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0106000-2005-004 关于镇财政性投入项目地上物补偿资金的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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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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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5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性资产的行为,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全镇原由镇财政性资金投入或合作投入形成的资产,由于"中心镇"和工业园区建设、房地产开发以及"中心村"、集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动迁的,其集体地上物的补偿款按以下办法进行结算处置:
一、总体原则:按照"谁投资,谁收回"的原则进行处置。
二、具体办法
(一)由镇全额投资的,其补偿资金由镇全部收回。
(二)由镇与村合作投资的,原则上按原投资比例进行结算处置,具体为:
1、帐面有原始记录的,经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后按帐面比例测算处置;
2、由于历史较长或其他原因,帐面查无依据的,则按以下比例进行处置:(1)道路:村级道路按镇村2:8比例处置,镇级道路应归镇所有(但村有出资的可按原投资比例享有适当分配);(2)桥梁:村桥梁按镇村8:2比例处置;(3)小型农田设施等:包括水利护坡、电灌站、排涝站和水闸、水泥明沟、地下渠道等水利设施以及渔塘护坡按镇村7:3比例处置;(4)区市级航道护坡、原镇农场的小型农田设施(包括仓库、水泥场地等建筑)全部归镇所有。
三、操作程序和责任主体
1、镇动迁办主要负责前置控制方案;
2、镇经济服务中心、规建科、水利科、排灌站等业务部门按业务主管范围的职责组织认真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结论(附报原始依据);
3、镇财政科最后复审后,提交镇长审批;
4、工业园区、中心村开发办等按上述程序执行。
四、资金处理:财政性资产的补偿款属财政性资金,应全额收归财政帐户列作预算外收入。
五、各单位应得的集体补偿款(包括拆建制后土地补偿款村得30%部分),应优先用于偿还镇财政欠款。
六、执行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镇经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