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0113000-2008-002 关于《大病帮扶专项基金章程》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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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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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0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经朱家角镇大病帮扶专项基金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镇政府批准同意,对《朱家角镇大病帮扶专项基金章程》进行适当调整,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今后如有人事变动,由所在部门人员自然替换。
特此通知
附:1、朱家角镇大病帮扶专项基金章程
2、朱家角镇大病帮扶专项基金理事人员名单
青浦区朱家角镇大病帮扶专项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大病患者和家属渡过难关,更好地开展"献爱心送温暖、作奉献"活动,切实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需要,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保护农村劳动生产力,特制定青浦区朱家角镇大病帮扶专项基金章程。
第二条 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为青浦区朱家角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业务上接受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和青浦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中心监督管理。
本基金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有关政策。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基金会的任务
1、募集和管理、使用基金。
2、确定补助的范围、名额和总额。
3、基金和基金的增加部分,用于全镇的大病帮扶活动,为因病致贫的群众提供经济帮助,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第三章 基 金
第四条 基金来源
1、镇政府定额资助;
2、社会各界的捐赠;
3、国内外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4、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5、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资助;
6、其他。
第五条 基金增值
基金会通过将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等办法,使基金增值。基金提取要遵循集体讨论的原则,把确保基金安全放在首位。
第六条 基金帮扶的对象和范围
(一)基金帮扶的对象
1、农业户籍人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本镇的人员(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不予帮扶)。
2、城镇户籍人员:无医疗保障的失业人员、征地转居由镇人民政府自筹养老的人员、缴纳小城镇保险的人员(镇保政策出台后,两者有冲突的,按镇保政策办理)。
(二)基金帮扶的范围
1、医疗总费用自负部分扣除各类补助及家庭经济总收入超过壹万元的;
2、患尿毒症、癌症、白血病等病人优先帮扶;
3、长年累月的慢性病帮扶优先于一次性突发病;
4、对特殊病例一事一议,由基金会商讨确定。
第七条 基金的使用
1、按照基金的增值部分和本金的30%用于年度补助;
2、帮扶比例:
20000元以下, 补助15% --20%;
20001元--30000元,补助20% --25%;
30001元--50000元,补助25% --30%;
50001元--80000元,补助35% --40%;
捌万元以上补助50%,但最高补助金额不得超过陆万元,如有资金缺额由镇财政托底。
第八条 基金监督
基金会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务法规和政策。基金会在变更法定代表人和换届时实施审计。基金会对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将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基金会财务工作要接受监事长的监督管理。每年召开的理事长会要评估基金的投放效益和使用情况。
第四章 组 织
第九条 理事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由理事若干名组成,新一届理事由上一届理事长会推荐产生 。本届理事长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推荐增补理事或特邀理事若干名。
第十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理事长若干名,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并设常务副理事长一人,监事长一人(由一名副理事长兼任);秘书长一人。
第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
1、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任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3、审议通过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理事的增补和调整;
5、决定基金会和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主持基金会工作。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为常务副理事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长会议提出,经理事会通过,报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批准方可终止,解散基金会组织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并经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章程修改也同此。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
2008年1月
朱家角镇大病帮扶基金理事人员名单
名誉理事长: 陆章一
理 事 长: 顾 骏
常务副理事长: 许 华
副 理 事 长: 沈月明
监 事 长: 沈月明
理 事: 顾向红、沈烈民、陆金元、朱彩红、夏义正、
佘林泉、陆根泉、朱万泉
秘 书 长: 朱彩红
青浦区朱家角镇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