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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病帮扶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3.08.28

索取号:QF0304000-2013-003 发文字号:青朱府(2013)52号 发文日期:2013-08-09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了帮助大病患者和家属渡过难关,更好地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的基本医疗需要,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青浦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以及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章程规定,特制定青浦区朱家角镇大病帮扶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一、帮扶的对象和范围

   (一)帮扶对象:

    1、具有朱家角镇户籍的全镇大病居民;

    2、因政策因素,外省市户籍人员婚入,户口不能迁入本镇户籍的外来配偶及其子女;(本市户籍人员婚入,户口未迁入本镇的不可享受;)

    3、无婚姻关系,但因直系亲属关系,户籍迁入本镇的,一年后享受该办法。

    (二)帮扶范围:

    1、医疗总费用自负部分扣除医疗救助、合作医疗补助等各类补助,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壹万元以上的部分。

     家庭可支配收入的界定:

    (1)帮扶对象本人及配偶:年收入扣除当年度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例:2013年度城镇:640元/月×12月、农村:500元/月×12月)×150%为计算依据;

    (2)子女:所有子女的总收入的20%列入为计算依据;(不包括子女配偶)

    (3)有工作单位的,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

    (4)已退休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退休工资证明或养老工资卡复印件;

    (5)失业、无业人员,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无业证明;

    (6)个体工商户等自觉提供年度财务报表,不能提供的,由所在村、居核实收入,并加以证明,低于当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7)其他各类人员,提供能证明相应身份和收入的证明。

     2、享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即:城镇、农村低保户)、持证残疾人优先帮扶;

     3、对特殊病例一事一议,由领导小组商讨确定。

     二、帮扶标准

    (一)帮扶额度:

     1一般帮扶对象:

     可享受帮扶金额30000元以下,补助35%

     30001元——50000元,补助45%

     50001元——100000元,补助50%

     100001元——150000元,补助55%

     150001元——200000元,补助65%

     200000元以上,补助70%,以上标准实行分段计算。

     2、特殊帮扶对象:

     ⑴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家庭的病人,在一般帮扶对象的帮扶比例上,每个补助金额段各增加5个百分点;

     ⑵持证残疾人本人在一般帮扶对象的帮扶比例上,每个补助金额段各增加10个百分点,一户多残的残疾人医疗费用可以合并计算。

     3、非政策因素,可参加但不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大病病人,在相应的帮扶比例上,减半补助。

     4、非城镇医保约定的医疗机构或商业药店就诊或购药的发票,在相应的帮扶比例上,减半补助。

    (二)最高限额:

     原则上,一般帮扶对象最高补助金额为拾万元,特殊帮扶对象最高补助金额为贰拾万元,特殊病例由领导小组商讨决定。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向村(居)委会申请,由村(居)委会初审合格后,经村(居)民代表讨论通过,由村(居)委会主任签字盖章后送镇大病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社保中心)。

     (二)申请时须提供的资料:

     1、帮扶对象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残疾人还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2、大病帮扶家庭情况调查表;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附全年工资清单);

     4、申请大病帮扶对象原则上凭医院发票原件,提供复印件的,请提供原件所存单位的待遇享受证明(参加合作医疗实时结报的也要提供发票,凭发票来窗口报销的除外)。

     (三)大病帮扶对象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补助金额均应在各村(居)委会的村()务公开栏及所在村(居)民小组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无举报、无失实,方可发放补助。

      (四)相关责任:

      帮扶对象应如实申报,如果故意隐瞒或虚报事实,经举报查实,或调查核实,取消帮扶资格,追回帮扶资金。

      四、其他说明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美容、整形治疗、矫形治疗、健美治疗等非疾病治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申请大病帮扶。

      ()因交通事故、工伤、酒后闹事、斗殴、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申请大病帮扶。

      ()申请大病帮扶对象凭正规医疗机构发票,癌症等认定的大病病人确需到其他商业药店购药或非城镇医保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凭上海市城镇医保约定的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否则不得申请大病帮扶。

      五、本实施意见自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公历年度发票为单位计算。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朱家角镇大病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