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朱家角镇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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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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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31
索取号:QF0313000-2012-007 发文字号:青朱府(2012)27号 发文日期:2012-05-16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朱家角镇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第二次政府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朱家角镇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参照《青浦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镇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镇政府各职能科室受镇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搞好信息服务,提高行政效能,确保镇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四条 镇政府由镇长、副镇长、各职能科室(中心)组成。 镇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镇政府实行镇长负责制。镇长领导镇政府的工作,副镇长协助镇长工作。镇长外出本市期间,可委托副镇长主持镇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镇长主持政府办公会、政府办公扩大会议。镇政府规定规范性文件和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政府办公会和政府办公扩大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镇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镇长委托,可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牵头负责其他专项任务。
第八条 镇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处理镇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镇政府决定事项和镇政府领导交办事项。
第九条 镇政府各科室根据法律、法规和镇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在本科室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镇政府各科室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合作,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镇政府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镇政府各科室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镇实际,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实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节能减排和自主创新,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高资源和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进公平准入环境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健全社会管理体系,推进民主法治,完善管理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加强基层组织和城乡社镇建设,健全促进就业、社会保障体系和调节收入分配机制, 依法深化和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和绩效评估制度,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镇政府及各职能科室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政府办公会或政府办公扩大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七条 镇政府及各科室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镇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镇政府及各职能科室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 镇政府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镇情实际,制定并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
第二十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科学配置执法科室的职责,依法推进综合执法工作,建立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一条 实行镇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镇机关党总支和司法所定期举行相应的学法活动,一般每半年举办一次。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二条 镇政府及各科室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三条 镇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日常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镇政府及各职能科室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政府办公会和政府办公扩大会议决定的事项、镇政府及各职能科室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十七条 镇政府及各职能科室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镇政府根据每年经镇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明确全年重点工作安排的基础上,按季度提出阶段性目标及相应的实施要求;各职能科室要据此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二十八条 镇政府及各科室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镇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镇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镇长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镇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镇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镇长配合。属于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科室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科室或主管科室为主牵头负责,相关科室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镇政府及各科室要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不断提高政府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镇政府及各职能科室要实施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镇政府各科室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违规办事、越权办事等行为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科室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三十一条 镇政府及各科室要自觉接受镇人大的法律监督,高度重视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镇政府及各科室要着力加强政府内部监督,加大对宏观经济政策贯彻执行效益性、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运行等审计力度,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 镇政府及各科室要及时向镇人大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镇人大代表提出的书面意见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人大代表的满意率和书面意见所反映问题的解决率。
第三十四条 镇政府及各科室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科室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和反馈。
第三十五条 镇政府及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并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建立分级分责化解信访矛盾、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工作制度,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接访制度,明晰责任,加强协同,分级落实,加大跟踪督办、分析考核、责任追究的力度。镇政府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科室认真解决,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九章 完善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镇政府在区委、区政府和镇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镇政府实行镇长负责制,镇政府办公会议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都应由政府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政府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这是保证镇长实施全面负责,发挥政府职能作用的重要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政府办公会议的内容是: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并研究具体贯彻措施。2、讨论研究本镇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要工作措施。3、研究审批本镇下属单位、科室的请示、报告等。4、总结和部署镇政府年度工作或阶段性重要工作。5、讨论制订由镇党委决定需政府组织实施的具体措施和意见,讨论镇人代会有关决议的实施情况。6、讨论需要由政府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政府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镇长、副镇长;列席人员为:镇人大副主席,政府有关科室主任,还可邀请党委其他成员及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九条 政府办公会议由镇长召集并主持,镇长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一名副镇长主持。政府办公会召开之前,由办公室发会议预备通知,各副镇长针对各自分管条线上现阶段的重大问题进行汇总整理,并上报镇长,作为政府办公会的候选议题。政府办公会会议议题由镇长确定。
第四十条 政府办公会研究的问题在充分讨论基础上,由镇长集中大多数人意见,行使最后决定权。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研究的重大事项,应事先经政府办公会议讨论。
第四十一条 政府办公会议和政府办公扩大会议不得以党政联席会或其它会议形式替代。
第四十二条 政府办公扩大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政府办公扩大会议的内容:1、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并研究具体贯彻措施。2、讨论研究本地镇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要工作措施。3、通报前阶段工作情况,听取各职能科室和有关负责人的工作报告。4、部署下阶段政府各职能科室的重点工作。5、讨论政府阶段性的重要工作任务。
第四十三条 政府办公扩大会议出席人员为:镇长、副镇长、政府各科室、中心(所)主任(副主任)。列席人员为:镇人大副主席及有关科室负责人,还可邀请党委领导参加。
第四十四条 政府办公扩大会议由镇长召集并主持,镇长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一名副镇长主持。
第四十五条 政府办公扩大会议议题由镇长确定,事先由办公室发会议预备通知,研究问题在充分讨论基础上,由镇长集中大多数人意见,行使最后决定权。
第十章 完善议事准则及工作纪律
第五十条 讨论、决策重大问题之前,领导成员之间应充分沟通意见,取得基本共识,必要时,应听取基层领导、群众的意见。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委托有关单位先做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第五十一条 当对某一问题一时难以议决,凡是不需要立即决策的紧急情况,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再酝酿做决策。
第五十二条 讨论、决策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勇于发表个人意见,允许争论,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一旦形成决议后,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且不得擅自泄漏会议内容,不得发表不负责任的个人见解。
第五十三条 重大问题决策后,由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较重大问题时,应及时、主动与党政主要领导沟通或经班子讨论再作处理,若在执行过程中或实施后发现失误,应及时研究补救措施,共同总结教训,不应相互推卸责任。
第五十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间如有不同看法或意见,应在班子会上诚恳指出或个别交换,不得在会外或公众场合随便议论。
第五十五条 涉及到人事任免、处分、奖励或机密内容,在没有公布或解密之前,要严格保密。
第十一章 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五十六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镇委镇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就镇党委、政府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七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作为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并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十八条 集体决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本地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第五十九条 重大决策事项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集体决策: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
(三)涉及本镇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本镇土地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五)涉及本镇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七)其它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六十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集体决策:
(一)重大建设项目(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安排,包括上级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动迁等相关工作;
(二)重大建设项目发展重大变更及超概算调整(原则上50万元及以上);
(三)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等;
(四)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五)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的重要决策、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等;
(六)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六十一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集体决策:
(一)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
(二)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
(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属单位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
(四)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50万元以上)。
第六十二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或网上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科室的,有关科室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镇党委、政府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镇党委书记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议题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材料以及会议通知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决。
4、形成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切实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5、组织列席旁听。视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有关职能科室、纪委人员、部分群众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镇党委、政府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4、加强督查反馈。对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施行监督反馈制度,并成立镇督查小组,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第十二章 加强公文办理。
第六十三条 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用印、校对、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六十四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镇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并负责催办、查办;承办科室应当抓紧办理。凡涉及其他科室的问题,主办科室应当主动与有关科室协商、会签。
第六十五条 公文审批应明确签署意见,如审批人圈阅,视为原则同意。公文送镇政府领导签发之前,政府办公室应进行审核。
第六十六条 传递密级公文,必须按照保密规定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三章 搞好信息服务
第六十七条 各村居、科室、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镇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镇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十八条 报送政务信息要围绕中心工作,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抓住切入点,要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六十九条 政务信息反馈的主要内容:
(一)镇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镇经济社会运行的重大动态和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贯彻执行区、镇级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可供借鉴的工作新思路和新举措。
第七十条 镇政府各科室应主动向政府办公室报送政务信息。根据需要政府办公室可与相关单位进行约稿或直接开展信息调研,相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做好信息收集整理或信息调研工作。
第七十一条 镇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镇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确保网络健全完善、高效运转。同时,要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工作通报和考核机制,对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迟报、漏报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四章 强化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镇政府及各科室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对镇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镇政府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七十三条 政府办公室主要对以下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镇政府下达的全年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镇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镇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四)镇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七十四条 开展督促检查工作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办公室主任签发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政府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三)检查催办。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镇政府。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镇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七十五条 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批示件,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在办理领导人批示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七十六条 镇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信访办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
第十五章 严格活动举办
第七十七条 凡以镇政府名义在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举办(包括承办或协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节庆庆祝、游园游行等各类活动必须严格审批并确保安全有序。
第七十八条 镇政府举办的重要活动应由政府办公会讨论决定;其他以镇政府名义举办的活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应报镇长审批。
第七十九条 镇政府直接举办的活动应由明确的承办单位履行相关手续;承办单位必须在活动举办前1个月向镇政府行文请示。请示须写明活动名称、活动地点、活动性质、活动规模、活动内容、活动日程、经费来源、拟邀请的嘉宾等。
第八十条 活动实行“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承办单位需制订安全保障方案,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内容等,不得将活动交由第三方承办。确需变更的,须重新审批。
第八十一条 未经镇政府批准的活动,不得以镇政府名义举办。擅自以镇政府名义举办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组织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章 严肃作风纪律
第八十二条 镇政府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把学习与调研、研究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新变化,学习新知识,研究新情况,认真解决发展中的新矛盾、新问题,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八十三条 镇政府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的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心系群众、服务人民,下大力气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做好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多办顺应民意、化解民忧、为民谋利的实事。
第八十四条 镇政府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要发扬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坚持调查研究制度,深入基层,了解民意,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
第八十五条 镇政府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要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始终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因公出国(境)应紧密结合本镇中心工作,严格执行区政府任务批件的规定。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必须严格控制人数和经费,并须在学习考察结束后两周内撰写学习考察报告报镇政府(外出招商报告招商情况)。
第八十六条 镇政府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要发扬民主、团结共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规定,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共同推动形成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局面。
第八十七条 镇政府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中央大政方针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之相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意见。镇政府各科室要及时向镇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镇政府请示。
第八十八条 镇政府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要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带头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以身作则,严格自律;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的送礼和宴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