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进一步规范朱家角镇集建区外现状建设用地减量化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QF0307000-2017-001
主动公开
青朱府〔2017〕9号
无
2017.03.22
各村、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集建区外现状建设用地减量化工作,根据市、区有关减量化工作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减量化项目管理,现将《进一步规范朱家角镇集建区外现状建设用地减量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17年3月8日
进一步规范朱家角镇集建区外现状建设用地
减量化相关工作的通知
一、减量化项目立项
1.凡属“198”地块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均可立项;宅基地原则上不予立项。同一块“198”宗地内的企业要同步减量,不得实行部分拆除(例如,一块工业宗地,一半有厂房的不拆,一半相对空闲的拆除,这不符合“198”区域减量化的总体要求)。
2.立项之前,企业提出减量意向,由村或资产公司审核同意后报镇减量办,搬迁协议签定后,即按规土部门要求由减量办组织立项。
3.原已经减量化立项的项目,未完成复垦的地块,后续具备减量化条件的,可重新立项。
二、减量化资金支付使用
1.资金用途
减量化资金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借用或改变用途使用。减量化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垦复、耕地开发、宜农未农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农村公益性设施建设等。
2.单独核算
减量化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实行独立核算。
3.资金支付
减量化资金由镇财政直接支付,在实施报账时,要求各类原始凭证齐全,收款人、评估单位、补偿协议三者相一致,杜绝白条、现金支付。
三、耕地管护
根据区农委[2016]88号等文件的要求,各村、有关单位要做好垦复后的耕地管护工作。
1.复垦验收
在复垦验收过程中,由农业部门对土壤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符合农业种植要求的,方能用于农作物耕种。不符合要求的,应先进行土壤修复,重新验收,直至合格后,方能种植。
2.土地流转
减量化项目复垦验收后的新增耕地,按权属统一委托流转给村民委员会或镇级集体单位,由农业部门指导种植。新增耕地禁止发包给来沪人员种植,禁止搭建非生产性棚舍,并对已种植的土地做好拍照留存,便于减量化复验。
四、建立集体经济组织造血机制
1.从增减挂钩实施情况来看,建设用地减量化获得的土地指标可以挂钩建新地块,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拆旧区域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2.村级集体资产补偿费,原则上挂账镇财政所,由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回购优质资产或对外投资,形成固定回报,壮大集体经济,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五、奖补政策
1.租赁费补贴。各村因土地减量造成的房屋(土地)租赁费减收部分,原则上由镇财政贴补三年,如通过“造血机制”提前获取收益的村,相应的房租(土地)租赁费应按实抵扣。
2.新增耕地补贴。按市级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一次性奖励6万元/亩。
六、考核办法
完成土地减量化工作年度目标任务70%以上(含70%)的,奖励每亩1000元;完成目标任务80%以上(含80%)的,奖励每亩1500元;完成目标任务90%以上(含90%)的,奖励每亩2000元。完成目标任务70%以下的,扣支部书记奖金1000-5000元;上年度超目标任务未结算的面积可在当年度予以结算。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