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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

QF0309000-2019-001

主动公开

青朱府〔2019〕26号

2019.06.18

各预算单位:

为加强本镇政府采购工作,根据《青浦区财政局关于执行2019-202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青财采[2018]100号)和《朱家角镇财政资金管理办法》(青朱府[2018]35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采购实施
凡上级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及本镇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预算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提交申报材料,由镇财政所(货物类、服务类)或规保办(工程类)实行统一采购或受理委托。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本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执行为:
(一)货物类项目20万元;
(二)服务类项目20万元;
(三)工程类项目20万元。
三、宣传类服务项目采购
(一)5万以下,由预算单位按本单位内控规程自行实施采购;
(二)5-20万元,由镇预算评审小组在镇统一采购入围的宣传服务类中标单位中,经集体讨论决定进行选取;
(三)20-50万元,由镇预算评审小组在镇统一采购入围的宣传服务类中标单位中,实行比价方式进行选取;
(四)如项目有特殊性需求,需超出镇统一采购入围名单范围的,应经镇预算评审小组同意后按规定实施。
四、工程类项目采购
20万元以下由镇建设项目评审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五、财务监理项目采购
由镇预算评审小组(财政所)在镇统一采购入围的中标单位中进行选取。
六、其他规定
(一)凡按规定办理招标程序的项目采购,预算单位应提前2个月向镇预算评审小组或建设项目评审小组提出审批申请,并于45天提交齐备申报材料,向镇财政或规保办申请办理招标手续;
(二)凡政府采购重点项目须经预审控制后实施;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预算金额未达到本补充规定限额标准的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组织实施采购;
(四)每年应对入围的政府购买服务中标单位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实行淘汰制度;
(五)20-5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进行信息发布;
(六)原《青浦区朱家角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宣传类项目的规定》(青朱府[2017]25号)有关规定中,宣传类项目需填报《镇财政性资金宣传项目经费申请表》报审程序的限额标准调整为5万元或以上;
(七)如遇特殊情况,由镇评审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七、本补充规定从2019年7月1日起实行。
 

 

 

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