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生态补偿帮扶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QF0113000-2018-304
主动公开
青朱府〔2018〕10号
无
2018.02.28
各村(居):
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缩小青东青西收入差距,提升我镇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弥补青西地区为上海饮用水水源保护所作出的牺牲。根据青浦区人民政府地区办整理[2017-1]《青西三镇贫困人员财政直补政策调整工作会议纪要》,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在区财政生态补偿资金的支持下,对我镇贫困人员进行帮扶补助调整。现就相关生态补偿帮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助原则
(一)坚持精准扶贫原则。找准贫困人员,分析致贫原因,对特定贫困人员进行针对性地扶贫,提高精准度;
(二)坚持城乡统一原则。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实行城乡居民统一补助;
(三)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对受助对象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补助范围
(一)具有本镇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外省市户籍婚入人员因政策因素户口还未迁入本镇户籍的外来配偶及其子女。
三、补助对象
(一)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领取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包括原乡(镇)办企业城镇老职工〕;
(三)医疗费大额自负部分人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2017年内发生的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不包含自费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居保大病险、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员享受的医疗救助及医疗补助、当地政府为居民购买的商业保险相关理赔费用等补偿后,年度实际自负金额达到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四)医疗费大额自负部分人员(镇保人员在2017年1至3月份发生的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不包含自费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员享受的医疗救助及医疗补助等补偿后,年度实际自负金额达到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四、补助标准
(一)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实际享受低保补助月份每户每月补助165元;
(二)领取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实际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月份每人每月补助165元;
(三)对低收入家庭的医疗救助,在当年度民政医疗救助70%的基础上提高至80%,新增10%部分的资金从直补资金中支出;
(四)医疗费大额自负人员,按年度实际自负金额,实行按比例补助,分段计算。具体如下:
1、年度内实际自负1万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助;
2、年度内实际自负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助60%;
3、年度内实际自负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助70%;
4、年度内实际自负金额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助80%;
5、年度内实际自负金额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助90%;
6、年度内实际自负金额为10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95%,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2万元。
上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五、申报程序
(一)对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本年度12月底前将补助人员名单汇总、结算、审核、签字后送社区管理办公室,复审后,上报区民政局复核、审批。
(二)对领取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依据区人社局提供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人员名单,在次年1月底前将补助人员进行结算汇总、初审签字,送镇社区管理办公室复审后,上报区人社局复核、审批。
(三)对低收入家庭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当年度民政医疗救助70%的基础上提高的10%部分,由救助所汇总送镇社区管理办公室复审后,报区民政局复核、审批。
(四)对申请医疗费大额自负部分补助人员,由户籍所在地村(居)负责受理、初审,对于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青西三镇医疗费大额自负人员扶贫补助申请表》,经申请人、村(居)经办人及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次年1月底前将《青西三镇医疗费大额自负人员扶贫补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结算、汇总、审核,在次年4月份送镇社区管理办公室复审后,上报区人社局复核、审批。
(五)申请医疗费大额自负部分补助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1、《青西三镇医疗费大额自负人员扶贫补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3、外省市户籍婚入人员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4、医院医药费发票原件、病历或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等复印件(未能提交医院医药费发票原件的,应提交保险公司、民政等有关部门盖章的各类医疗救助凭证);
5、本人签字确认的农村商业银行卡复印件;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发放时间
各项补助资金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统一打卡发放,具体发放时间为:
1、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补助,在次年1月底前发放到居民;
2、领取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补助,在次年2月底前发放到居民;
3、医疗费大额自负部分人员补助,在次年6月底前发放到居民。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申请医疗费大额自负补助的对象,应在本市公立医院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且在医保范围内的自负金额部分按比例进行补助。补助一律凭医疗机构正规发票,除上述医疗机构外的医疗费一律不予补助;
(二)补助对象应如实申报,如果故意隐瞒事实骗报的,经举报查实或调查核实,取消补助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各村(居)须将3项补助资金的发放对象予以公示;
(四)除城乡低保家庭补助资金、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新增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其余补助资金按照区、镇两级分担比例7:3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与社区管理办公室作为落实此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其他相关责任部门落实具体实施,并加强对补助人员的申报、结算、审核工作,确保在范围内的对象,不错不漏,应补尽补。
(二)明确职责分工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补助的原则,镇、村(居)二级实行互联互通,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掌握补助对象的变动状况。各村(居)委应积极配合镇经办部门认真做好帮扶对象申报和核准工作,镇经办部门应起到承上启下作用,认真负责,落实责任,精准把握好各个工作环节,严格审核,严格把关,按时将申请补助人员名单上报区人社局、民政局审核、审批,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政策宣传与解释
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同其他单位及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全面、深入地宣传此次专项补助的标准、对象、范围及发放方式等内容,并做好后续解释工作,确保专项经济补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在帮助城乡居民解决实际困难中起到良好的效果。
八、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拟定3年,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