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粮食规模经营政策扶持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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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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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8
索取号:QF0110000-2008-002 发文字号:青朱府(2008)76号 发文日期:2008-11-25
各村:
根据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加快推进本镇现代农业的发展步伐。为此,在青朱府[2007]第33号文件的基础上,特制订本补充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与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以注重粮食生产,严格保护粮田为出发点,以加快粮食规模化经营推进步伐,提高组织化程度,走产业化道路为切入点,以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为落脚点,围绕本镇农业发展新目标,采取有效措施,整合资源优势,依靠科技兴农,发挥最大效能,为发展具有朱家角特色的都市型现代农业而努力。
二、目标任务
依据当前农业发展的新要求,结合目前本镇在实施规模化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土地有偿流转难度高、进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采取扎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确保全镇可宜实行粮食规模化经营的粮田自2007年起至2010年全面完成规模化经营。
三、对象类型
1、实施对象:实施对象必须是村级服务组织或在本镇注册经营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及具有本镇户籍的专业种粮大户。
2、作物类型:粮田茬口安排种植的作物类型秋熟茬口必须为种植水稻,夏熟茬口可种植绿肥、二麦、油菜、蔬菜等一年二茬制为主的作物。
四、政策扶持标准及用途
1、为了加快推进本镇粮食规模化生产,确保农田流转农户的基本利益,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镇人民政府按农田有偿流转实际面积,在原来补贴200元/亩的基础上再增加100元/亩,要求村级配套扶持资金不少于50元/亩,条件较好的村在此基础上可适当增加村级配套扶持资金。
2、政府补贴的300元/亩扶持资金中,50元用于新农药等物资的统配供应结算,250元和村级配套扶持资金直接用于土地有偿流转扶持补贴。自2009年开始,要求土地流转费在上年基础上再追加镇村扶持资金新增部分,以后土地有偿流转费应随着扶持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五、规范操作方式
1、在土地经营权有偿转让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基础上,严格规范流转手续,土地经营权有偿流转期限最短不少于三年。对已到期的外包合同要及时终止,纳入规模化生产范围。
2、村委会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应与专业种粮大户、合作社及龙头公司签订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可视实际情况而定,最短不少于一年。承包经营规模面积应按承包经营者的管理能力和人员组成状况确定,个人以不超过100亩为宜。
3、承包经营者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让他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的,应与承包经营权出让方另行签订承包经营终止合同;在承包经营期内如出现承包经营权私自转让给非本地户籍及使用非本地户籍劳动力的,不得享受镇级扶持政策。
六、落实具体措施
1、加强领导,细心疏导。发展现代农业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实施粮食规模化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因此要求各村和各部门都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做好宣传发动和思想疏导工作,做到依法有序的加快推进规模化经营。
2、加大力度,政策支持。通过有偿流转,实行规模化经营是我镇实现农业发展新目标的重要举措,为了同时兼顾到土地流转农户与经营管理者两方的利益,镇、村两级都应加大对推进规模化经营发展步伐的扶持力度,做到扶持政策透明,扶持资金及时到位。
3、扶持资金,有效监管。规模经营扶持资金是政府为了扶持具有当地户籍规模经营者、拓宽农民就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为民政策。为了防止经营管理过程中经营权转包及使用非本镇户籍劳动力等现象的出现,各村应加强监督管理,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时,规模经营者在交纳土地承包经营费的基础上,应另行交纳不少于400元/亩(区100元/亩、镇300元/亩)的土地经营权有偿转让政府扶持资金作为保证金,以利资金规范使用,确保地方强农政策的有效发挥。
4、加强服务,精心指导。抓好农业服务,完善服务内容是确保规模化经营顺利推进的关键,各村及有关部门应注重农机耕作、植保统防、农资供应、农技应用指导等环节的配套服务。村应组织好农业服务队加强服务管理。镇级农业部门应抓好技术培训、现场指导、协调沟通等服务工作。
5、典型引导,示范带动。为了确保规模化经营的有序推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已进行规模化经营的单位要不断总结提高,注重内在发展质量,要提高组织化程度,实施集约化运行管理新模式。要求对流转难度大、实施进度较慢的村可先行试点,以点带面,加快规模经营推进步伐,确保全镇规模经营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七、本补充意见解释权属镇农业水利科,今后如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