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病帮扶专项资金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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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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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9
索取号:QF0113000-2010-001 发文字号:青朱府(2010)7号 发文日期:2010-01-28
各村(居):
为了帮助大病患者和家属渡过难关,更好地开展“献爱心送温暖”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的基本医疗需要,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青浦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以及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章程规定,特制定青浦区朱家角镇大病帮扶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一、帮扶的对象和范围
(一)帮扶对象:
1、具有朱家角镇常住户籍的全镇大病居民;
2、因政策因素,外省市户籍人员婚入,户口不能迁入本镇户籍的外来配偶及其子女;本市户籍人员婚入,户口未迁入本镇的不可享受。
3、无婚姻关系,但因直系亲属关系,户籍迁入本镇的,一年后享受该办法;
(二)帮扶范围:
1、医疗总费用自负部分扣除医疗救助、合作医疗补助等各类补助,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壹万元以上的部分。
家庭可支配收入的界定:
(1)帮扶对象本人及配偶:年收入扣除当年度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例:2009年度城镇:425元/月×12月、农村3400元/年.人)×110%为计算依据;
(2)子女:所有子女的总收入的20%列入为计算依据。(不包括子女配偶)
(3)有工作单位的,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
(4)已退休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退休工资证明或养老工资卡复印件。
(5)失业人员,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也算收入。
(6)其他各类人员,提供能证明相应身份和收入的证明。
2、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贫困户、城乡低收入家庭病人、残疾人优先帮扶;
3、对特殊病例一事一议,由领导小组商讨确定。
二、帮扶标准
1、帮扶额度:
①一般帮扶对象:
10000元——30000元,补助25%;
30001元——50000元,补助35%;
50001元——100000元,补助45%;
100001元——150000元,补助50%;
150001元——200000元,补助60%;
200000元以上,补助70%,以上标准实行分段计算。
②特殊帮扶对象:
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贫困户、城乡低收入家庭的病人及残疾人本人,在一般帮扶对象的帮扶比例上,每个金额段各增加5个百分点。
2、最高限额:
一般帮扶对象最高补助金额为拾万元,特殊帮扶对象最高补助金额为贰拾万元。
三、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帮扶对象向村(居)委会申请,由村(居)委会初审合格后,经村(居)民代表会讨论通过,由村(居)委会主任签字盖章后送镇大病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社保中心)。
2、申请时必须提供的资料:
①帮扶对象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②大病帮扶家庭情况调查表;
③家庭成员收入证明(附全年工资清单);
④申请大病帮扶对象原则上凭医院发票原件,提供复印件的,请提供原件所在单位的待遇享受证明。(参加合作医疗报销的除外)
3、大病帮扶对象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补助金额均应在各村(居)委会的村(居)务公开栏及所在村(居)民小组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无举报、无失实,方可发放补助。
4、相关责任:
帮扶对象应如实申报,如果故意隐瞒或虚报事实,经举报查实,或调查核实,取消帮扶资格。
四、其他说明
1、因交通事故、工伤、酒后闹事、斗殴、自残、美容、牙齿校正以及不属于上海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项目不得申请大病帮扶。
2、申请大病帮扶对象一律凭正规医疗机构发票,其他商店购药或私人诊所就诊发票不得申请大病帮扶。
五、本办法解释权属朱家角镇大病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本实施意见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公历年度发票为单位计算。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