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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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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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8
索取号:QF0303000-2013-002 发文字号:青朱府(2013)25号 发文日期:2013-04-15
各村(居)、相关职能部门:
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沪安委办〔2013〕8号)及《青浦区安委办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青安委办〔2013〕2号)的要求,定于2013年4月至7月在全镇范围内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必要性
近年来,全国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时有发生。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餐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二是安全投入不到位,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三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从业人员缺乏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四是部分餐饮企业对液化石油气进货渠道把控不严,使得超期、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混入餐饮场所;五是对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对餐饮企业的安全监管主体不明确,打击和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措施不力等。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在全国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为此,各村(居)、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立即组织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坚决依法取缔淘汰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餐饮场所,强化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和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目标任务
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主要目标任务是: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筑施工消防验收意见书等相关证照)。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2、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3、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4、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5、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6、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7、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8、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缴费或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瓶装液化石油气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9、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必须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10、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封闭场所内使用燃气应设有机械通风装置。
11、燃气管道及设备布置应由专业部门设计、施工并验收合格。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为加强领导,成立由镇领导担任组长,规保办、派出所、经发办、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工商所、食药监分所为成员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附件一),主要负责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专项整治中的各项工作要求。各村(居)负责辖区内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
具体专项治理分工:
(一)规保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报告上级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派出所: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安全事务管理中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燃气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报告上级部门,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四)经发办: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五)工商所: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六)食药监分所:负责对未取得卫生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七)各村(居):负责辖区内专项治理工作,要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使用燃气餐饮场所基础台帐,组织开展辖区内餐饮场所的全面检查和治理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4月上旬)。
规保办要会同消防、安全监管、经发办等部门抓紧建立健全具有针对性的燃气防爆相关规定和标准,特别是相关建构筑物要求;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制作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宣传资料,组织编写安全培训教材,加强燃气使用安全宣传。
各村(居)要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信息档案和基础台账,并抓紧制定本辖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请各村(居)于4月20日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报送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联系人:瞿玉雷,电话:59242553)。
(二)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阶段(4月至5月)。
1、各村(居)要督促餐饮场所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强化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组织专家深入现场,督促落实整改,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要督促各餐饮企业或场所于4月底前将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自查表(见附件二)及整改计划报镇规保办和其他有关部门。
2、各村(居)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报请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关闭取缔。
(三)抽查和全面总结阶段(6月至7月)。
各村(居)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通过抽查、互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基层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推动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村(居)和相关职能部门于7月15日前,将本村(居)、本部门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和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汇总表(附件三)一并报送镇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联系人:瞿玉雷,电话:59242553)。镇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也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村(居)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配合
各村(居)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针对专项治理涉及面广、餐饮场所数量多的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并充分发挥村(居)委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
(二)加强宣传培训,普及安全知识
各村(居)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结合实际,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要把燃气使用安全纳入农民工安全培训基本内容,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常识,确保提升安全培训质量和覆盖面。
(三)坚持统筹兼顾,确保工作实效
各村(居)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内容,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要以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餐饮场所的特点,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餐饮场所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四)注重总结经验,严格责任追究
各村(居)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强化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对未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二○一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