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0106000-2005-007 关于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工作职责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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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5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镇政府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改变目前存在的项目审批程序不够规范、投资预算失实、计划与实际相脱离等现象,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一、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的范围
凡属镇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含装潢项目)全部纳入本规定范畴,即: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各类专项资金、土地出让金等)、由上级财政和本镇财政补助、政府贴息或政府承诺还贷的借贷投资等工程项目。
二、成立镇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组长:蒋晓红;副组长:何世荣;组员:蒋建明、佘林泉、陆根泉、王亚荣、朱万泉、汤云福、沈建飞。
镇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负责全镇财政性建设项目的确立、方案及实施。
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1)镇规划建设科为财政性建设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批复、可行性论证和评审、规模控制、工程监理等工作;(2)镇财政科为项目的财务监理部门,主要负责工程预(概)决算审查、财务决算批复以及资金审核拨付和对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等工作;(3)镇经济服务中心为项目的基建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和组织工程竣工审计工作;(4)镇监察科为项目的监督部门,主要实施对工程项目审批程序和工作职责等监察工作。
三、项目实施的程序和规定
(一)建设项目的确立和投资额度的限定
本镇财政性一切建设项目的确立,必须经镇人代会或书记办公会或党委会或镇长办公会集体讨论批准确立;经批准确立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向镇规建科办理书面批准手续,形成书面批文后方可按上级有关建设项目规定组织实施。同时,镇规建科和财政科应随即进入造价监督和财务监理程序,加强对项目的控制和监督力度。凡村集体经济投资的项目,必须要经村两委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经村民代表大会批准,报镇规建科备案。
为科学确定项目投资总额,对批准确立的项目须进行以下操作程序:(1)建设单位必须全面、科学、合理编制可行性报告和概算,即把工程的前期费用、建安费用、设备费用、装潢费用、室外总体、大配套及开办费等所需资金全部计算在内,防止漏算、冒算;(2)镇规建科认真组织可行性论证和概算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3)镇财政科出具对概算的审查结论。然后,由镇规建科汇总后提交镇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定,进行对项目投资额度的锁定,并形成决议文件正式批转给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投资总额一经限定,不得随意突破。
(二)项目预算编制应严格控制在所确定的投资限额内
投资总额确定后,工程预算编制应加以严格控制。建设单位必须向设计部门明确在批准的投资额度内进行设计;镇规建科和财政科必须对工程预算认真组织阶段性评审,在不突破总额的前提下,优化设计方案。工程项目预算须经镇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最终批准,并经镇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方可实施招投标工作。
在项目预算中,如因客观情况或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调整并突破规定投资额度的,必须报镇规建科审核和财政科审查,并经分管建设副镇长同意,提交镇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形成决议意见执行。
为提高工作效率,对20万元以下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可适当合并和简化。
(三)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招投标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青浦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关于镇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规定实行招投标。其规定为:(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报区采管办实行统一招标;(2)设备和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镇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统一招标,推荐单位应不少于3家。
项目招投标后,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同时实施工程监理程序,报财政科审核备案。
由市、区财政补贴的专项项目,并由区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具体实施的不在此列。
(四)项目调整实行分管建设镇长一支笔审批制
建设项目实施招投标程序后,应严格执行并加以控制。在项目具体执行中,如因根据实际需要非实施原设计变更或提高工程标准的,建设单位必须将有关变更理由形成书面报告报镇规建科,实行由分管建设副镇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并同时按以下具体规定要求进行严格操作:(1)必须有监理单位出具的认可意见,以及镇规建科的论证意见和镇财政科的审查意见等书面材料;(2)对投资总额不足200万元的项目在10%以内的变更和200万元以上项目在5%以内的变更,由分管建设副镇长直接审批;超过以上幅度比例的变更,须提交镇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集体审批;(3)对重大工程项目超过20%以上的变更,须报书记办公会审批。
(五)规范财政资金拨付程序
财政应按规定程序和手续拨付建设资金,对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或手续不全的,财政不能办理拨款手续。其具体要求为:(1)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支出预算、承发包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一般规定为5:3:2拨款比例)和监理签证的工程进度拨付资金;(2)建设单位必须提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合同、预算、中标通知书和审价报告等资料文本,项目变更的,还需提供项目变更批准书;(3)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必须向财政科报送基建收支月报表。
同时规定,对投资额达到200万元的建设项目或根据镇建设领导小组决定要求的项目,镇财政科应派出财务总监,建设单位必须经财务总监签字后,方可拨付建设项目资金。
为加强资金的审核,在工程结算审查前按建安工程投资预留10%工程尾款;同时,根据有关规定需留5%的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再予结帐。
(六)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工程竣工后,工程竣工审计工作统一由镇经济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其中对超合同预算项目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结论前应提交镇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审;同时,镇财政科应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工作,建设单位应最终以镇财政科出具的财务决算批复,作为办理资产移交及资产登记的依据。
镇财政科或镇经济服务中心应定期组织对委托审计中介机构的复审工作,重点加强对超合同预算工程项目的复审力度。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如复审结论与审计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有差异的,以财政复审结论为准。
四、监督管理
1、镇监察科应定期对政府财政性建设项目的立项程序、发包程序、资金拨付程序的规范性和预算、决算审价的正确性以及执行各种规定的严肃性,实行跟踪监察。
2、镇人大应对重大实事建设项目,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实施绩效评价。
五、有关奖罚规定
1、对坚持质量标准,节减3%以上的建设单位,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2、因不按规定操作程序而擅自突破预算的,超额部分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自负;因工作失职造成预算严重失控的,对责任主体和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其经济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六、本试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镇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如需修改本规定,须经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