清洗马桶等污染河道水环境的行为;
5、严格控制经营产生的油烟、噪音等其它污染;
6、负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确保“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
7、不得有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九条 食品安全管理
古镇旅游区经营户须确保提供的食品和餐饮符合卫生要求:
1、从业人员须持健康合格证上岗,并且按时参加健康体检;
2、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的进货渠道合法,建立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3、食品或者餐饮的加工区、销售区须保持环境整洁、安全卫生;
4、加工、储存和使用的器具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提倡不使用或者减少使用一次性餐具;
5、严禁使用和销售过期或者变质的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
6、不得有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
第十条 集体资产管理
古镇旅游区经营户须配合镇资产公司做好其租赁房屋的管理工作,对其租赁或者相邻房屋的维修积极配合,不得恶意阻挠。古镇经营户须遵守房屋租赁协议,不得无故拖延、拒交租金。
第十一条 税务管理
古镇旅游区经营户须依法纳税。
第十二条 规划与保护
古镇旅游区经营户负有保护朱家角古镇的义务,不得有破坏古镇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维护古镇的传统历史文化风貌。
第十三条 形象与品牌
古镇旅游区经营户从事经营活动须做到遵纪守法、文明诚信,不得有“乱拉客”、“宰客”等不文明行为。同时,注重品牌效应,打造名优品牌。
第十四条 监督与管理
镇综合管理办公室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古镇旅游区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其违规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报请上级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评比与奖励
朱家角古镇旅游管理办公室下属综合管理组负责牵头每季度定期对古镇旅游区经营户进行联合检查评比,具体办法参照《朱家角古镇旅游区经营户诚信评比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服务与扶持
朱家角古镇旅游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在部门权限内承担古镇旅游区的服务职责。鼓励和扶持古镇旅游区经营户通过成立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实现行业自律、自管。
第十七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朱家角古镇旅游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