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大促进就业和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奖励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QF0313000-2018-011
主动公开
青朱府〔2018〕20号
无
2018.04.10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镇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形势,努力做好就业援助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为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作出更大的贡献,结合本镇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招收本镇劳动力,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网上培训的企业以及自主创业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特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 促进就业奖励办法
(一)鼓励单位吸纳本镇劳动力
凡在本镇区域的用人单位,要充分考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本镇劳动力。对与本镇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录用手续,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为协保人员办理录用手续的用人单位。在当年度内每新录用1名本镇劳动力,给予每人每月300元奖励(2019年和2020年在此基础上逐年递增100元/人.月)。按月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为12个月。(劳动力在同一个用人单位3年内不能重复享受)
(二)鼓励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1)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离土农民(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2)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4)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5)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6) 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 人员;
(7)刑事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2、本镇用人单位吸纳经市、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除按市、区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标准补贴外,再奖励每人每年2000元。
3、本镇用人单位吸纳经市、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龄离土农民以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除按市、区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标准补贴外,再奖励每人每年1000元。
4、本镇用人单位吸纳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认定特别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征地无业人员,三年内每年奖励的金额参照市、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鼓励单位吸纳特殊群体
1、吸纳一名本镇当年度退伍军人,经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认定,给予全年一次性奖励5000元。
2、吸纳一名本镇持证残疾人,经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认定,给予全年一次性奖励4000元。以后,社会单位除享受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外,镇政府对社会单位继续留用残疾人就业,按实际残疾人数,每年每人奖励2000元。
3、吸纳一名本镇刑释解教人员,经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认定,给予全年一次性奖励1000元。
4、吸纳一名本镇曾戒毒人员,经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认定,三年内每人每年给予奖励2000元。
(四)鼓励单位提供有效岗位
1、单位提供一名本镇人员,从事保安工作的岗位一次性奖励1000元。
2、单位提供一名本镇人员,从事清洁工作的岗位一次性奖励1000元。
以上(一)(二)(三)(四)人员的奖励,必须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认定推荐,并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发放,因本人原因未录用满一年的,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认可后按月给予奖励。
二、加强职业培训奖励办法
(一)注册地或经营地在本镇的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经鉴定合格,给予初级工(含中小微平台、岗位练兵)每人300元的奖励;中级工每人600元的奖励;高级工每人2000元的奖励。参加本中心组织的竞赛活动,获得相应等级证书的,享受同级奖励。
(二)创业培训,经鉴定合格,给予每人300元的奖励。
(三)委托培训机构自主招生开展职业培训的项目列入区政府对本镇考核指标的,享受同级奖励。
(四)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组织培训的费用,除市、区补贴外,由镇财政承担,但最高不超过各项培训项目的指导价。
(五)职业培训费用先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不符合专项资金支付条件的,则享受本奖励。
(六)专项资金与本奖励实施意见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即:运用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单方面培训的。除享受专项资金外,再按照本实施意见给予相应奖励;开展多层次、多项目培训的,不再享受本奖励。
三、创业带动就业项目奖励
(一)补贴对象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朱家角镇注册成立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创业组织。
(二)补贴标准
1、本区户籍35周岁以下青年在朱家角镇自主创业的业主,正常经营满一年后,除享受市、区补贴外,再奖励1-3万元(根据创业带动的就业人数确定);
2、创业组织带动一名本镇劳动力就业满一年,除享受市、区补贴外再奖励每人2000元;
3、创业组织通过人保部门申请贷款的,并且申请成功的,除享受市、区补贴外再奖励每家3000元。(创业组织必须按时还款)
4、自主创业组织在获得市、区有关房租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房租补贴,但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房屋租金。
(三)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按照市创建创业型社区的要求,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组织提供创业服务。经市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并规范运作的,考核后每年给予不高于8万元的运作费补贴;经市认定为创业园区并规范运作的,考核后每年给予不高于6万元的运作费补贴;经区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并规范运作的,考核后每年给予不高于4万元的运作费补贴。
考核要求: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按照最高运作费的50%给予补贴;创业组织的入住率达到80%及以上的,按最高运作费的30%给予补贴;入住的创业组织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满意率达到70%以上的,按照最高运作费的20%给予补贴。
四、对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有关用人单位的人事干部,自主创业的业主。
(二)奖励金额:根据贡献大小,予以奖励。
1、以企业当年度内新录用员工5人(含5人)以上,给予人事干部奖励(以新录用一名员工100元的标准计算),以此类推。
2、当年度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视培训鉴定合格人数,给予人事干部800至1200元的奖励。
3、有见习和创业见习基地的企业吸收青年见习,根据基地运行及评估情况,给予人事干部不高于5000元的奖励。
4 、以上三类人事干部的奖励可重复享受。
五、以上奖励工作,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审核,经镇就业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批准后兑现。
六、本实施意见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原青朱委[2017]17号文件,停止执行。
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