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0104000-2005-010 关于规范被征用土地村民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支付熟制费的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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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5
近年来,随着朱家角新镇区和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我镇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文、青府发[2003]181号文,被征用农民集体所用土地的农业人员纳入了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对象,80多个生产队撤消了生产队建制。为了进一步规范被征用地人员未在市劳动社会保障局下发的《被征地人员办理农转非和社会保障的通知》前支付熟制费的时限规定,使全镇被征用不同土地地块、支付熟制费时限稳定性、持续性、规范性、保障性,确保农村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镇区、工业园区使用或新征用土地所涉及村、队(组),对在征用地单位正式移交土地后的村(居)民,征用地单位应及时办理被征用地人员户籍"农转非"和落实社会保障手续。由于征用地单位的原因未及时办理被征用地人员户籍"农转非"和落实社会保障的,从正式移交土地的当月起支付熟制费(已办理农转非和落实社会保障手续的停止支付熟制费,并有时限规定)。
二、熟制费支付标准。凡是属于占用、征用土地未办理"农转非"和落实社会保障的队(组),责任田每亩每年750元,口粮田(自留田)每亩每年1050元。
三、对已撤消队(组)建制或被征用土地的队(组)已办理"农转非"和落实社会保障的队(组)支付熟制费的时限规定。
征用地单位以征地安置办法,落实安置方案,公告公布日期为界线,确定需落实"农转非"和社会保障的被征用地人员人数,同时以市劳动保障局下发的《被征地人员"农转非"和社会保障通知》为准,征地镇保养老人员当月办理并享受养老金的,支付被征地生产队(组)熟制费时限以次月为止。
四、请各有关村、单位核实好各项数据,对享受熟制费的补偿,原则按上述规定予以结算到户,不得拖欠农民熟制费,也不能多发熟制费。
五、镇动迁安置办公室是对本镇被征用土地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测算熟制费补偿标准的政府职能部门。本意见由镇动迁安置办公室负责操作;镇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镇农业水利科、规划建设科协同配合实施本意见。
六、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