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朱家角镇财政扶持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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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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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8
索取号:QF0306000-2011-001 发文字号:青朱府(2011)51号 发文日期:2011-08-30
各村、有关单位、“一园三区二中心”:
经研究决定,现将《朱家角镇财政扶持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朱家角镇财政扶持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朱家角镇财政扶持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促进经济方式转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产业能级,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青浦区政府《关于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朱家角镇财政扶持经济发展资金由朱家角镇财政筹措,根据不同产业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制造业、服务业、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工作职责
镇扶持企业发展评审小组负责实施项目的评审工作,并出具审定意见。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项目推进工作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开发区(工业园区)负责项目申报、初审、汇总等工作。
第四条 扶持重点
财政扶持经济发展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严禁对高污染、高耗能、高危险企业以及空转商贸型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实施财政扶持政策。
第五条 扶持对象
在本镇范围内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健全、依法纳税的企业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六条 扶持内容和方式
财政扶持资金不得与企业税收直接挂钩,具体使用应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如科技创新、技术改造、产业调整、节能减排、总部设立、贷款贴息、租金补贴、上市补贴、人才激励、教育培训、促进就业、经济贡献等需要,以项目资助、费用补贴及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
第七条 扶持标准
财政扶持标准如下:
(一)租金补贴:对注册于本镇的企业,每年给予租房补贴扶持,限额为10万元。
(二)促进就业:企业产业导向明确,成长性良好,在发展过程中使用本镇劳动力,经镇相关单位认定,予以扶持限额为5万元。
(三)科技创新:主要支持企业进行科技攻关、技术创新、专利发明创造、科技产业化、科技兴农等项目的实施。根据不同类型予以扶持,限额为400万元。
(四)经济贡献:经营业绩和纳税情况良好,对发展当地经济具推动作用的企业予以扶持,限额为300万元。
(五)人才激励和教育培训:对企业引进优秀中、高级技术人才,每年组织企业员工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予以扶持,限额为10万元。
(六)技术改造: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提升传统产业,取得显著效果予以扶持,限额为10万元。
(七)总部设立:注册及新迁入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经认定为地区总部予以扶持,限额为500万元。
(八)贷款贴息:支持符合规定且能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商贸企业。贴息额根据实际到位贷款、规定的贴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贴息年限跟实际贷款年限一致,扶持限额为100万元。
(九)上市补贴:对有上市意愿并实质性启动的企业,涉及在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规费,与中介机构发生的中介费用等方面,拟企业上市成功后,视情况再给予适当扶持,限额为200万元。
(十)产业调整:主要对实施结构调整企业的生产整合,根据上级要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有利于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能级的,根据上级要求予以扶持。
(十一)节能减排:鼓励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进一步挖潜和提高,重点用于循环经济的发展,再生能源利用和新能源的开发,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符合上级确定的其他节能减排范围,根据上级要求予以扶持。
(十二)其他:经镇政府批准同意需要扶持的项目,其扶持标准由镇政府确定。
第八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财政扶持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分级负责制度。
(一)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开发区(工业园区)提出财政扶持申请;属于区级财政扶持的项目,企业按规定向区职能部门提出扶持申请。
(二)开发区(工业园区)收到企业申请后,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企业按照扶持内容和扶持标准予以分类和结算,并报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三)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对开发区(工业园区)上报企业的分类和结算进行审核,并按要求进行汇总。
(四)镇扶持企业发展评审小组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定意见。
第九条 资金拨付
(一)对经审定通过的财政扶持项目,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按规定时间节点报送区财政局。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镇的审批结果,统一办理资金拨付,将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账户。
第十条 监督管理
(一)凡当年度节能减排未达标、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和重大环保事件、存在偷漏税行为受到查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企业,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企业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二)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三年内不得申报该项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附则
(一) 本管理办法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原各类扶持政策的财政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1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