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大促进就业和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奖励力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QF031100020240001
主动公开
青朱府〔2024〕21号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24.08.05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大促进就业和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奖励力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9日
关于加大促进就业和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奖励力度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镇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形势,努力做好就业援助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为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作出更大的贡献,结合本镇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招收本镇劳动力,特别是吸纳本镇失业人员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培训企业以及自主创业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就业奖励办法
(一)鼓励单位吸纳本镇劳动力
凡在本镇区域的用人单位,要充分考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本镇劳动力。对与本镇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录用手续,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在当年度内每新录用1名本镇劳动力,给予每人每月500元奖励,录用人员若为本镇失业劳动力,则给予每人每月800元奖励,按月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为12个月。(劳动力在同一个用人单位3年内不能重复享受)
(二)鼓励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1.“就业困难人员”的定义:“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2.本镇用人单位吸纳经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除按市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标准补贴外,再奖励每人每年2000元。
(三)鼓励单位吸纳特殊群体
1.吸纳一名本镇退伍3年内的退伍军人,经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5000元。其中录用时间不满半年,按3000元标准进行奖励。
2.吸纳一名本镇持证残疾人,经镇社区管理办公室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2400-4000元。其中录用时间不满半年,按2400元标准进行奖励。以后,社会单位除享受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外,镇政府对社会单位继续留用残疾人就业,按实际残疾人数,每年每人奖励2000元。
3.吸纳一名本镇刑释解教人员,经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600-1000元。其中录用时间不满半年,按600元标准进行奖励。
4.吸纳一名本镇戒毒人员,经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认定,给予奖励1200-2000元。其中录用时间不满半年,按1200元标准进行奖励。
(四)鼓励单位提供有效岗位
1.单位提供一名本镇人员,从事保安工作的岗位一次性奖励1000元。
2.单位提供一名本镇人员,从事清洁工作的岗位一次性奖励1000元。
以上(一)(二)(三)(四)人员的奖励,必须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认定,并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发放,因本人原因未录用满一年的,经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认可后按月给予奖励。
二、加强职业培训奖励办法
1.注册在本镇且纳税在本镇的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对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企业,并完成培训且考核鉴定取得相应证书,经镇受理中心备案且由区人社局认可指标的,给予相应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及范围由镇就业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2.重视人才,鼓励企业积极申报职业技能培训,其中参与等级工培训且在受理中心完成备案,经区人社局认可指标的,给予初级工(五级)每人3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6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2000元。申报首席技师资助项目,每成功申报并经评选通过,在市、区资助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10000元。参加本中心组织的竞赛活动,获得相应等级证书的,享受同级奖励。
3.委托培训机构自主招生开展职业培训的项目列入区政府对本镇考核指标的,享受同级奖励。
4.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组织培训的费用,除市、区补贴外,由镇财政承担,但最高不超过各项培训项目的指导价。
5.职业培训费用先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不符合专项资金支付条件的,则享受本奖励。
三、创业带动就业项目奖励
(一)补贴对象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朱家角镇注册成立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创业组织。
(二)补贴标准
1.本区户籍35周岁以下青年在朱家角镇自主创业的业主,正常经营满一年后,除享受市、区补贴外,再奖励1-3万元(根据创业带动的就业人数确定)。
2.创业组织带动一名本镇劳动力就业满6个月,除享受市、区补贴外再奖励每人2000元。
3.创业组织通过人保部门申请贷款的,并且申请成功的,除享受市、区补贴外再奖励每家3000元(创业组织必须按时还款)。
4.自主创业组织在获得市、区有关房租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房租补贴,但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房屋租金。
(三)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按照市创建创业型社区的要求,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组织提供创业服务。经市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并规范运作的,考核后每年给予不高于8万元的运作费补贴,经区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并规范运作的,考核后每年给予不高于4万元的运作费补贴。
考核要求: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照最高运作费的50%给予补贴;创业组织的入住率达到80%及以上的,按最高运作费的30%给予补贴;入住的创业组织对创业孵化基地的满意率达到70%以上的,按照最高运作费的20%给予补贴。
(四)积极鼓励青年创业,推荐参加创业大赛并获奖的,给予孵化组织或个人一次性奖励2000-5000元,具体金额由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四、对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有关用人单位的人事干部(每企业一名),自主创业的业主。
(二)奖励金额:根据贡献大小,予以奖励。
1.以企业当年度内新录用员工,按每录用1人100元的标准给予人事干部奖励,若录用人员为失业人员,则按每人200的标准予人事干部奖励,以此类推。
2.当年度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视培训鉴定合格人数,给予人事干部800至1200元的奖励,具体为20-50人,奖励800元,51-100人,奖励1000元,100人以上奖励1200元。
3.有见习和创业见习基地的企业吸收青年见习,根据基地运行及评估情况,给予人事干部不高于5000元的奖励,奖励金额根据基地的企业吸收青年见习人数确定,按每人300元给予奖励,其中若有见习青年成功创业,按每人1000元另行给予奖励。
4.对推行新型学徒制的企业,根据学员人数、培训等级及考核情况,给予人事干部不高于3000元的奖励,具体为:30人奖励500元,31-50人奖励1000,51-80人奖励1500元,81人以上奖励2000,培训等级达到中级及以上的另外奖励1000元。
5.以上四类人事干部的奖励可重复享受。
五、以上奖励工作,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审核,经镇就业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批准后兑现。
六、本实施意见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原青朱府〔2021〕25号文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