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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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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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3
索取号:QF0303000-2013-008 发文字号:青朱府(2013)64号 发文日期:2013-09-29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
国庆节将至,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上海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青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安委办〔2013〕10号)的文件要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确保全镇人民过一个欢乐、安全、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国庆长假是旅游购物的集中时期,是公众出行和生产经营活动的高峰,也是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时段。做好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对于营造良好的节日安全氛围,完成今年后几个月乃至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都具有重要意义。各村(居)、企事业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从推动安全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区和镇领导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相关文件精神,统筹工作部署,加大工作力度,解决突出问题,着力事故防范,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格落实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指示要求,切实把握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和规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节日安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政府部门监管、基层属地管理和企业主体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关口前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紧盯住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隐患和问题较多、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地区和单位,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责任考核奖惩,抓实、抓细、抓好国庆期间安全监管工作。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高度重视国庆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不折不扣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深入推进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针对节日特点,在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各阶段工作基础上,继续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集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坚决堵塞安全漏洞。对前期未完成整治的隐患,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继续跟踪督促,直至整治任务完成。结合国务院安委会综合督查意见及本镇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督促责任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并开展“回头看”,切实形成督查工作闭环。要“严”字当头、敢抓敢管,坚持事故隐患“零容忍”,对重大隐患,要严格实行挂牌督办、一盯到底。
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要求,深入开展涉氨企业专项治理,同时进一步强化交通运输、消防、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电力等行业领域排查整治工作,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坚持从零开始,坚持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畏难情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四、加大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力度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加强危险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落实各项监控措施,确保万无一失。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严肃查处非法违法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加强轨道交通、省际(长途)客运、道路(水路)危险品运输、旅游包车的安全管理,加大对交通运输企业、重点路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载超限、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旅游场所和大型群众活动的安全监管监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防拥挤踩踏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全面落实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形成人人关注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节日期间应急值守工作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值守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重要设施、重点单位各项应急准备工作的检查,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落实救援队伍,储备救援物资,做到有备无患,确保遇有突发事故能及时有效处置。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全面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紧急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处置工作,确保事故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特此通知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