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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0101000-2005-001 关于对农村退休干部发放生活补贴的实施意见

主动公开

2007.06.05

  农村退休干部为朱家角镇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过较大贡献,为了改善农村退休干部的生活,解决老同志的后顾之忧,体现组织上对老同志的关怀,使老同志欢度晚年,根据我镇实际,对全镇农村退休干部发放生活补贴,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补贴范围

  享受补贴的对象必须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非机关、事业编制人员和非集体缴纳城保或镇保费用的退休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曾进入原镇(公社、乡)党政班子或机关行政科室的;

  2、曾担任原村(大队)两委班子成员职务的;

  3、曾担任原镇(公社、乡)办集体企事业单位两委班子成员职务的。

  二、享受补贴的标准

  1、曾担任基层单位党政正职的人员(包括曾进入原镇、公社、乡党政班子和曾任机关行政科室负责人的人员):

  (1)任职3年以下(含3年)的每月补贴40元;

  (2)任职3年以上6年以下(含6年)的每月补贴80元;

  (3)任职6年以上12年以下(含12年)的每月补贴120元;

  (4)任职12年以上20年以下(含20年)的每月补贴140元;

  (5)任职20年以上30年以下(含30年)的每月补贴160元;

  (6)任职30年以上的每月补贴180元。

  2、曾担任基层单位除正职以外的两委班子成员(包括曾进入机关行政科室的一般人员):

  (1)任职3年以下(含3年)的每月补贴20元;

  (2)任职3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的每月补贴40元;

  (3)任职10年以上20年以下(含20年)的每月补贴60元;

  (4)任职20年以上的每月补贴80元。

  三、有关解释口径

  1、小乡正职干部由于按上级有关政策,已列入其他补贴范围,不再享受本实施意见的补贴,但曾担任其他职务,可以享受补贴。

  2、曾任小乡副职的人员按基层副职的标准享受。

  3、曾任基层党政正职的职务范围:(1)村(大队)党支部书记、革委会主任、村委会主任、大队长、高级社社长;(2)企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厂长(经理)。

  4、曾任基层除正职以外的班子成员职务范围:(1)村(大队)党支部副书记、支委、村委会副主任、副大队长、革委会委员、村委会委员、粮管员、总会计、高级社副社长;(2)企事业单位党支部副书记、支委、副厂长(经理)、总会计。

  5、1999年10月以前任镇属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和2002年8月以前任村总会计的可以按基层班子成员的标准享受。

  6、曾先后担任正、副职的人员可以按享受补贴的标准分段计算。

  7、原朱家角地区和沈巷地区享受的任镇管干部补贴,从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已享受本实施意见补贴范围的、各村原自定的老干部补贴,自本实施意见执行起一律取消。

  8、本实施意见享受对象,按现政策享受的农保和每月75元的生活补贴仍继续执行。

  四、本实施意见职务的认定原则上以镇(公社、乡)党委、政府任命文件为准。

  五、因犯错误而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或被判刑的,不享受本实施意见所规定的补贴。

  六、本实施意见所需经费由镇财政负担,镇党委组织人事科负责人员职务认定,镇社保中心负责发放。

  七、本意见实施后,如上级有新的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八、本实施意见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九、本实施意见由镇党委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